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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东北沦陷时期的公证业务

  1932年伪满洲国成立后,为了适应外国侨民进行民商事活动对公证的需求,开办多项公 证业务,既有民事关系公证,也有商事活动方面的证明。
    伪北满特别区法院办理不动产登记沿袭原东省特别区的做法,即有关土地租权转移事项 ,须先经特区地亩管理局的许可,然后由公证人为让与人和让受人双方作成公证契约书。公 证契约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并由继承人或出让人或被指定继承人及转让接受人(买主)按印 画押。法院即根据这样的公证契约书及地亩管理局核准的土地移转执照,为当事人办理土地 移转登记手续。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1936年1月1日北满特别区被撤销。期间公证人所办理的 土地移转契约(包括移转申请人向地亩管理局提出的各种申请书、委任状等文件)证明占公 证件数的大部。
    1934年12月,哈尔滨第二公证事务所办理了一起委任书公证。委任人系同德堂主人王荆 山,吉林省新京人。于1934年12月17日立下委任书,委托被委任人山寿民对同德堂长期承祖 的哈尔滨道里三堂子街1535号,面积为146.87方丈的地段,以及该地面上的建筑物和其它各 种设备的所有权行使管理和出租等事宜。委任人的上述财产全权委任被委任人代理,对被委 任人在授权范围内的所有合法行为表示完全信任,并授予其有转委托权。该委任书有效期限 为无限期,并为山寿民先生所持有。同年12月21日,山寿民持这份委任书前往伪哈尔滨特别 区地方法院第二公证事务所申请办理公证,该所公证人经审查后予以公证如下:
    1937年11月29日,伪满洲国颁布《公证法》,将公证事务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公证书之 作成,二是私证书之认定。当时黑龙江地区只在局部地区开办公证业务,主要办理买卖、赠 与、租赁、委托代理或其它债权债务的契约行为,永佃权、抵押权和其它物权变更行为以及 关于婚姻、认领收养子女、亲属关系等公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