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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黑龙江地区的调解工作,始终围绕党在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开 展业务。
    1950年10月,东北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区村调解工作的指示》中规定的调解范 围是:
    (1)民事案件除公私之间、劳资之间及带有政策性的重要纠纷外,均得进行调解。
    (2)刑事案件除危害国家利益、公共治安及严重危害个人权益者外,其余一般侵害个人 利益的轻微刑事案件亦得进行调解。
    (3)起诉到法院的一般民事及刑事案件,在未判决前,因当事人双方的声请或法院征得 双方的同意者,亦可转送区村调解,调解成立后应即向法院销案。
    (4)调解如越范围或违背政策法令,法院应予纠正或撤销。当事人若不服时,可到法院 另行起诉。
    按调解范围要求,同年底,黑龙江地区的调解组织结合政府征粮、移民和办冬学等工作 ,主要开展由此而产生的婚姻纠纷、债务纠纷、房产纠纷、互助组的纠纷以及轻微刑事案件 纠纷的调解业务。对吵嘴、打架、牲畜践踏农作物、轻微伤害等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调解组织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书后,分别了解事情真相,搜集研究材料,定期调解。这时黑 龙江、松江两省的调解委员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批转的《西南军政委员会关于区乡调解工 作的意见》精神,在鸡西、绥化、五常、集贤等市、县部分农村的区乡进行调解试点工作, 主要是对农村经常出现的婚姻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产纠纷、互助组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人员通常利用生产空闲调查研究,在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搞清事实的前提下,予 以规劝、教育和批评,使纠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避免矛盾的发展和激化。
    195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后,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在调解 工作中,注意大力宣传《婚姻法》,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及时解决各种婚姻家庭纠纷。 泰来县郑某妻子曲氏与别人通奸后,郑某告发,夫妻从此一直不和,调解人员知道后,一面 向当事人宣传婚姻法,一面进行调解,严肃批评女方的不轨行为。经调解双方和好,女方主 动向男方检讨,决心悔过,带好孩子;男方也表示一定要搞好生产,让家庭的日子过得更好 。
    1954年2月,政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颁布后,黑龙江省的调解委员会迅 速发展,27260名调解委员在各自不同的区、乡、街道等积极开展工作。从对克东、肇州、拜 泉、讷河4县抽样检查看,一个调解委员会平均每月调解纠纷10至20件左右。各地调解组织不 仅注意调解一般债务、房产、家庭、土地、婚姻等纠纷,而且注意调解有关生产和互助合作 的纠纷。据巴彦县统计,春耕期间,仅调解生产和互助合作纠纷就有192件。调解委员邢九臣 了解到李臣在互助组耍滑头,不给帮他家“扣豆子”的马吃料,引起组员不满而停工,影响 了春耕,便召开组员会进行调解。李臣当场做检讨,承认并表示改正错误。由于调解人员的 努力,仅1954年上半年,黑龙江地区就调解纠纷2270件。加强了人民内部团结,促进了生产 。
    1956年初,各县开始了并村划乡工作,随着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的深入发展,生产关系 的变化,民间纠纷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据对嫩江、合江、双城、绥化等地区和县的17个高 级农业合作社调查发现,婚姻、家庭、私人借贷、债务等纠纷相对减少,生产经营纠纷大幅 度上升。自1955年11月建立高级合作社后到1956年2月,合江地区6个社即发生生产经营纠纷 95件,双城县2个社发生18件。特别是农业生产合作社与国营企业间的纠纷和社员因分工、分 红、使用工具等问题发生的纠纷明显增多。仅克山县1个社即发生81件,占该社纠纷的71%。 双城2个社发生112件,占2个社纠纷总数的70%。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全省调解组织认真贯 彻执行省司法厅提出的“以调处生产经营性纠纷为重点,为农业生产合作化服务”的指示精 神,从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合作化出发,将工作重点由调处婚姻纠纷、债权债 务纠纷、家庭纠纷方面转移到调处生产经营纠纷上来,为保障和促进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顺利 进行做出了贡献。这时的调解采取合作社为单位的调解委员包干负责制。大的生产合作社设 立调解小组,将调解委员分布到农业生产队,包干调解生产队内发生的纠纷。这样做,便于 调解组织了解掌握社内纠纷发生、发展的规模和趋势,使纠纷得到及时的解决,改变了过去 委员间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的状况。双城县一调解委员会,将调解分布到社并实行分工包干制 度后,委员们责任心加强,在秋收时注意到有些女社员以拣庄稼为名偷庄稼,于是请示合作 社党支部在各社召开群众大会进行批评教育,会后又个别教育,使偷庄稼的社员改正错误, 保护了合作社的利益。
    1957年,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刘少奇指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政法工作建设的第一道防 线”(刘少奇在1957年的谈话。见《人民调解在中国》第1页。)后,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调 解工作。1958年4月,针对城乡常有少数“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的分子危害生产建设和社会 秩序的情况,经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司法厅党组联合向各地、 市、县委发出《关于普遍制定爱国公约和建立调处委员会的意见》。《意见》中强调通过制 定爱国公约,约束那些小法常犯的分子。爱国公约制定实施后,还开展了“十好社员”、“ 五好家庭”评比竞赛活动,对部分有不良行为的人进行处罚和帮教工作。这时人民调解组织 改为调处组织。调解工作不仅范围扩大,工作量也有所增加,1958年年底统计,49个市、县 (区)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118254件,其中民事纠纷84722件,轻微刑事案件 33532件。调处组织通过组织和开展各项活动,宣传党的有关政策和国家法令法律,不同程度 地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增强了人民内部团结,使过去夫妻不和、婆媳不睦、邻里不团结的 人达成谅解、消除隔阂,增强团结,避免或减少了大量民间纠纷的产生,减少了诉讼。据对 兰西县调查,该县奋斗公社开展制定实施爱国公约前两个月,发生民间纠纷111件;爱国公约 实施后,仅两个月发生14件,下降87%。1959年,全省调处委员会共解决了10万余件人民内部 纠纷。
    1960年以后,调处委员会在人民法院指导下,仍然积极推行爱国公约,并发挥爱国公约 为党的中心工作、为生产建设服务的作用,调处工作自身也得到加强。据60个市、县、区统 计,1至6月共调处各类纠纷62500件,其中民事纠纷45609件,轻微刑事案件16891件,相当于 60个市、县、区法院同期受理民事案件的8倍左右。这一年,全省共调解民事纠纷20万件左右 。
    1962年,全省农村调解委员会协助生产大队推行以护青保收为中心内容的爱国公约,有 效地约束了拿摸粮菜的不良行为;城市调解委员会还发动群众制订以遵守政府法令和搞好团 结互助为内容的爱国公约,增强了群众的爱国守法观念,培养了新的道德风尚。仅就牡丹江 市、宝清县、哈尔滨市香坊区等12个市、县、区所属的2300多个调解委员会统计,就调解民 间纠纷2.8万多件。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调处组织陷于瘫痪和解体状态,但这时一些在群众中有 威望的调解人员仍在发挥着作用,为群众排解纠纷。
    1973年,人民法院恢复工作后,重新组建的调解委员会努力开展工作,但因困难较多, 阻力较大,进展迟缓。
    1978年后,人民调解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到1979年底,全省共调解各种民事纠纷2414 78件,占民事纠纷的90%以上,其中城镇街道调解组织共调处48179件;农村大队调解组织共 调处169811件;厂矿调解组织共调处23488件,开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为维护社会治 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1980年,全省基层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249780件,为基层法院 同期审结民事案件的9.2倍。其中仅克山县1年就有3100件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是经调解 组织调解解决的,上访和诉讼案件大减。哈尔滨市伟建机械制造厂的调解组织,1年共处理民 事纠纷87件,大量民事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预防了犯罪,减少了由此引起的非正常死亡 。哈尔滨市东安机械厂工人陈某与妻子结婚不久,因婆媳不睦,导致夫妻俩经常口角打架, 进而两家老小都卷入这场纠纷。女方要离婚,私自做了流产,并做了服毒自杀的准备。该厂 调解人员了解情况后,及时多方反复做工作,不仅没出现伤亡等严重后果,而且使一对夫妻 重新和好,亲家和睦。
    1981年,全省各调解委员会根据全省整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认真开展调 解工作,共调解处理民间婚姻、家庭、抚养、赡养、虐待、遗弃、分家、继承、借贷、吵架 、轻微伤害、赔偿、偷摸、房屋、自留地、开荒地、宅基地等各类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3299 34件,其中一般民事纠纷232594件,轻微刑事案件97340件,防止了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1 208人,调解纠纷数相当于基层法院同期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11倍。双城县昌盛街1年发生较 难解决的纠纷38起,全部就地解决,调解员真正起到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同年12月,省司 法厅还专门召开了全省第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
    1982年,全省各调解组织积极贯彻省第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调防结 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摸索和总结“抓预测、防突发、抓苗头、防扩大”的工作经验 和方法,把调解工作做在纠纷产生之前,降低了民间纠纷的发生率。不少调解人员还学会和 掌握了研究纠纷发生的规律与特点的基本功,有针对性地做防范工作。如春天,常因种园田 、夹障子等发生地界纠纷;夏天,常因下雨挖顺水沟等发生邻居纠纷;秋天,常因小孩偷摸 庄稼、畜禽祸害园田地发生斗殴纠纷;冬天,生产队分红后,冬闲无事又容易发生赌博并由 赌博引起家庭纠纷。掌握这些规律后,调解人员采取水不来先筑坝的办法把工作做在前面, 有效地预防了纠纷的发生。这时全省的调处组织,还一方面在所辖区域开展法制常识和道德 风尚的宣传教育工作,有重点、有目的地对有劣迹行为的青少年进行帮教。一方面配合有关 部门和单位在全省城乡开展“乡规民约”、“五好家庭”、“五讲四美三热爱”及创建“文 明村”、“文明院”等活动。使预防民间纠纷突发、激化工作初见成效。是年,全省共调解 民间纠纷281308件,为同期法院民事收案的7.6倍。其中,仅斗殴方面的纠纷就从97340件下 降到10966件,比1981年下降88.7%,防止了2572人因民事纠纷激化而引发的非正常死亡。呼 兰县有11个公社通过开展“乡规民约”、“五好家庭”活动,全年民间纠纷只发生111件,比 上一年下降了43%。
    1983年,由于生产承包责任制的深入,人民调解工作比较活跃。各地调解组织针对农村 普遍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后,经营生产方面的纠纷迅速上升的新趋势和纠纷突发性大、激化 性大、连带性大、调解难度大等新特点,把工作重心放在预防和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上,重 点做好对土地、牲畜、车辆、农具和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预防工作,先后调解因争田、争 水、争农具、争牲畜发生的各类纠纷20950件,比1982年增长了2.36倍。同年,全国范围内 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开展以后,根据省和各级党政部门的部署,各级调解组 织还积极参加严打斗争和综合治理工作。一面对有劣迹的青少年开展帮教,一面从大量的民 事纠纷中去发现犯罪线索。据12个地、市统计,群众揭发的13649件刑事犯罪线索中,有很大 一部分是从当时和以往的民事纠纷中去寻找蛛丝马迹,经过深挖而将犯罪分子揭露出来的。 大庆市司法局率领人民调解组织在深挖刑事犯罪斗争中,发现表面看是民间纠纷,背后却隐 藏着强奸、流氓、伤害和诽谤犯罪;在家庭纠纷中发现了虐待、伤害等犯罪;在邻里纠纷中 发现了伤害、毁坏财物、侮辱、陷害犯罪等。“严打”斗争开展后1个月,就通过调解民间纠 纷挖出犯罪分子23人。
    1984年以后,全省调解组织在“严打”斗争与综合治理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努力宣传 党的“严打”方针、政策和法律,发动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同时,各调解组织还根 据上一年农民中发生的争田、争水、争机具、争牲畜四争纠纷上升的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 行法制教育和道德风尚教育,提高广大农民在生产中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文明生产的观念, 并深入到田间帮助量地界、钉地桩、制定水田的排水、灌水顺序;深入到插犋结组、户宣传 互相帮助、共同勤劳致富的思想,使“四争”纠纷比上一年下降了12.2个百分点。在贯彻“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时,在预防纠纷和防止矛盾激化上狠下功夫,对已发生的纠纷 ,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全省1年中共调解各 种民间纠纷252615件,防止了1660人因民事纠纷可能导致的非正常死亡。
    1985年,各地调解组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着重预防民 间纠纷转为刑事犯罪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伤亡事故的发生,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很大贡献。全省共调解民间纠纷235294件,纠纷率比上年下降6%,调 解成功率达90.5%;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1416名,因民间纠纷引起自杀人数减少到10 7人,比上年下降39%。全省还帮教有劣迹青少年20218名,建设文明村3579个,文明街道234 4个,文明厂企1490个,评选五好家庭675979户,揭发犯罪线索463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