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公 证
公证是国家司法证明机关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
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制度19世纪初起源于欧洲。1920年12月,中国政府收回中东铁路
附属地域的司法主权,建立东省特别区审判机构,将设在哈尔滨的俄国登记所改造成为中国
的公证机关。此为中国推行公证制度之肇端。1923年12月,中华民国司法部核准并指令东省
特别区施行《公证事务所办事章程》。同年12月又核准并指令施行修正的《公证事务所征收
司法印纸费用规则》。这两个法规奠定了中国早期公证制度的基础。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东北很快沦为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伪满洲国建国初期
,基本上沿用了中华民国的公证制度。当时公证局限在北满特别区域内施行,在伪哈尔滨地
方法院管辖区域内设置公证事务所,办理公证业务。1937年,伪满洲国公布《公证法》,将
公证事务划归区法院管辖。
1945年“九·三”抗战胜利后,黑龙江地区相继建立各级民主政权。1946年8月,哈尔滨
市人民法院成立时就开办公证业务,制作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人民民主政权的第一份公证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社会主义公证制度开始创建并逐渐完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
由少到多,发展迅速。在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国民经济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
造过程中,公证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办理了大量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与私营工商业之间签
订的加工、订货合同公证,促进了各类经济合同的履行,为国家经济建设保驾护航。1957年
至1972年间,由于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全省公证机构绝大多数被撤销,一度只有哈尔滨
等少数几个市县法院办理极少量的涉外公证。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国家重视
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公证工作全面恢复。1980年,黑龙江省重建的市、县公证处(室
)已有23个。1982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公证法规《公证暂行条例》颁布实施,
公证事业的发展更加迅速。1985年末,黑龙江省已有公证处115个,公证人员达359人。公证
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