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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公证业务

第三章 业 务

  1920年12月东省特别区审判机构成立后,前俄设置公证机构登记事务所被中国接收,继 续办理公证事务。在中国公证法规未颁布之前,登记所办理的登记事务分为如下5类:
    (1)登记各种事件之成立、合同契约、财产契约、卖契、遗嘱等;
    (2)发给登记之节录及其副本;
    (3)证明期票支付之拒绝、副本及签押之真确登记日期,失踪人之存在,一方对于他方 之宣言,委任状、借据当其成立或逾期之时,不动产租赁之合同、雇佣承揽及各项民事之件 ,请愿书等件;
    (4)收藏文据;
    (5)拟定法准析产证书。
    1923年12月20日,司法部指令东省特别区高等审判厅,核准了由地方审判厅拟具的《公 证人收费表》。该表将当时办理的公证业务进一步具体化为13项:
    (1)制作已成公证文书;
    (2)证明双方契约,包括组织合作公司之合同;
    (3)证明借款证书,各种票据及票据拒付;
    (4)证明各种文书抄本校对正确;
    (5)证明文书上签押正确;
    (6)制作及证明委任状(包括诉讼委任状,代领邮件及恤金、扶养金委任状,普通委任 状和营业委任状)、和解状、声请状、公断书等;
    (7)证明在公证人前提出公证文书之时间;
    (8)将各种文书记入登记薄;
    (9)证明领取款项及一项事件人之生存。该款项指恤金、抚养金及其它款项;
    (10)承办一方对于他方之通知书及对此出具证明书;
    (11)为前项之通知书记入他方答辩状;
    (12)保存各种文书(钱财及各种贵重物品不在此例)及封固函件;
    (13)证明公证文书制作之时间及对此出具证明书。
    这一时期,曾发生一起围绕房地产买卖契约公证的事件,中国政府依据法理严正维护了 中国的司法主权。
    1927年3月,东省特别区长官公署将美国驻哈尔滨领事翰森的函件批转给特别区高等审判 厅,指令高等审判厅予以答复。美领事的函件陈述哈尔滨美国花旗银行向特别区地方审判厅 不动产登记所申办登记而被要求补办公证证明一事,请求允许以该领署印信证明为依据,不 必再觅公证人盖章。高等审判厅经查实确认,东省特别区不动产登记章制向以公证文件为登 记基础。该行楼房地基于1925年由英国商人手中购置之时未经公证人证明情况属实,但买卖 契约订立在两年前,售主早已离开哈埠,再觅其回来重新公证确有困难。为此,特区高等审 判厅于4月22日函复美国领事可“准其取具妥实铺保,免予补行公证手续”,然而,美国领事 得寸进尺,于4月9日又致函特区长官公署,查询美领署“监签字据证书能否认为与公证同一 效力”。对此,特别区高等审判厅于4月22日行文明确答复,批驳美国领事妄图使中国政府承 认美领署有执行公证职务之权的无理要求,指出领事馆“非法律上公证人,其签字证书不能 认有公证效力”。前案准许花旗银行登记免予公证,是考虑到售主已不在哈埠之特殊情况, 而不是因为该行转移契纸签订时曾在该领署证明过,所以“其他登记不能援以为例”。至于 领事馆监签证书,依法更是“不得采取,尤无疑义”,从而维护了中国的司法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