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收 费 1915年7月21日,国民政府制定律师收取公费办法,同年8月7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律师收取公费办法规定,律师处理事务的种类,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外的事件”两
类。诉讼事件类下列28项,诉讼外的事件类下列16项。并规定收取公款的正常数额及最高限
额,依《律师公费表》列定数额收取律师公费。
1918年4月15日,《滨江律师公会会则》第八章第30至33条规定了律师收取公费办法。律
师受当事人委托办理诉讼事件或非诉讼事件,其收费办法分为二种:一是分收公费办法,共
列20个项目;二是总收公费办法,新列3个项目,一项是办理民事案件;二是办理刑事案件;
三是办理非诉讼事件,比照办理民事案件的总收费办法收取公费。二种收取公费办法,由当
事人选择,签订契约履行。律师办理各级法院(审判厅)指定辩护的案件,不收取公费。
1930年5月2日,国民政府司法部核准《绥化律师公会会则》规定的律师收取公费办法,
列分收公费办法和总收公费办法两大类。
1931年2月12日,《东省特别区域律师公会会则》规定了律师分收公费的最高限额、总收
公费的最高限额及办理非诉讼事件的收取公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