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人员
黑龙江地区公证活动与中东铁路的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帝
俄通过与清政府签订的《中俄密约》,攫取了在中国东北地区修筑和经营铁路的特权。后又
通过《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强行在中东铁路沿线及附属地域建立司法和警察机构
。随着哈尔滨辟为商埠,工商业发展很快,外国侨民特别是俄国侨民增多,各种民商事关系
急需用法律加以调整。当时依强权建立在哈尔滨的俄国边界地方法院,为满足侨民公证的习
惯和需求,在其管辖区域内开办了公证业务。
据日本的北辰社《哈尔滨便览》(1910年版)载,当时在哈尔滨埠头区(今道里区)教
堂已经设有“公证人官厅”,主要办理俄侨的公证事务。当时俄国在哈尔滨设立的公证机构
称为登记所(亦称“公证人处”),所办公证事务称为登记事务。登记所计有2处,即第一登
记所和第二登记所,皆位于埠头区,有登记员(即公证人)2人,租房办公。登记员办理登记
事务,均须由法院发证营业,并设登记长为监督官。登记长一职原系荐任,其后即由法院委
任推事1人兼理。
另外,出于特殊需要,俄国驻哈尔滨领事馆还设有“领署登记所”,由俄国驻哈尔滨领
事署名办理登记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