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沦陷时期,伪北满特别区法院办理土地权利转移事项,除要求移转申请人提交土地
租照和特区地亩处批准的转移执照外,还要提交公证契约。公证所办理这项业务时,按规定
应征收公证人手续费。收费标准由被移转土地的标的额度来决定:转让价额1000元伪满洲中
央银行券(俗称“伪满币”,下同)以下者,征收20‰;1000元以上者,收5‰。如果土地让
受人是中国人时,“更为商会之保证费,及在公证所之保证费。对于转让价格一万元,再需
一百元至二百元左右”。
1937年,伪满洲国公布《公证法》,规定当事人声请办理公证事务“须缴纳手数料”,
即申请手续费。关于此项费用的征收办法“以敕令定之”。1937年11月29日,伪满洲国以敕
令第三四○号颁布了《公证手数料规则》,规定申请手续费额由公证事项标的额大小来决定
。
这一时期公证费的征收,除在申请时先依表5—20缴纳申请手续费外,在公证书作成后,
声请人还须依印花税法在证书原本上贴用收入印纸,然后由审判官盖消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