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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代理

  1925年至1931年,哈尔滨交通银行因汇票被诈案与吉黑邮务管理局打了一场旷日持久的 重大经济赔偿官司。双方都委任律师代理诉讼。
    1925年4月29日,吉黑邮务管理局职员张万荣执行职务时,连续偷拆信函,并伙同衣敖宁 等8人伪造汇票欺诈哈尔滨交通银行,侵害了银行的经济权益。吉黑邮务管理局有赔偿责任。
    1926年,东省特别区域律师公会王新吾律师代理哈尔滨交通银行诉吉黑邮务管理局汇票 被诈经济赔偿案。吉黑邮务管理局第一审委托李梦华律师代理应诉,第二审委托东省特别区 域律师公会会长马兆麟律师代理诉讼。张万荣、衣敖宁等当事人均被列为此案被告,分别选 任东省特别区域律师公会的10名律师代理诉讼。吉黑邮务管理局共付出诉讼费等4726.18元 (大洋),其中,委托马兆麟律师费用计1512元(包括律师办公费大洋1000元、律师上诉费 大洋500元,状纸、抄录、汽车费等大洋12元)。哈尔滨交通银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公费等 共计1217.86元(大洋),也同时诉至东省特别区域地方法院要求吉黑邮务管理局连带赔偿 。虽经东省特别区域地方法院裁决,1931年6月8日,以19年费字第92号裁定书确认,由吉黑 邮务管理局负连带赔偿责任。但后经国家邮务总局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总行管理处反复协 商,斡旋和解。哈尔滨交通银行分行遵照总行的电令,向法院撤回诉讼费赔偿之诉的声请, 法院准予撤诉。
    东省特别区域地方法院、东省特别区域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东北分院经过第一、二、三 审判决,强制执行扣提吉黑邮务管理局存款78153.53元(大洋)。分付给哈尔滨交通银行2 6065.86元(大洋),中国银行52087.67元(大洋)。吉黑邮务管理局不服。虽经再审,上 诉到北平大理院,历时5年之久的缠诉,最后仍以败诉告终。吉黑邮务管理局赔偿和给付诉讼 费等计17项,总共支付82879.71元(大洋)。1931年11月5日,全案息讼终结。
    1928年2月11日,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审结了天聚合瑞记诉哈尔滨房地产业主公会会 员储蓄银行求偿票款一案。上告人天聚合瑞记不服二审判决,上告到最高法院。被上告人哈 尔滨房地产业主公会会员储蓄银行委托安替克律师代理胜诉。1929年1月23日,最高法院民事 二庭下达上字第97号判决:“上告驳回。上告审诉讼费用上告人负担”。
    1928年3月30日,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审理了东省铁路管理局诉科拉尼处克经济合同 纠纷案。东省铁路管理局不服二审判决,上告到最高法院。被上告人科拉尼处克委任瓦西力 耶夫律师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最高法院民事三庭于1929年2月23日,以上字第260号判决书判 决:“原判决关于命上告人偿还大洋5367.28元及其利息,并令其负担诉讼费用之部分废弃 ,发回东省特别区域高等法院更为审判”,“其他之上告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律师担任经济代理业务基本没有开展。1979年重新恢复律师 制度后,全省律师自觉地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积极 代理经济纠纷法律事务。
    1980年6月,尚志县法律顾问处开始代理经济纠纷案件。仅1983年全处3名专职律师代理 经济案件52件,诉讼标的额计人民币784289元,结案后帮助委托单位收回或避免经济损失共 789621元。1980年6月至1984年6月,尚志县法律顾问处累计代理经济案件87件,总标的额共 计人民币1178967元,结案后,律师为委托单位收回债款计人民币1168469元。尚志县法律顾 问处《开展经济案件代理工作的体会》,受到国家司法部重视,印发全国各省、市法律顾问 处推广。
    1984年,全省律师共代理经济案件1058件,为委托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17 17.3万元;全省律师代理非诉讼经济事件504件,为委托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 707.8万元。1985年,全省律师共代理经济案件3081件,为委托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价值 人民币6816万元;全省律师代理非诉讼经济事件1225件,为委托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价值 人民币23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