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各律师公会的会则均有规定,律师有执行《刑事诉讼条例》(19
21年)、《刑事诉讼法》(1928年)的一切辩护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十一章“辩护”规定:“被告于起诉后得随时选任辩护人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保佐人或配偶得独立为被告选任辩护人”。“辩护人应选任律师
充之,但非律师经法院许可者,亦得选任辩护人”。“选任辩护人应通知法院”。“每一被
告选任辩护人以三人为限”。“初级或地方法院管辖第一审之案件,于起诉后,未经选任辩
护人者,审判长认为有为被告置辩护人之必要时,得以职权指定公设辩护人为其辩护。其最
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应依职权指定之”。“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之案件,于起诉
后,未经选任辩护人者,审判长应依职权指定公设辩护人为其辩护”。“指定辩护人后,被
告或其法定代理人、保佐人或配偶选任律师为辩护人者,应即将指定之辩护人撤销”。“被
告有数人者,得指定一人辩护,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辩护人得检阅卷宗及
证据、物件、并得钞(抄)录卷宗”。“辩护人得接见羁押之被告,并互通书信。但有事实
足认其湮灭或伪造、变造证据之虞,或有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民国时期,1922年和1929年,黑龙江地区曾有二起较为轰动、有特色的刑事案件,由知
名律师参与辩护工作。
案件之一是律师为律师(被告人)辩护的刑事案件。该案的大致情由是:
1922年初,郭镇侯律师,因事赴黑龙江省城,经律师田朝宗介绍,与羁押在黑龙江陆军
监狱的“内乱嫌疑犯”俄人沙古林斯基商订委任契约。郭镇侯声称与吴督军旧交,与法院有
通融门路,能活动释放沙古林斯基。沙古林斯基同意以10万元(卢布)为酬。立契约定,沙
古林斯基释放出狱后7日内,先交付7万元(卢布),余款结案后清付。黑龙江督军公署将沙
古林斯基解交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检察所侦查。郭镇候先后串通高等审判厅翻译官谭咸
庆、地方审判厅检察所司法警长聂范福、翻译官孙若曾等保释沙古林斯基。因前订契约酬金
数额过大,沙古林斯基愿出付15000元(大洋)为酬劳费,另签订俄文契约。约定郭镇侯三、
四个月内办完此案或取保释放沙古林斯基一星期后给付,郭镇侯可与孙若曾等人分得此款。
郭镇候、聂范福为沙古林斯基觅保求释未准。同年3月,高等审判厅检察所以“连续诈欺取财
未遂”罪,控告东省特别区域律师公会律师郭镇候、田朝宗、高等审判厅刑庭翻译官谭咸庆
、地方审判厅检察所司法警长聂范福、翻译官孙若曾等五人,案件起诉到东省特别区域地方
审判厅。
1923年1月16日至1月19日,东省特别区域地方审判厅刑庭开庭公开审理郭镇候等人“诈
财案”。被告人郭镇候委任汪墀、谢绍贤、雷宝森三名律师为辩护人。被告人田朝宗委任刘
肇询律师为辩护人。被告人孙若曾委任韩邦印律师为辩护人。被告人聂范福、谭咸庆,由法
庭指定王新吾律师为其辨护。
1923年1月23日,《滨江时报》第6版,以《特区诈财案行将判决》为题,报道了法庭审
查、法庭辩论情况。报道记述汪墀律师辩护时,由法律及本案,“洋洋言无一句闲言浮语,
纯为法理精华。声音清朗,一时堂上堂下皆为之叹!称汪律师不愧为法律之老手”。谢绍贤
律师辩护深入浅出,“其发言之安详,辩论之清晰,而有舌莲确得辩论进言之妙,实不愧为
名也”。“旋又有雷宝森起而辩,在法理上着眼,侃侃而谈。如张旭之笔不停挥,一气贯成
。此三代理人者,铮铮之法学大家也。并为刘肇询代(田)朝宗其辩护,确亦出色当行者也
”。
东省特别区域地方审判厅第一审,判处郭镇候等连续诈欺取财未遂罪。郭镇候等不服上
诉。第二审郭镇候又委任陈乐山律师和王劲开律师为其辩护。1923年6月19日,东省特别区域
高等审判厅改判孙若曾、郭镇候、谭咸庆三人以上共犯诈欺取财未遂罪,减刑处罚。郭镇候
以判处徒刑不服,继续上诉到大理院。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检察所检察官亦不服,抗告
到大理院。经大理院审理,三审判决,驳斥检察官抗诉;撤销原判于孙若曾、郭镇候、谭咸
庆之部分;不受理孙若曾之上诉;发回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更审。1925年,经东省特别
区域高等审判厅按照中华民国14年(1925年)1月1日赦令,判决免诉。
案件之二是多名律师为多名被告人辩护的政治大案。
1929年9月28日,东省特别区域高等法院审理哈埠苏联领事馆于同年5月27日在哈尔滨召
开第三国际共产大会一案。
东省特别区域律师公会律师8人出庭为37名被告人辩护。闵斯基(苏联)律师接受选任,
为被告人次木巴为列赤富拉吉司拉夫等6人辩护;马雷里(苏联)律师为被告人什达克维赤即
司达皆为赤佛郎克等7人辩护;吉列维赤(苏联)律师为6名苏联被告人辩护;维德尔(苏联
)律师为6名苏联被告人辩护;古列耶维赤(苏联)律师为6名苏联被告人辩护;美连可(苏
联)律师为5名苏联被告人辩护;孙梦麟、马兆麟二位律师为被告人冯士潜(苏联领事馆帮办
兼翻译)辩护。
东省特别区域高等法院经审理,对次木巴列维赤富拉吉司拉夫等36名(苏联人)分别定
罪科刑;对冯士谮审判无罪,并下达18年(1929年)一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1930年1月17日,东省特别区域高等法院以凭东北政务委员会主席张学良电令,并据《伯
力会议议定书》第二条“苏联侨民,于一九二九年五月一日以后及因双方冲突而逮捕者,不
得分类,均应一律释放”的条约,依法定手续将36名苏联人释放。
民国时期,各级法院设置了公设辩护人,受法院指派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出庭辩护。
东北沦陷时期,由于日伪警、宪、特的统治,日本辩护士在法庭上常处于特殊地位,经
常被有权有势有钱的刑事被告人选任为辩护人。
1933年,一件公开审理有律师多次出庭参与辩护的“妨害家庭案”,较引人注目。
1933年4月至6月,滨江地方法院刑事庭四次公开审理袁铁林妨害家庭一案。《时报》记
者撰文《程袁案》专题跟踪报道,在《时报》第二张第6版连续刊载,详录了法庭审理、质证
、辩论细节始末。
案件的大致情由是:
被告人袁铁林的岳母程王氏、妻程芝芸控告袁铁林诱拐未成年女中学生程芝琴外逃私奔
,妨害家庭和睦。滨江地方检察厅以袁铁林犯有“奸淫诱拐少女罪”提起诉讼。袁铁林选任
李登道、刘毓芳、张安耆3位律师为辩护人。1933年4月下旬至同年5月4日,滨江地方法院刑
事厅两次开庭公开审理“程袁案”,袁铁林要求证人刘恩喜到庭质证。同年5月25日,第三次
开庭,证人刘恩喜被传到庭作证,一口咬定未曾给程家送信。袁与刘在法庭上,各执一词,
论辩很激烈。同年6月1日,第四次开庭,检察官坚持起诉意见:“袁有犯罪事实,请处以罪
”。李登道、刘毓芳律师辩护意见:“袁铁林与程芝琴共同出走,袁系被动,程系主动。查
刑法诱拐罪,被告系主动,始成立罪名。而在侦查时,证人郭恩圣亦到庭证明确实。至刘恩
喜隐讳未与程家送信,刘实与程家有密切关系也。但检察官起诉,仅以嫌疑而请处罪,并不
提出有效证据。此案当然不能成立,请宣告无罪”。滨江地方法院刑事庭判决:“袁铁林意
图奸淫和诱未满20岁女子一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裁判确定前,羁押日数,以2日者抵徒刑
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民律师制度创造伊始,即把刑事辩护工作放在首位。1955年
12月,黑龙江省律师承办的刑事辩护案件,据不完全统计,已有153件。1956年,全省律师办
理刑事辩护案546件。仅哈尔滨市第一、二、三法律顾问处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就达235件
。在律师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181件一审案件中,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宣告被告人无罪的4
件;对被告人教育释放的9件;改变起诉犯罪性质的6件;发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11件,部分
改变原起诉犯罪事实的37件。在46件二审上诉案件中,撤销原判,发回更审的9件;宣告被告
人无罪的2件;改变部分事实和刑期的5件;再审的8件。
195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处理在押日本
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哈尔滨市法律顾问处律师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的指定,参与对日本战争罪犯五部六藏等28人的刑事审判辩护工作。
毛文明律师为日本战争罪犯田井久二郎辩护;孙朴律师为日本战争罪犯宇津木孟雄等辩护。
律师根据历史事实和中国法律,实事求是地进行辩护工作,使日本战争罪犯认罪服法。
1956年6月9日至6月19日,孙朴律师在沈阳市出席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参与为日
本战争罪犯铃木启久等8人的刑事审判辩护工作。同年6月15日,孙朴律师和外省律师王敏求
共同为前日本陆军第59师团第53旅少将旅团长上坂胜、第59师团第54旅团少将旅团长兼济南
防卫司令官长岛勤、第137师团第375联队大佐联队长船木健次郎担任刑事辩护人,依据事实
和法律及战争罪犯本人的认罪态度,在法庭上发表了辩护意见。上坂胜在最后陈述中,对侵
略中国战争中所犯下的罪行,表示深深忏悔,愿诚恳接受法庭的正义裁判。长岛勤说:“我
的罪行是已经写在历史上的事实,对这罪行我负全部责任,请法庭给我应得的惩处”。铃木
启久说:“(我)对自己的残暴行为,起初曾企图隐瞒,但在中国人民对我人道主义的感召
下,启发我进行了反省,认识了自己犯下的罪行。根据我的罪行,我在法庭上本无辩护的余
地。但是,法庭给我指定了辩护人,还告诉了我在法庭上的权利,我感谢中国人民,我诚恳
地谢罪”。
1957年,黑龙江省律师出庭进行刑事辩护和担任刑事自诉代理工作的案件共计1908件。
1958年以后,由于受“左”的影响,律师工作停滞,刑事辩护工作长达20余年没有开展
。
1979年,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刚刚恢复,全省律师工作者首先开展了刑事辩护工作。呼兰
县法律顾问处律师工作者,全年为刑事被告人出庭辩护35件。1979年10月18日至10月20日,
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宾县燃料公司经理王守信等贪污、贿赂犯罪总额达人民
币50余万元的建国以来特大经济犯罪案件。哈尔滨市法律顾问处孙朴、吴连芬、于绍志,呼
兰县法律顾问处高毓书等律师,分别接受法院指定或被告人委托担任王守信、高玉斌等8名被
告人的辩护人。在公开审理的法庭上,辩护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
合法权益。这是“文化大革命”后,黑龙江省首次公开审理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律师参予
刑事辩护工作,体现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起到了
宣传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作用。
1980年,全省律师工作者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1422名被告人担任辩护人;接受被告人
或其亲属委托,担任辩护人的1406件;为刑事案件自诉人代理13件。1981年,全省律师工作
者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承办刑事案件1336件;接受委托办理刑事辩护案件3396人
;为刑事案件自诉人代理的51件;为公诉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的24件。1982年,黑龙江省律
师工作者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承办刑事案件1632件;接受委托办理刑事辩护案件42
07件;为刑事案件自诉人代理的43件;为公诉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的18件。1983年9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发布《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后,随着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斗争的深入,律师为刑事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增多,并参与重大案件的辩护工作,协助司法机关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1983年底统计,全
省律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承办刑事案件1356件;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4571件;
为刑事案件自诉人代理的40件;为公诉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的21件。1984年3至4月间,北安
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以顾英俊为首的22名被告人,以姚伯龙为首的14名被告人,以孙井生为首
的5名被告人的三个“强奸流氓集团”案(即《人民日报》报道的震动全国的“五虎二狼”“
北安三案”)。中共黑龙江省委政法委指派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程绍武律师组织领导“
北安三案”的刑事辩护工作。韩来礼、荆新泉、陶沛然、盛淑文、王树祯、郭荣山等30名律
师接受委托和指定,分别为41名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律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进行有说服力的辩护。起诉书指控定罪处罚的41名被告人,经律师辩护,人民法院判决宣
告无罪的3人,免予刑事处分的4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1人。1984年,全省律师受人民法
院指定,担任辩护人承办刑事案件计1008件;接受委托办理刑事辩护案件6627件;为刑事案
件自诉人代理的58件;为公诉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的14件。1985年底统计,黑龙江省律师接
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承办刑事案件计678件;接受委托办理的刑事辩护案件4342件;
为刑事自诉人代理的34件;为公诉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的71件。1980年至1985年底,全省律
师共办理刑事辩护案件31981件,其中,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7432件,接受被告人或亲属委托
的24549件。全省律师共代理刑事自诉案件239件;为公诉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的14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