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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律顾问

  民国时期,当事人聘任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以备咨询商榷财产、身份、名誉及其他法 律关系,委托律师办理法律性事务,双方订立《常年法律顾问契约》。律师就聘常年法律顾 问,代表当事人主张债权;代理当事人法律问题的书面交涉;对当事人的营业或其他关系的 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律师代表当事人出庭处理法律事件,照普通公费酌减三成收费,每年当 事人预交常年法律顾问委托费。期满解聘,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前预告,否则契约继续有效, 仍继续聘任。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工商业不甚发达,聘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者,为数甚少 。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辩护士多担任法律顾问。1935年3月3日,日本辩护士内海源一郎受 哈尔滨市同茂乐、祥茂盛、裕和昌、恒茂隆、公益厚、三合福、洪增合、洪泰合、洪顺利、 永顺昌等10家商号聘任为常年法律顾问。另据《滨江时报》记载,1939年1月至11月间,哈尔 滨有4个较大的企业聘任常年法律顾问。其中,有3家企业聘请的是日本辩护士;哈尔滨天然 冰采取贩卖组合聘请中国律师、法学博士汤川升为常年法律顾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创建人民律师制度后,逐步开展律师为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工作。
    1956年至1958年,哈尔滨市法律顾问处律师就单项法律事务与工厂企业联系,在43家企 业中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哈尔滨市法律顾问处于绍志律师等为哈尔滨市汽车公司、电车公司 、小汽车合作社和松江机械厂等6个较大的工厂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 律师向工厂企业的职工宣讲法律知识等讲座189次,听众达3400多人次,帮助工厂企业解决有 关法律方面的问题,受到党、政领导和职工群众的支持和欢迎。
    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 例》第二条,律师主要业务第一项“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的 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同年,哈尔滨、佳木斯、海林、林口、绥滨等市县的律师开展为企 业、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试点。1983年7月23日至7月26日,黑龙江省司法厅、省律 师协会在大庆市组织召开全省法律顾问工作现场会。大庆市11名律师为石油化工总厂、市物 资公司等8个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办理经济案件或非诉讼事件,挽回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125 万元;为聘请单位审查经济合同100余份,其中,修改合同条款的72份,避免200多万元的经 济损失。这次现场会有力地推广了大庆市律师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一年中,全省律师 共为112个企业、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律师为委托聘请单位审查签订了406份经济合同; 代理经济案件64件,非诉讼经济事件112件,索回或避免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298万元。198 4年8月,勃利县法律顾问处赵冠群律师为县人民政府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全省律师担任法律 顾问的工作开始延伸到政府机关,进入了较高的层次。
    1985年8月24日至9月4日,在哈尔滨市召开黑龙江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暨出口商品洽谈会 。大会接待了24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商804人,以及国内的许多经济组织。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张 景林律师、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孙朴、伍增荣、段文举律师作为洽谈会的法律顾问,参加了 大会法律咨询组。哈尔滨市法律顾问处吴连芬、张应宇、郑培谙律师,齐齐哈尔市律师事务 所邬占海、迟夙生律师,松花江地区律师事务所张钧律师,绥化地区张富年律师等36名律师 分别作为各地、市代表团或地区行政公署、市、县领导人的法律顾问参加大会,为大会提供 法律服务,起到法律顾问的参谋作用。律师有129人(次)参加与外商洽谈的122个项目,审 查修改法律文书55份(其中:合同21份、章程10份、协议书9份、意向书15份)。在法律顾问 的参加下,这次大会共签订协议书、意向书77件,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达成62个,成交额达44 63万美元;出口商品成交额达3432万美元。
    1985年底,全省律师共为1536家企业、事业、政府机关、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担任法 律顾问。律师为委托聘请单位草拟经济合同1318份;审查经济合同3906份;修改权利、义务 不平等的合同154份;解除无效合同161份;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经济谈判221次,成 交额达人民币4210万元。同时,律师还为委托聘请单位的法律顾问室培训法律人才82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