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公证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是民主政权开展公证工作最早的地区。1946年8月23日哈尔滨
市人民法院成立的同时,就在其内部设立一个非讼组,专门办理公证业务。当时为了配合哈
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城市房产的整顿和重新登记,市人民法院办理了大量有关公证。1948年至
1949年间,所办理的公证业务主要是证明不动产所有权及委托代管。这一时期,有关不动产
转移方面的公证,已办理的有买卖、继承、遗赠、赠与、分析等几种。在办理上述公证业务
过程中,公证人员碰到许多采用证据上的困难。所有权人有的因为战争、天灾而遗失了不动
产执照;有的因为产权转移已久仅有一个白契;有的因为买卖关系中的一方已不在哈尔滨市
而无从质证;还有父用于名、几个产权人使用一名、所有权人用商号代替等情况,给采证带
来很大困难。但是,经过公证人员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所出具的所有权证明基本上是可靠
的,同时也制止了某些非法占有行为,保护了公民财产上的正当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哈尔滨市人民法院除继续办理不动产权所有权及委托代管等
有关财产关系方面的公证事件外,还开办一些公民身份关系、收养关系的证明。根据1950年
至1953年的4年统计,共办理上述公证事件5110件,平均每年达1278件之多,帮助国家解决了
许多棘手的社会问题,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这时的公证文书是以审判员制作裁定
的形式出具的。下面是1份当时出具的确认所有权裁定书的原文。
哈尔滨市人民法院非讼裁定(原件文字为竖排。)
一九五一年非第五一六号
声请人 刘学臣 住马家沟教堂街一一三号
右开声请人因确认所有权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确认刘翰臣另纸目录记载之财产已分归本件——声请人所有。
事实及理由
另纸目录记载之财产,是声请人弟兄刘翰臣名义。
其弟兄二人于一九二八年间分家时,此项财产便分归本件声请人
所有,为不动产登记。刘翰臣已死亡,故来院确认所有权。
前开事实依据已故人刘翰臣之儿媳刘孙玉珍之证言可认为属实,
裁定如主文。
一九五一年七月九日
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公章)
审判员田嘉禾
1953年,我国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同年4月
25日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确定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通过了司法部提出的《
关于建立与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当前国家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公
私关系日趋频繁,对国家与私营工商业者订立的加工、订货、运输、修建、贷款等合同,各
项通过公证,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后东北五届司法会议又提出为与资本家作斗争,保障国
家机关、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公私合同)的正常履行,在大
中城市逐步推行公私合同公证的决议。根据这次会议所确定的“重点试办,稳步推行”的方
针,黑龙江地区自1954年第二季度开始先后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和佳木斯4市以及绥
化县重点试办了公私之间加工订货经济合同公证。当时所公证的公私合同金额限度为订货总
值及加工费在1000万元(旧币,以下均同)以上者。据统计,上述4市1县公证部门从1954年
6月至12月底的半年中,共公证公与公之间的加工订货合同28件,总值89962万元;1000万元
以上的公私加工订货合同1431件,总值8706782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公私加工订货合同30件
,总值15878万元;私营企业相互间订立的契约3件,总值367万元;私人委托证明2663件。据
对哈尔滨市的五金、交通、百货等行业的抽查,这些公司和私营工商户所订立的合同,在未
履行公证手续前,平均每月发生违反合同事件占签订合同总数的22—24%,经公证后,合同违
约率仅占4%左右。哈尔滨市1955年共办理公私间加工订货合同1879件。公证后效果显著,由
1954年只有78%按时完成任务,上升为近百分之百完成任务,并有20%提前完成任务。据五金
、交电两公司统计,1955年违约比1954年减少30—40%。
这一期间,公证工作也出现一些偏差。由于对公证工作在保护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方面
的作用认识不够,在把主要力量投放到公私合同公证的同时,疏忽了公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方面的公证,致使公民的民事权利义务公证事项相对减少。据哈尔滨市1954年、1955年两
年的统计,全市共办理公民的公证事件1043件,平均每年522件,较之1953年以前4年平均数
下降59%。其中1955年公民的公证事件只占全年公证数字2988件的18%。这一年中,市公证部
门对公民要求公证的案件,能不管的就推出不管。有一公民请求证明收养子女,虽符合收养
条件和有关法律,但连续申请5次公证处均不受理。仅此一年就有近百件公民申办民事权利义
务公证未受理,推出了事,以致引起群众不满,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的公证事项大为减少
。1955年1月,牡丹江市人民法院还开办了“更名改姓”公证事项,截止到8月末计办理这项
公证证明86件,由于审查不严,办证手续极为简单,出现了一些不良后果。经省司法厅请示
司法部批复后,明确予以纠正。
1956年,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已进入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阶段。为了适应新形势,
更好地监督合同的履行,以保护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改造政策的顺利实施,黑龙江省根据
司法部(56)司公字第1040号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本省实际,从1956年起,公证工作除继续
办理尚存的公私合同外,主要办理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间的经济合同、公私合营企业相
互间的经济合同。同时,重点试办国营企业和农业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之间的经济合同公
证证明,在积累经验后全面展开。此外,逐步恢复办理一些公民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和事
实公证。据不完全统计,1956年1月至9月份全省共办理经济合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公证事
件12851件。哈尔滨市公证处仅1956年1月份就受理公民权利义务公证文件267件,较之1955年
每月平均数增加13.9%。1956年以后,该市办理的这方面的业务年平均达1300件。主要是结
合私人房产改造和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开展房产买卖公证和动产买卖公证;结合公私合
营后发放息金,开展了息金继承和委托公证;结合公安部门清理户口开展了子女收养和幼儿
改姓的公证。在开展工作的同时,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从1955年开始,曾多次利用幻灯、画
片、广播、黑板报宣传了公证的作用和意义,特别是1957年编印了《公证工作介绍》小册子
、宣传画及宣传员讲话稿,并分发到各机关、企业和街道居民中去,使广大群众对公证制度
有较多的了解,对推动公证工作收到较好效果。1957年,哈尔滨市公证处还派人赴佳木斯、
齐齐哈尔等地学习房产租赁公证工作的经验,以后在哈尔滨市开展房产租赁公证业务。
1958年哈尔滨市公证处全年共受理公证案件3529件,办结3445件。其中国内各种经济合
同案件2382件,多数是一些轻工业、手工业和部分民办工厂与商业部门之间的一些日用品的
加工、订货合同公证,约占受案总数的67.7%;有关公民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的公证案件622件
,主要是子女收养、各项协议、房产买卖、遗产继承以及委托书、证明事实等案件,占受案
总数的17.6%。在这些民事案件中,以子女收养公证为最多。本年受理的案件总数(包括涉
外案件)较1956、1957年两年均有所下降,其中较1956年受案总数的6687件下降47%,较195
7年受案总数的9549件下降63%,其中国内经济合同公证下降幅度非常大。
1959年6月9日,黑龙江省司法厅被撤销,全省只有哈尔滨市保留公证处,有3人办理涉外
公证,全省国内公证业务完全停办。
1962年,哈尔滨、齐齐哈尔和牡丹江3个市开始恢复办理国内公证业务。1年内共办理公
证事件2758件,其中国内公证业务2724件,占办理总数的98.8%。最多的是房产买卖公证,
计2056件,占国内公证业务的75.5%。其余依次是继承公证321件,收养子女公证165件,委
托公证102件,赠与公证22件,更名改姓公证18件,订货合同公证14件,名义变更公证10件,
买卖契约、分析共有财产、证明亲属关系、事实证明等公证16件。
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哈尔滨、齐齐哈尔和牡丹江3个市,公证业务范围的重点也很不相同
。其中,哈尔滨市主要办理公民间继承、委托、赠与等法律行为公证。齐齐哈尔市和牡丹江
市主要办理公民请求的房产买卖、收养子女公证事项;并与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和公安部
门协商,规定公民买卖房产、收养子女时,必须经过公证,有关部门才能给契税、换发执照
和给落户口,因而这两市都公证了一大批这类事件。另外,齐齐哈尔市还办理了少量国有企
业之间对外的经济合同公证。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十年中,黑龙江省公证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国
内民事、经济公证业务完全停止办理。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全省公证工作同其他法制建设一样出现新的生机
。1979年10月,哈尔滨市公证处在全国率先试办国内公证,主要受理收养和继承等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方面的公证业务。仅1980年上半年,该公证处就办理上述公证125件,其中定息继承
公证为最,计80件,其次为收养关系、房产继承、遗嘱、协议书等公证。此外,还接待机关
、企事业单位及群众来访270多人次,解决了一些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公证处受理王
岗农机厂职工鞠燕霞申办收养其侄女的公证时,查实鞠孤身1人,体弱多病,其独生女儿又因
公死亡,本人急需有人照顾晚年生活。公证处依法给其出具收养关系证明,鞠燕霞和所在单
位都非常满意。在另外一件收养公证中,申请人梁春鹤因多年患病无人照料,早在1959年就
收养了外孙王常利为孙子,但由于户口一直未更改,孙子安排不了工作,影响了她的晚年生
活。公证处经调查核实,依法出具收养公证,解决了她多年来没有解决的问题。
1980年2月15日,司法部发出《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通知》要求先受
理收养子女、遗嘱、继承、委托、赠与等几项主要公证事项。从而,在黑龙江省范围内全面
恢复了停办近20年之久的国内公证业务,满足了公民的正当要求。1980年黑龙江省全年共办
理国内公证文书618件,其中收养子女、继承权、遗嘱、房屋买卖、委托书和赠与书等公民权
利义务公证591件,经济合同公证27件。
1981年3月12日至15日,黑龙江省司法局在哈尔滨市召开全省公证工作座谈会。出席会议
的有各市、地司法局公证律师科负责人和已建立公证机构的市、县公证处负责人,共计34人
。会上传达贯彻全国公证工作座谈会精神,交流全省公证工作经验,并部署1981年公证工作
任务。决定在搞好涉外公证的同时,全省公证机关主要任务是办理国内公证,以满足群众的
正当要求,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内公证的具体业务范围,主要是有关收养子女、财产继承、
遗嘱、委托、赠与、转让、房屋买卖以及家庭协议书等事项,同时对当时有些单位要求公证
的经济合同也可试办。
贯彻落实上述会议精神后,黑龙江省国内公证工作发展很快,办证数量、质量都有新的
突破。全省国内民事权利义务和经济合同公证数量逐年增加,特别是经济合同公证上升很快
。1982年至1983年两年中,黑龙江省国内经济合同公证业务以办理商品赊销合同公证最多,
仅此1项计公证1758件,其次是农业生产承包合同公证638件、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公证350件及
借款合同公证260件。
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在黑龙江省全面铺开。为适应
全省农村改革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年初省司法厅召开行署、市公证工作座谈会,就公证工作
如何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经济建设服务,把经济合同公证作为重点进行具体部署,
并介绍了双城、明水、穆棱、宝清、七台河等12个县(市)开展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建筑工
程承包、专业贷款、劳务、购销等合同的公证经验。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宣传公证的作
用,积极开展公证业务。松花江行署司法局公证管理科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制订了开展农村
“两户一体”经济合同公证的方案。哈尔滨市公证处深入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承包经
营户和经济联合体,宣传经济合同公证的意义和作用,编写了《经济合同宣传提纲》,下发
各基层单位,积极开展公证工作,使经济合同公证数量比1983年增长14倍多。绥化地区各市
、县公证处走出机关,送法上门,办证到户,全年办理农村经济合同公证数量是1983年的20
倍。绥棱县公证处在三吉乡搞土地承包合同公证试点时,年过五旬的主任公证员陈万友不顾
体弱,坚持吃住在该乡,实地进行调查研究。他经常身背炒面,和承包户一起到野外做开发
性荒山、荒地的踏查工作。两个月中,计办理此类合同公证1805件,成功地摸索出一套开展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公证的做法和经验,为全省进一步开创农村承包合同公证工作的新局面做
出贡献。1985年12月,陈万友被授予黑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光荣称号,并荣立个
人一等功。
1985年,黑龙江省在前几年开展国内公证业务工作的基础上,有了更大的发展。在确保
质量的前提下,办证数量剧增,全省办理国内公证年总计214852件,占全年办证总数的98.
8%,创国内公证业务恢复以来的最高纪录。其中全省各市、县(区)办理国内公证213421件
,省国营农场系统办理国内公证1431件。国内民事权利义务公证15332件。国内经济合同公证
199520件。经济合同公证数是民事权利义务公证数的13倍多。经济合同公证项目由1984年重
点服务的农村生产领域转向农村流通领域,1984年办证数量最多的各类农村承包合同公证退
居次位,被大量的借款合同和农产品购销合同公证所取代;民事权利义务公证主要是公民间
的房屋买卖和宅基地使用权,1984年以前的收养子女、继承等事项已大量减少。
二、涉外公证
解放战争时期,哈尔滨市人民法院设立非讼组,主要是开办涉外公证业务。申办对象基
本上是外国侨民,其中苏联侨民占绝大多数,也有少量归国华侨。1946年至1949年,哈尔滨
市人民法院非讼组办理的公证主要是关于外侨特别是苏侨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遗嘱、委
托书、身份关系等事项。截至1949年,共办理涉外公证案件1157件。其中1946年办理205件,
1947年办理318件,1948年办理207件,1949年办理427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黑龙江地区仍然只有哈尔滨市办理涉外公证业务。1950年至19
54年,哈尔滨市人民法院总计为外国侨民主要是苏联侨民办理涉外公证案件907件,大部分为
继承、遗嘱、管理财产、委托书、赠与、收养子女、买卖、契约以及工作、学历、婚姻、印
章证明等事项。其中1950年办理195件,1951年办理259件,1952年办理102件,1953年办理2
03件,1954年办理148件。当时的公证文书是以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形式出具的。
哈尔滨市人民法院非讼裁定(原件文字为竖排)
一九五一年护第十二号
声请人,(一)牙雷舍夫·阿更克山得尔·地拉吉米洛维赤(苏联
籍)
(二)牙雷舍瓦·乜沃尼拉·伊万诺夫那(无国籍)
右二名均住南岗龙江街十一号四户
前开声请人因确认收养子女有效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确认声请人收养未成年之无国籍沃力击及夫拉吉米尔为养子女之
行为有效,声请冠用申请人之姓氏亦批准之。
事实及理由
未成年无国人沃力击(女十二岁)夫拉吉米尔(男七岁)二名为
第二声请人之子女。第二声请人原为孀妇于一九五○年七月间与第一
声请人结婚,声请人等二名同意收养沃力击及夫拉吉米尔为养子女,向
本院声请批准。经本院询问关系人(未成年人之祖父)洛里也夫司吉
·拉·伊的同意此事。声请人等之声请,应属可行,故予批准,裁定
如主文。
一九五一年七月九日
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公章)
审判员 李原生
为了协助1954年开始的苏侨归国工作顺利进行,1955年黑龙江省各地人民法院办理了大
量的涉外公证案件。是年,仅哈尔滨市就为归国苏侨办理民事公证9138件,占全年办证总数
的75%强。
1955年6月20日,司法部会同外交部、华侨事务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归国华侨、侨眷发
往国外的文件办理公证认证的指示》,指定黑龙江省只有哈尔滨市可以办理有关华侨公证业
务。黑龙江省司法厅于同年7月12日以司公律字第13号通知转发《指示》。要求各中级人民法
院、各市、县、旗、矿区法院以后如遇到归国华侨和侨眷要求公证事件时,一律按《指示》
规定交由哈尔滨市办理。1955年1月至1958年3月,哈尔滨市公证处共办理涉外公证案件1117
9件,约占受案总数的37.2%。其中1958年全年该处共办理涉外公证525件,约占受案总数的
14.9%。公证项目主要是应要求出境的侨民(主要是苏联侨民)的申请,为其私有房产的买
卖进行公证。另外,也办理学历、身份等证件的公证。
60年代初,黑龙江省公证业务主要是办理涉外公证,一是外侨请求公证的,二是归国华
侨或侨眷请求公证发往国外的。当时,全省只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设的公证处依据中
央、省、市委所规定的涉外公证工作政策、指示精神和中苏领事条约,以及我国有关婚姻、
继承等法规,特别是1960年下半年省委批准省外事处党组《关于加强对外涉外案件处理意见
的指示》精神,办理数量有限的涉外公证业务。1961年至1963年,哈尔滨市公证处共为外侨
和归国华侨办理公证案件175件,大部分是属苏侨申请办理的。1962年以前,公证事项主要是
有关房产继承、财产转移、委托、遗嘱等财产关系方面的案件。1962年以后,随着外侨大量
离境,财产关系方面的案件逐渐下降,而有关职历、学历、出生、死亡证明案件逐渐上升。
1963年6月至9月,该处共办公证案件124件,其中涉外案件11件,占办证总数的0.9%。除1件
房产继承公证外,其余都是外交部指定或当事人申请公证职历、出生、死亡、结婚、学历等
证明案件。
通过办理这些涉外公证业务,不但照顾了外国侨民的公证习惯,保证我国对外交往的正
常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国家尊严和国有财产的不容侵犯。1962年,
哈尔滨市公证处办理了东北林学院讲师许思伟的委托书公证。当事人许思伟系归国华侨,幼
年曾继承其父橡胶园1处,后许回国委托其母代管。1961年其母病故,委托书失效,马来西亚
当局宣布限期内不提出委托书即收归“国有”。许闻讯后即向哈尔滨市法院请求公证,哈尔
滨市法院及时查明并公证了委托书,争取了主动,从而维护了许的合法继承权。1962年春,
哈尔滨市有关部门在处理苏侨财产时,苏驻哈领事馆曾多次要求亲临死者现场查看遗产,并
要求查阅遗产估价清单。哈尔滨市公证处据理力争,举出领事条约并没有规定查看权,只有
询问权,驳回了苏驻哈领事馆的无理要求。哈尔滨市公证处在处理南岗区六合街无国籍人高
老前果遗产一案时,遇到1人自称死者“妻子”,来办理继承遗产。经慎重调查,发现该人在
高老前果生前即与人姘居,并与高老前果离婚,在高老前果病危时,也未予以抚养照顾。经
请示外交部批准,市公证处依法驳回该人的继承申请,将遗产收归我国所有。
1963年以后,涉外案件中的有关财产方面案件显著下降。随着大批苏侨陆续回国,要求
办理职历、学历等证明的日益增多,全省涉外公证办理苏侨职历、学历文件等证明的业务量
很大。在没有公证机构的市、县,由人民法院办理有关的证明文件,由法院盖章,公证员署
名,作为公证文书出具。
职历证明书
兹证明苏联住我国侨民马特月言可·安·安,出生于1900年。自
1947年至1954年确在我市穆棱煤矿充当汽车机械师。
鸡西市人民法院
公证员 张 科
1964年4月1日
“文化大革命”初期,公证被斥为“修正主义制度”,办理继承权公证被污蔑为“给资
产阶级找接班人”,办理涉外公证被扣上“为里通外国开绿灯”的帽子。这一时期,黑龙江
省公证工作受到严重削弱和破坏。国内公证业务完全停办,涉外公证业务也只有哈尔滨市每
年出具少量的发往大陆之外使用的公证文书,年办证数不过几十件。当时主要办理出生、婚
姻、亲属、继承和无人继承等公证事项。
1972年以后,随着中国与日本建立外交关系,日侨和具有中国血统的日本籍人申办公证
增多。除哈尔滨市外,黑龙江省又有呼伦贝尔盟、尚志、安达等市、县的人民法院相继办理
涉外公证业务。据统计,1972年至1973年,全省共办理涉外公证文书110多件。主要是应日侨
或具有日本血统的中国籍人的请求,办理去日本探亲或定居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养子女证明等
公证。1975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为了规范全国涉外公证工作,于11月印发了《涉外公证
书格式及说明》,对出生、学历、经历、结婚、定居、生存、死亡、亲属关系、继承权、委
托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转让书等18项业务作了统一的格式规定。
1977年至1979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办理涉外公证787件,完全是按照最高法院的
《格式及说明》出具的。其中1977年办理96件,1978年办理327件,1979年办理364件,呈逐
年上升趋势。
1980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继续深化,涉外公证在我省大多数市、县开办,年办
证数达892件。其中亲属关系公证事项为最多,达334件,占年办证总数的37%强;文书使用国
家和地区主要为日本和美国,其中发往日本的达592件;文书使用目的70%多用于探亲和定居
。
1981年至1984年4年间,全省涉外公证数量稳步增长,4年累计办证5088件。其中1981年
办理涉外公证1048件,1982年1129件,1983年1402件,1984年1509件。公证文书类别主要是
证明亲属关系、出生和婚姻状况;文书使用国家和地区主要是日本,其次为美国;文书使用
目的多为定居和探亲。
1985年,黑龙江省涉外公证事件大幅度增加,全年共受理2698件,办结2635件,比1984
年翻了近1番,相当于前4年总办证数的56.8%。其中涉外民事公证2504件;文书使用地除主
要发往日本、美国外,韩国和伊拉克占有相当比例;文书使用目的除定居、探亲仍占主导地
位外,劳务合同大幅度上升。涉外经济公证业务从1985年10月开始办理。全年共受理136件,
办结131件。多属应派驻国和地区的要求,为有关工程项目承包招标、投标的我援外人员或劳
务人员办理的公证,其事项主要是职称证明及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的证明。
三、业务建设
1951年哈尔滨市人民法院非讼组根据历年办理公证案件的实践,制订了一份《公证案件
处理暂行办法(草案)》,有总则、公证证书之声请、公证证书之作制手续、附则,4章共2
0条内容。该草案对当时所受理的不动产产权名义变更、财产证明、契约、遗嘱、委托书等案
件的办证程序做了详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无统一的公证程序规则的情况下,为规范
办证程序,保证哈尔滨市的公证质量,维护国家公证机关的信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1954年黑龙江省司法厅成立后,为保证办证质量、维护公证机关信誉,充分发挥公证机
关为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的职能,经常派人赴各市、地检查指导公证工作。1955年8月末,省司
法厅派人赴牡丹江市人民法院检查公证工作,发现该院1月至8月末共办理更名改姓证明86件
,占期间公证总数223件的38.56%,占私人权益事件127件的67.71%,而且办理此项公证的
手续特别简单,仅以个人声请书、居民组的证明和机关介绍信做依据就予公证。因此,该市
要求更名改姓者日益增多。据统计,1955年1月至6月份公证50件,每月平均8件多,而7月至
8月就公证36件,月平均18件。
经对更名改姓公证事项进行研究,认为绝大部分根本没必要更改,这部分人申请更改的
原因多数是认为自己的名字古旧不新、封建或不好听。另外,也有一部分确需要改者,如学
龄前儿童乳名改学名的,真正学名与户口不符的,以及迁户时错写的。这部分当事人只须持
必要的证件,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办即可,没必要经过公证。
1955年10月3日,省司法厅就此事请求司法部,10月19日司法部以(55)司公字第2373号
文件明确批复,同意省司法厅的上述意见。指出,当前公证工作重点应放在公私合同方面,
更名改姓事件不属于公证业务范围,也不归公证机关办理。另外更应注意当时我国的阶级斗
争还相当尖锐复杂,要提高警惕,严防办理此项公证可能为坏分子所利用。因此,在纠正停
办这项业务的前提下,要对过去已办的进行一次深入的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查明其中是否有
坏分子。同时,并批复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公证处自1955年10月成立时起,就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探索、不断总结办证实践
经验,初步建立起各项行政工作制度。主要制订了文书收发、档案保管、会计收费等项制度
。1956年以后,又逐步建立案件审批、检查制度,制定办案规程,草拟公证工作细则,并试
行接待与技术性服务制度,使公证工作渐渐走上正轨。1958年以后,公证工作虽然受到严重
削弱,这些制度仍然发挥了积极作用。
1980年司法行政机关恢复组建后,为了提高公证质量,使公证工作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
济建设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黑龙江省司法厅于1983年和1985年对全省公证工作两次进行大
检查,收到较好的效果。
1983年12月上旬,全省采取集中人员联查或抽调有经验的同志组成调查组深入到市、县
的方式,将公证处自1980年建立以后所办理的公证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这次共检查公证
处96个,据其中86个公证处的统计、参加检查的有主管局长、科长、公证处主任、公证员等
162人。在这些公证处总办证数的12249件中检查了9545件,占总办证数的78%。其中涉外公证
事项2057件,经济合同公证2957件,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公证4531件。
在检查的2057件涉外公证中,发现错证3件,占检查件数的0.15%;卷宗不完整、材料不
齐备的168件,占检查件数的8.2%;格式使用不当的35件,占检查件数的1.7%。在检查的4
531件的国内各项公证中,发现错证11件,占检查件数的0.24%;假证1件;文字不准确的44
件,占检查件数的0.97%;卷宗不完整、材料不完备的314件,占检查件数的6.93%;格式使
用不当的51件,占检查件数的1.13%。对上述发现的问题,及时撤销假证、错证的15件,补
充材料的103件,吸取教训的370件。
1985年7月7日至26日,省司法厅组成6个检查组,在各地、市自检的基础上,分别对38个
市、县(区)公证处办结的65403件公证文书进行检查,占1984年以来全省办证总数146254件
的44.7%。其中假证、错证12件,占抽查总数的0.02%;各种材料不完备的547件,占抽查总
数的0.84%;不符合办证程序的19件,占抽查总数的0.03%。对于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根据问题性质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对假证、错证坚决撤销,并视情节的轻重,追
究承办人员的责任;同时教育全体人员从中汲取教训。对于那些只是证据材料不完备、办证
程序不规范的公证文书,能补查补办的,责令其立即补查补办;暂时不能补办的,要尽快制
订补办措施,然后将补办结果报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