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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代理

  一、诉讼代理
    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律师例行北洋政府的《民事诉讼条例》和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 法》的诉讼代理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非律师而为诉讼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 之”(《六法全书》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第66条)。黑龙江地区各律师公会会则皆有明 确规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依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委嘱,执行民事诉讼行为,包括出庭、 辩论、和解、上诉等法律行为。
    据国民政府《司法公报》刊载,黑龙江地区律师代理当事人上诉的案件较多。1927年12 月30日,黑龙江高等审判厅二审判决的吴占江上诉张贵返还土地继承一案,律师张亭馨代理 吴占江上诉。本案讼争土地,原为上诉人伯父吴长发的遗产。因未立遗嘱,后于1927年2月, 由亲属会议定立继承书。吴占江以此理由诉称对争议土地有继承所有权,要求法院传讯吴长 发的亲属查证,确认吴占江的继承权、所有权和诉权。二审法院以吴长发妻吴云氏已死亡十 余年才立继承书是“捏词争产”不予维护。张亭馨律师代理吴占江上诉到最高法院,请求废 弃原判决。1929年4月1日,最高法院民事一庭以上字第458号判决,“原判决废弃,发回黑龙 江高等法院更为审判”。
    1928年2月17日,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二审判决的上告人非多尔阿列克些维赤扬乾克 与被上告人玛力牙阿列克桑德罗夫娜提托瓦赔偿案,玛力牙阿列克桑德罗夫娜提托瓦的丈夫 提托夫原在非多尔阿列克些维赤扬乾克所有的汽车上当售票员,于1927年3月,被该车司机波 别列夫过失撞伤致死。非多尔阿列克些维赤扬乾克与波别列夫负连带赔偿责任。非多尔阿列 克些维赤扬乾克以发生不幸肇事,出于被害人提托夫和司机波别列夫两人的混合过错。但原 审据多数证人证实提托夫被撞伤完全是司机波别列夫的过失所致。科科列夫律师代理上告人 非多尔阿列克些维赤扬乾克上诉。叶果罗夫律师代理被上告人玛力牙阿列克桑德罗夫娜提托 瓦应诉。1929年2月18日,最高法院民事一庭以上字第214号判决书判决:“上告驳回;上告 审诉讼费用由上告人担负”。
    东北沦陷时期,律师进行民事代理的业务范围无大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后,律师广泛开展了诉讼代理业务。
    1955年,黑龙江省律师全年代理民事诉讼案64件。1956年,全省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30 0件。1957年,全省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776件。
    1958年至1979年,因“左”的影响和“文化大革命”的干扰,诉讼代理工作没有开展。
    1979年,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后,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逐年增加。1980年,全省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计171件。1981年增加为578件。1982年全省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504件 。1983年增加为939件。1984年全省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1620件。1985年全省律师代理民事诉 讼案上升到4454件,为1980年全省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的26倍。1980年至1985年,黑龙江省 律师共代理民事诉讼案件8266件。
    二、非诉讼事件代理
    民国时期,《滨江律师公会会则》第20条规定,律师除代理诉讼案件外,还在非诉讼事 件中“代理法律行为;证明契约、遗嘱等法律文件;代订契约及其他法律文件”。《绥化律 师公会会则》第22条规定,律师代理非诉讼事件有:“代理法律行为;证明契约、遗嘱等法 律文件;代订契约及其他法律文书;办理仲裁及和解事项”。《东省特别区域律师公会会则 》第26条规定,律师执行职务,“证明契约、遗嘱及其他文件;代订契约及其他法律文件; 代理非讼事件及其他法律行为;办理公断和解事项”。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沦为日本的殖民地,非诉讼事件代理业务也是为其殖民统治 服务的。律师代理非讼事件,在业务范围上与民国时期相比较,无大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50年代,由于人民律师制度初创,律师代理非诉讼事件业务尚 未完全开展。80年代,恢复律师制度后,律师代理非诉讼事件业务开展较快。
    1981年上半年,佳木斯市法律顾问处于万和律师等代理非诉讼事件10件。
    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律 师“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1984年6月,佳木斯市法律顾问处律师代理“房屋典当”、“不服行政处分”、“请求劳 动保险”、“废除买卖合同”、“索取土地占用损失费”、“代销货物”等非诉讼事件23件 。其中,佳木斯电视机总厂与齐齐哈尔市电子局所属6个单位债务关系,长期不得解决。律师 代理中,向债务人齐齐哈尔市电子局指出应负的法律责任,引起该局领导的重视。在律师的 配合下,该局以主管局长为首组成清债督办小组,对所欠佳木斯电视机总厂的价值人民币60 万元的债务,很快清结还款40余万元,对所欠的余额也做了定期还款计划。
    1980年至1985年,全省律师代理非诉讼事件分别是:1980年175件,1981年297件,1982 年777件,1983年363件,1984年587件,1985年133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