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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民民主政权建立后的公证机构人员

  1946年4月,哈尔滨成立了人民民主政权。同年8月23日哈尔滨市人民法院成立,公证作 为非讼案件成为法院的一项重要业务,由办理涉外案件的审判人员办理。当时哈尔滨有24个 国籍的外侨3万余人,其中苏侨最多。1948年,随着外事案件的日益增多,成立了1个外事审 判庭,并于其中设非讼组,派1、2名审判员专门办理公证事务。当时还留用2名苏侨工作人员 ,一为瓦西连国任书记员,负责外侨发证的收发工作,此人曾在民国和东北沦陷时期的哈尔 滨法院工作20余年,一直专办非讼事件的登记工作;一为鲁特国夫斯卡亚的女译员,此人系 苏联驻哈尔滨领事馆介绍的,能作中、俄、日、朝4国语言的翻译工作(此2人后于1952年被 辞退,回国)。1949年以后,办理公证事务的人员又划归该院内设的调解室管辖。1954年, 根据东北五届司法会议决议确定的关于公证工作“重点试办,稳步推行”的方针,6月14日哈 尔滨市法院由3名干部成立公证工作组,并于司法行政处内设置公证科,负责全院公证工作的 指导和管理。第二季度后,又陆续在齐齐哈尔、牡丹江和佳木斯3市及绥化县法院试办公证工 作。其中齐齐哈尔市法院设立公证组,配备干部2至3人;牡丹江、佳木斯市法院和绥化县法 院各抽调专职干部1人负责此项工作。
    1954年6月以后,公证工作的领导体制发生变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的颁布实施,公证工作划归国家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哈尔滨市司法局成立后,即成立4人组 成的公证组,管理公证事务。
    1954年9月1日,黑龙江省司法厅成立,领导全省的公证工作。各地司法局(科)负责本 地区公证工作,未设司法行政机关的市、县由省司法厅授权各市、县人民法院院长负责领导 。
    1955年10月,根据司法部的指示和哈尔滨市的具体情况,正式成立哈尔滨市公证处,归 哈尔滨市司法局领导。当时定编制22人,实际只有9人。1956年,根据公证工作需要,哈尔滨 市又设立南岗区公证处和道外区公证处。全市公证人员编制增至33人,实际工作人数为27人 。
    截至1956年底,黑龙江省共建立7个公证处(室),即哈尔滨市公证处、哈尔滨市南岗区 公证处和道外区公证处、齐齐哈尔市公证处、牡丹江市公证处、佳木斯市公证处及绥化县法 院公证室;全省实有公证人员37人。
    1957年初,黑龙江省根据公证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 众对公证的需求,又在鹤岗市、双鸭山市以及双城县、伊春县、北安县、五常县、阿城县、 肇东县、海伦县、呼兰县、讷河县等11个工矿城市和人口较多的县人民法院附设公证室或公 证员。截至同年6月底,黑龙江省计有18个公证处(室),公证人员50人。全省城市和主要的 县普遍开展公证业务。
    1957年下半年,国家紧缩开支,进一步精减机构,哈尔滨市结合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 以后公证业务量有所下降的情况,首先撤销南岗区公证处和道外区公证处,其他各市、县也 相应地削减公证人员。调整后的哈尔滨市公证处编制缩为22人,而实际上有26人。1958年初 ,又进一步将编制减为16人,实则仅有11人。其人员构成是:副主任1名,公证员、助理公证 员3名,科员4名(包括1名翻译)。1958年下半年,哈尔滨市公证处共有人员12名,其中主任 公证员1名,公证员3名,助理公证员6名,翻译1名,打字员1名。1959年,由于受“左”倾错 误影响,司法行政机关被撤销,公证工作又重新由法院代管。黑龙江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 示,除哈尔滨市还保留公证处1处、公证员3名继续办理涉外公证外,其他市县公证机构被撤 销,大量公证人员被调离岗位,还有部分干部被下放到农村和其他生产部门第一线进行劳动 锻炼,仅哈尔滨市公证处就下放干部8人。
    1962年以后,齐齐哈尔、牡丹江两市恢复公证工作,都是在人民法院内设置公证室。当 时全省计有公证人员9名,单列事业编制,从公证费中开支。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全省除哈尔滨市只留2至3人应付涉外公证外,其他市、县 公证工作全部停办。这一时期,哈尔滨的公证工作有其特殊性,虽然是由市中级法院代管, 但对外仍以哈尔滨市公证处的名义出证。1962年10月曾恢复过独立机构,但仍由市法院办公 室领导。1967年、1969年,分别隶属于“市保卫委员会”和“市人民保卫部政法大队”领导 。1972年,又归“市审判大队”领导。
    1972年以后,由于中日建立外交关系和两国关系恢复正常化,政府和民间的涉日交往逐 渐增多,除哈尔滨市外,呼伦贝尔盟、尚志、安达等县法院相继恢复公证机构和人员,开始 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1980年1月,司法行政机关恢复组建。省司法局成立公证律师管理处,负责管理全省的公 证工作。司法部于3月发出了《关于公证处的设置和管理体制的通知》,要求在直辖市、省辖 市、县设立公证处,暂不设公证处的市县,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设公证员(或由审判员 兼办公证业务)。根据通知精神,截至1980年5月13日,黑龙江省已正式成立公证处13个,即 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双鸭山、七台河市公证处,呼兰、五常、巴彦、木兰、通河、 方正、绥棱、肇源县公证处;公证人员20名,其中专职14名,兼职6名。公证机构没有确定单 独编制,其人员都在法院编制数内。其他没有成立公证机构而在法院内兼办公证业务的市、 县有牡丹江、鹤岗、鸡西和绥芬河4市,以及阿城、鸡东、虎林、密山、宁安、东宁、依安、 拜泉8县。在这些兼办公证业务的法院中,鹤岗市人民法院有1名专职公证员,拜泉县法院有 2名兼职公证员,其余均有1名兼职公证员。余下的市县既没设专门的公证机构,又未在法院 内附设兼办公证业务的公证室,在办理有关公证事宜时,都是临时委任法院内的审判人员和 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1980年7月21日,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建立地、市、县司法行政机构的文件。同年11月 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请协商将法院从事公证工作的干部转给司法行政机关 事》的通知,要求协商将现有法院从事公证工作的同志转给司法行政机关,留在公证处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将相应编制拨给有关法院。据此,黑龙江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 ,从全省审判系统中调配一些得力的公证人员,进一步充实公证队伍,扩充公证机构。到19 80年底,全省计有专职公证人员22名,建立市县公证处23处。1981年后地、市、县司法局逐 步建立,公证处也由法院领导变为直接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
    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公证处是国家 公证机关,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公证员的职责是“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 ,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在公证处内部,可设置主任公证员和副主 任公证员,他们除执行公证员职务外,还负责领导公证处的工作。该条例生效实施后,黑龙 江省新组建了很多公证机构。仅1984年1年,全省74个市、县组建的公证处达97处(含市辖区 设置的公证处),全省公证干部总编制核定为270人,而实际从业的公证人员达277人。截至 1985年底,全省共组建公证机构108处,占全省市、县(区)总数的95%以上。此外,还有国 营农场系统设置的7个公证处。公证队伍发展较快,由1980年的22人增加到359人,还不包括 劳动部下达的270名以工代干指标。其中正、副主任公证员106名,公证员93名,助理公证员 74名,其他人员8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