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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民民主政权建立后的公证管理

  一、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新的公证制度尚不完备,对公证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办法 全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黑龙江地区在1956年规定主任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由市、 县人民委员会任免并报省司法厅备案。公证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相当于该地法院的审判员; 助理公证员相当于助理审判员;主任公证员高于公证员。自1973年开始,全省各地公证机构 、公证人员不断增加,凡公证业务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都配备专职公证员,一般都请示同级 党委同意,列入国家编制。这些被选配的公证人员都是立场坚定、政治觉悟高、业务过硬的 干部。
    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人员的条件、任职 资格和任免程序。公证处设公证员、助理公证员。根据需要,也可以设主任、副主任。主任 、副主任、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分别由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 免。要求被任命者的前提必须是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有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的公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被任命为公证员:
    (1)经见习合格的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并从事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 研究工作一年以上的;
    (2)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曾任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
    (3)在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司法业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在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相当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的法律知识的;
    (4)曾任助理公证员职务二年以上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被任命为助理公证员:经见习合格的高等、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 ,以及具有同等学历的国家工作人员。
    同年,黑龙江省司法局下发《关于公证人员选配条件和任免办法的补充通知》,除重申 上述条件外,还规定详细的任免办法:
    (1)公证员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呈请,按要求填写《公证人员报表》,报主管党委同意 后,由原呈报机关报送地、市、县司法局(科)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司法局任免,并报司法部 备案。
    (2)助理公证员由地、市司法局任免,报省司法局备案。
    依据上述规定,黑龙江省自1980年至1985年末,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任用的公证 干部计273名,任用主任、副主任公证员106名,公证员93名,助理公证员74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客观上迫切需要全面地开展公证工作。 当时黑龙江省的公证人员多数是刚刚调入做公证工作,业务素质较低,与公证暂行条例规定 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差距很大,致使一时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鉴于此,为提高现有公证从业人 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适应工作需要,省司法厅公证律师管理处在哈尔滨市先后举办了两期 公证人员训练班。
    第一期训练班于1982年6月1日开学,至6月30日结束,为期一个月。共培训学员112名, 其中男91名,女21名;党员85名,非党员27名;公证员(包括正副主任)25名,助理公证员 11名,未定职的人员76名;50岁以上的13名,40岁以上的39名,30岁以上的41名,29岁以下 的19名;大专毕业的7名,其中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3名;在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系 统工作过的43名。这些学员80%以上是新调入公证机关来的,均不了解或不甚熟悉公证业务, 迫切需要专业训练。本期培训班所开课程有:民法基础理论,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制度讲 义》;国内公证业务,包括继承权、遗嘱、合同、委任、房屋买卖、搬迁、建筑施工、赠与 、子女收养公证等;涉外公证业务,包括涉外继承、涉外收养、其他涉外公证、国外公证制 度概况等。通过训练,使学员初步了解了公证的性质和意义,掌握了公证的工作原则和业务 范围,学会了工作方法,结业后基本上能够办理国内、外公证业务。
    第二期全省公证干部训练班于1985年8月26日开学,至9月18日结束,为期24天。共培训 学员95名,其中公证处主任、副主任15名。本期训练班以学习公证业务为主,共开设4个单元 的课程,即公证制度基础知识;继承与遗嘱公证、合同公证、房屋买卖与委任公证、收养关 系公证;涉外公证概述;涉外继承、涉外收养和领事认证。通过培训,使全省公证人员的政 策水平、法律知识及工作能力均大有提高。
    二、考核奖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制度建立推行后,由于几经波折,公证人员队伍始终不够稳定,很 长一段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形成一套完整定型的考核奖惩制度。黑龙江省1980年以前,对 专职公证人员的考核奖惩也没有具体规定和措施,一般是比照行政干部的奖惩办法执行。
    1985年,司法部提出《改革公证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 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公证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一整套考核奖惩制度。对每个公证人 员的职、责、权都要作出明确规定,通过考德、考能、考绩、考勤的综合考查,评定每个公 证员的工作情况。然后根据评定结论,从公证收费中提留部分拿出适当奖金,实行奖优。后 来,司法部在沈阳会议上又进一步提出公证机关不搞承包,要搞岗位责任制,明确公证人员 的职、责、权,以便更好地调动广大公证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黑龙江省积极贯彻推行司法部会议精神,同时结合本身具体情况,制定实施“以定数量 ,定办证质量,定收费额,定经过公证后合同的履约率”为主要内容的“四定一奖一罚”的 岗位责任制,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由于各地公证工作开展很不平衡,省里对考核内容的量 和质未做“一刀切”的具体规定,由各市、地司法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所属各公证 处人均办证数量、收费额及办证质量要求。同时,规定各地可提取一部分公证费作为奖金, 奖励优秀的公证员;对没有完成任务指标并出现差错严重的公证人员实行处罚。全省自实行 岗位责任制后,公证人员的责任感增强,收效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