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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公证收费

第四章 收 费

  民国时期,东省特别区登记事务所成立之初,办理公证沿袭前俄边界地方法院所辖登记 所收费办法,即按1866年俄国登记所创立时的收费定价表收取费用。该定价表规定,申办登 记事务的当事人如果是私人性质,按件征收费用。所征费用种类有两种,即印花税和地方税 。前者缴地方厅会计课,后者缴市政厅会计处(即埠处董事会)。所征税率又分高低两等, 即高等税和低等税。高等税率印花税每千元征收七元五角(民国旧币:大洋,下同)、地方 税每千元征收五元。低等税率印花税每千元征收一元五角、地方税每千元征收一元。
    当时因登记所原有印纸不能再用,印税改为征收哈埠流通的俄国卢布。每月征收总数为 1200——1500卢布。收费额以办理登记事务多少来决定。据东陲商报馆出版的《哈尔滨指南 》记载,1921年哈埠因商业不振,登记收费较之往年大为减少。全年办理登记事务4000多件 ,平均每件约收费5卢布,计收费20000卢布。除去事务员薪水7000卢布,房租(包括燃料、 灯费、门役、电话费)5000卢布,文具纸张2000多卢布等事务所之费用,净余年约6000卢布 。1922年7月27日,司法部训令东省特别区高等审判厅,在中国公证法规未经制定颁布之前, 各登记事务所所有各项公证文件应一律贴用中国司法印纸。1923年,东省特别区高等审判厅 和地方审判厅谘议会参照俄国公证章程并结合实际,新编了一份公证人收费表。同年12月20 日,经司法部核准并指令东省特别区高等审判厅施行。
    该收费表全部用文字规定,共有条文17条。第一条规定是总则,是参照俄国公证章程第 208条制定的。主要规定公证人或者代行公证人职务的人所为的职务行为,除当事人请求制作 各种公证文书可以双方合意约定收费外,均应按该收费办法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用 。第二条至第十六条是在登记所办理公证时的具体收费规定标准及说明,有十四大项应收之 费(详见表5—16)。第十七条是参照俄国公证章程第114条制定的,规定公证人出登记所执 行公证职务时收费办法。除依照该收费办法表第二条至第十六条所列的十四大项应收之费外 ,并应比照当地城乡董事会车价表加倍收费,无车价表的地方依照实际支出数计算;若经过 铁路时,并应比照二等车票计算;每一昼夜食宿费标准大洋十元,经过铁路到达的地方,即 使不满二十四小时的,仍按一昼夜计算。同时规定,公证人对这项费用可以提前预收。
    1926年,东省特别区地方审判厅拟具《公证事务所办事章程》的同时,制定了一份中国 公证机关正式的收费办法,即《公证事务所征收司法印纸费用规则》。该规则规定,公证事 务所制作一切公证文书均按此规则贴用司法印纸征收费用。公证人凡征收费用均应发给收据 ,收据由地方审判厅统一制订并下发各公证事务所使用。该收费规则于同年8月10日经司法部 核准指令施行,后又于12月27日进一步修正。修正后的规则共16条,全部用文字规定并加以 说明。
    修正后的《公证事务所征收司法印纸费用规则》,将印纸费分为两种,即普通印纸费和 比例印纸费。
    另外,该规则还规定了4项特殊业务的收费办法。第一项是“无限公司之合同按其股本之 总额征收,如为有限公司则从其所缴之股金征收”。第二项是“分期付款之文件有定期者按 其总额征收,无定期者则按十二年相加之总额征收”。第三项是“无定期之雇佣契约按一年 之金额征收”。第四项是所谓监狱补助费的征收办法。此项补助费以各该文书应征收印纸费 数额为标准,但诉讼委任状及表5—17中征费项目的第6、10、11、12、15项则一律免征此项 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