第三章 业 务 一、咨询
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很重要的一项业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当事人小到个人家庭琐
事,大到企业、政府宏观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法律问题需要向律师询问的,律师作为
必办业务予以解答,提供法律服务。
民国时期,律师解答当事人询问,提供法律意见,称谓“征求意见,讨论案情”,按时
计费。1918年4月,《滨江律师公会会则》规定,“讨论案情每小时至多不得逾4元”。1930
年,《绥化律师公会会则》、《海伦律师公会会则》、《龙江律师公会暂行会则》关于讨论
案情计时收费都有明确规定。1931年2月,《东省特别区域律师公会会则》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
东北沦陷时期,法律咨询大体沿袭中华民国时期的规定和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坚持低收费、为人民服务的原则。1956年1月
5日,黑龙江省司法厅核定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规定,法律咨询的范围是:“关于当事人
请求法律帮助,给予口头解答的事件,但关于对具体涉讼案件提供口头意见的除外”,“律
师应当免费给予法律帮助”。
1955年底,黑龙江省律师工作者解答法律询问计155件。1956年12月末,1年全省律师工
作者解答法律询问6830件,其中,免费5337件,收费计人民币155.30元。1957年底统计,1
年全省律师共解答各种法律询问16368件。1958年,仅哈尔滨市法律顾问处1家,就解答法律
询问达1762件。
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后,黑龙江省律师工作者开展大量的解答法律询问工作,接待来
访和解答咨询数量逐年增加。1980年接待来访群众16239人次;解答法律询问共计15559件。
1981年接待来访群众27675人次;解答法律询问22726件。1982年接待来访群众29802人次;解
答法律询问23661件。1983年接待来访群众51578人次;解答法律询问37476件。1984年接待来
访当事人共72893人次;解答法律询问48023件;1985年底统计,黑龙江省律师工作者共接待
来访当事人68545人次;解答法律询问64125件。1980年至1985的末,全省律师接待来访当事
人合计266732人次;共计解答法律询问211570件。
二、代书
民国时期,律师代书的内容包括:节录文稿、造具清册、撰拟函件、撰声请书;刑事、
民事诉状类有:控诉状、辩诉状、答辩状、抗告状、上诉状、委任状、调解状、声请状、交
状、领状、限状、保状、结状、和解状、辩诉反诉状、撤回状、辩护意旨书等。
1921年10月4日,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拟定《代书暂行简章》规定,通过考试专门招
聘代书人员。代书人条件:(1)通晓中俄或其他外国文字者;(2)文理清顺略知法律者;
(3)本国俄国或其他外国人在东省特别区域内居住者;(3)有相当保证者。经考试及格者
,由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厅长发给证书,执行司法代书人职务。实行律师代书与代书人
制并行。代书者必须使用司法部颁统一司法状纸,代书人、律师必须在代写法律文书上签名
盖章。
东北沦陷时期,1937年11月6日,伪满洲国在《大满洲帝国六法全书》中,公布《司法代
书人法》;同年11月22日,公布《司法代书人法施行细则》。这两个法规于1937年12月1日施
行。规定司法代书人为地方法院之所属,需在所属地方法院之管辖区域内设事务所。其代书
范围、做法等与中华民国时期大同小异。
解放战争时期,已建立人民民主政权的地区,在人民法院设置专人代写书状。但是,由
于新的社会秩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旧代书仍以各种形式出现,或以写书信为名;或以卜卦
为幌子,籍占卦断定胜负,欺骗勒索,代写书状,索取高额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民律师代书业务,坚持“便民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主要代书业务有:诉讼文书,包括各类诉状和诉讼中的申请书等;其他各类法律事务文书,
包括合同、协议、遗嘱、分单及与法律有关的申请文书等。
1950年4月10日,东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布《关于严禁各地旧代书活动的通令》,严禁旧
代书参加诉讼活动,令旧代书人员转入他业。如再发现旧代书状收费者,予以警告或法律制
裁,追回所收代书费返还原主。
1955年12月统计,全省律师工作者代写各种法律文书239件。1956年,全年律师工作者代
书总数8942件。1957年,全省律师工作者代书共计21437件。1958年,仅哈尔滨市法律顾问处
,全年就代写各种法律文书946件。
1959年至1979年之间,由于“左”的思潮影响,尤其是“文化大革命”,律师工作停滞
,代书工作也没有开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开始恢复律师制度,黑龙江省律师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
。1980年,全省律师工作者一年代写法律文书3876件。1981年12月统计,黑龙江省律师工作
者共代写法律文书8606件。1982年,一年全省律师工作者代写法律事务文书9439件。1983年
12月统计,全省律师工作者共代写法律事务文书13260件。1984年末,黑龙江省律师工作者共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18715件。1985年底统计,黑龙江省律师工作者共代写法律事务文书21337
件。
1980年至1985年末,全省律师代写各种法律事务文书合计共75233件。
黑龙江省律师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海伦县法律顾问处的《关于解答法律询问
的几点体会》和绥化县法律顾问处的《代写诉状文书的做法》在黑龙江、辽宁、吉林、河北
省、天津市等五省、市大连律师专业会上进行经验交流。海伦县法律顾问处的经验是:(1)
加强法律宣传,搞好思想教育,做好解答法律询问工作;(2)真正关心群众疾苦,认真帮助
解决实际问题,做好解答法律询问工作;(3)要做必要的调查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做好解
答法律询问工作;(4)尽力减少群众之间的诉讼、巩固安定团结,做好解答法律询问工作;
(5)坚持原则,不徇私,不枉法,做好解答法律询问工作。海伦县法律顾问处,仅一年多时
间,接待解答法律询问1960人次。其中,关于婚姻问题的568人次;关于房产问题的176人次
;关于医疗赔偿的157人次;关于债务的137人次;其他有赡养、抚养、继承、买卖、合同、
劳资以及各类申诉等922件。绥化县法律顾问处,五年间(1980年5月至1984年5月),共代写
诉讼文书1673件。其中,刑事诉状、民事诉状1312件;答辩状235件、上诉状62件、申诉书6
4件。具体做法是:(1)伸张正义,控诉犯罪分子;(2)支持上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3)帮助申诉,使沉冤得到平反;(4)为孤寡老人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5)说服
当事人依法办事,防止缠诉不休。主要经验是:(1)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是做好代书工作
的基础;(2)坚持为经济建设改革服务,是做好代书工作的方向;(3)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是做好代书工作的原则;(4)党委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开展代书工作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