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一般由
主任、副主任、调解委员若干组成,并由群众推荐评议产生。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一般民事
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等宣传教育。
1950年10月,东北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区村调解工作的指示》,11月至12月间,黑
龙江地区结合县府征粮、移民和办冬学等工作,先后在鸡西、绥化、克山、克东、牡丹江、
佳木斯、鹤岗、双城、呼兰、集贤、虎林、密山、汤原、通河、五常、萝北16个市、县建立
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委员会成员,在区里一般由区长、民
政助理、妇联主任、文书和公正无私能坚持真理的军属代表及屯代表担任,在村里由村长和
村里的民政助理、妇联主任、文书及公正无私能坚持真理的军属代表等担任。调解委员会成
员均属兼职,具体业务主要由区村的文书负责,平时谁碰上谁办理,不做具体分工。区村调
解委员会建立初期,委员会成员工作热情都很高,解决了一些纠纷,减少了法院案件的受理
。但由于调解人员业务生疏,经验不足,有怕处理错了引起是非、得罪人等思想,影响了调
解工作的开展。有的纠纷该调解的不调解,而是往法院里推。这样,部分县区村的调解委员
会到1951年末便流于形式。
1953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又指示各市、县、旗,迅速建立健全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4月,为配合贯彻婚姻法运动,在松江和黑龙江省人民法院的直接领导下,人民调解委员会
的组建工作进度加快。至12月底,已有30%的区、村、街道办事处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计1
060个。
1954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此《通则》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门法规。它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
定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组织、活动原则、纪律、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为黑龙江地
区内广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律根据和准则,使黑龙江地区内的调解工作得到迅猛发
展。松江省与黑龙江省合省后,到10月末止,黑龙江省72个市、县已有人民调解委员会5062
个,已有调解委员22702名,大多数村屯有了调解委员。这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产生,农村
以乡为单位,委员由乡人民代表大会推选,一般由3至11人组成;城市以派出所辖区或街道为
单位,委员一般在基层人民政府主持下,由居民代表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
副主任委员1至2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1955年2月统计,全省已有56%的村街有了调解组织。
1956年,随着农村并村划乡工作的开展,黑龙江省司法厅对农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整,
撤销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乡为单位建立新的调解委员会。由于人数已不适应,便把新
的乡调解委员会增至20人左右。乡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以原村调解委员会成员为基础
,挑选其中政治面貌清楚、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的人担任。为了便于调解委
员会工作,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副乡长兼任。乡调解委员会人员分布以生产合作社为单位
,在社内成立调解小组,推选1人为小组长。百户以下的社,调解小组可由3人组成;百户以
上的社,由3至7人组成。这一时期,省司法厅要求各调解委员会在调整调解委员会的同时,
结合清理组织,改选不称职调解人员和清除混入调解组织内的坏分子,补选建社中的积极分
子担任调解工作,在调解组织内要保证贫农、下中农的领导作用。
1958年4月31日,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司法厅党组《关于普遍
制订爱国公约和建立调处委员会的意见》。《意见》中说:“调处委员会是法制建设三道防
线中的第一道防线,是创立空前安定的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12月,全省在乡、社、
居民委员会、工厂、企业、学校等通过群众选举的方法建立调处委员会8700个,以此取代了
原调解委员会。调处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其人选由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走社会主
义道路、联系群众、办事认真、公正守法的优秀人员担任。为方便工作,治保主任或副主任
,经过选举参加调处委员会。
1960年,人民调处委员会持续发展。全省设立调处委员会13106个。其中农村管理区781
8个,占调处委员会总数的59.65%;城镇街道1413个,占调处委员会总数的10.78%;工厂、
企业和学校3875个,占调处委员会总数的29.56%。选举调处委员107024人。为方便人民群众
纠纷的解决,调处委员会还在生产队、居民组、车间、商店营业组下设调处小组或调处员,
直接为人民群众调处纠纷,化解矛盾。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的要求,全省还有10890个调处委
员会与治保会合并,改为治安调处委员会。其性质、任务和职责同群众性的调解组织不相适
应,产生了强迫命令、强制调处等现象,失去了群众基础。
1961年,据78个基层法院的不完全统计,共有调处委员会(包括治安调处委员会)1575
0个,委员127704人。治安调处委员会一般设在农村大队一级。其成员9至11人,正副主席都
由大队的党政负责干部担任,一般委员多是由各个生产队的队长兼任。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工作受到极“左”思潮的冲击,被攻击为“
不抓阶级斗争”、“搞阶级调和的工具”,调解组织陷于瘫痪、解体。尽管如此,有些调解
人员仍然自发地进行调解活动。
1973年,省各级人民法院恢复工作后,针对多年来人民群众中积压和掩盖的各种大量的
民间纠纷逐渐暴露出来,民事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这一情况,开始着手恢复人民调解组织
。但工作进展缓慢,是年底,据不完全统计,哈尔滨市只恢复424个人民调解委员会。
1977年12月,为了推动人民调解组织的恢复和建设工作,省人民法院推广一些在调解工
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调解组织的典型经验。哈尔滨市道外区六委调处委员会的经验,在全省
引起很大影响,在化解矛盾、稳定基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该调处委员会于1956年建立,在
主任杨菊的带领下,积极地为群众排纷解难。该调处委员会和杨菊多次受到省、市、区党政
机关和法院的奖励。1959年杨菊被选为先进工作者光荣地出席全国政法系统群英会,受到毛
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的接见。1963年至1965年该调解委员会管区内连续3年没有发生过刑事
案件。1973年调解委员会恢复工作后,原调处委员会成员继续担任调解工作,为所管委街道
264户、1500多人口调解了大量的婚烟、抚养、赡养、打架斗殴、赔偿、房产等纠纷。1977年
,调解委员会被评为全省司法战线学大庆、学大寨模范单位,并被誉为“一个朝气蓬勃团结
战斗的调解委员会”。成为黑龙江省基层调解组织的一面旗帜。该调解委员会的事迹和经验
推广后,全省人民调解组织迅速恢复发展。
1978年后,人民调解组织有较大的发展,不仅在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和
城市街道办事处建立调解组织、而且还在一些工厂、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大
量增加。到同年12月,全省重新组建调解委员会27049个。这些调解组织积极主动地宣传法制
。为群众排纷解难,深受群众欢迎。
1980年,在全国人大批准并重新公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精神推动下,
全省的人民调解组织又有较大发展。同年5月,全省已先后在2641个农村公社、厂矿恢复和重
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26949个农村生产大队和街道办事处恢复调解委员会,在45659
个生产队和居民委员会恢复调解小组。
1981年,全省有调解委员会28381个。
1982年,全省人民调解委员组织在组织上、思想上、领导上和工作上都有了新的发展和
提高。全省调解委员会达到37864个,其中建在生产大队的15053个,占应建数的98.1%;建
在居委会的7020个,占应建数的91.8%;建在厂矿企业的15791个,占应建数的85.7%。是年
全省涌现出县区以上调解工作先进集体2134个,先进调解个人8838人。
1984年,全省有调解委员会44801个,调解人员217480人。
1985年,全省人民调解委员会增加到49324个,有调解委员212526人。其中设在农村的调
解委员会15523个,有调解委员73722人;设在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的调解委员会8962个,有
调解委员35752人;设在厂矿企业单位的调解委员会22598个,有调解委员96693人;其他调解
委员会2241个,调解人员6259人。全省已形成乡(镇)、厂矿有调解领导小组,村、屯、居
民组、工段有调解小组或调解员的“三级调解网络”。是年,全省涌现出县区以上先进集体
1922个。其中,东北轻合金加工厂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等12个调解组织被评为全国人民调解工
作先进集体,受到司法部的表彰奖励。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道七委调解委员会主任洪助琨
等6名调解人员被评为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