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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指导机关与司法助理员

第三章 管理指导

  一、管理指导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到1954年8月黑龙江省司法厅建立之前,原黑龙江省、松江省的人 民调解工作业务受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
    1954年8月,黑龙江省司法厅建立后,指导全省的人民调解工作,但基层人民法院仍然指 导所辖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1958年3月,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后,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受各级人民法院 指导。
    1980年1月,省司法局建立后,领导全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政权司法助理员的工作。
    1982年7月,省司法厅调整职权范围后,管理指导全省的人民调解工作。
    1983年10月,省司法厅成立人民调解处。至1985年,调解处领导和管理全省人民调解委 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指导调解委员会和司法助理员正确调解人民内部纠纷,防止矛 盾激化,预防犯罪。
    二、司法助理员
    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中以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制宣传为主要工作任务的司法行政 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 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黑龙江省设置司法助理员是在1980年8月以后,到12月底,全省已有108个基层政权设置 司法助理员。按照司法部颁布的《司法助理员暂行规定》司法助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1)督促协助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培训调解人员,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2)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 来访。
    (3)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
    (4)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
    (5)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1982年,全省应配备司法助理员1882人,实际配备989人,占52.6%。其中农村乡镇配备 840人,占应配数73%;油田、林业各区配备96人,占应配的35.8%;城市各区配备53人,占 应配的14.8%。在14个地、市中,配备70%以上的有6个地、市:松花江地区95%,嫩江地区8 5%,牡丹江地区82%,合江地区80%,大庆市74%,绥化地区72%。有6个地、市配上一部分司法 助理员:大兴安岭地区配到44%,黑河地区13%,鸡西市10.5%,哈尔滨市9.7%,伊春市8. 8%,双鸭山市6.5%。一个司法助理员都没配的有齐齐哈尔市、鹤岗市。在124个市、县、区 中,配齐的有30个,占23.8%;配到半数以上的有30个,占23.8%;配上一少部分的有22个 ,占17.4%;一个未配的有44个,占34.8%。
    1984年1月,省司法厅下发《关于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工作中切实配齐配好司法助理员的 通知》,转发大庆市《八井子乡在政社分开过程中切实注意司法助理员的选配和调解组织建 设》的经验,3月,又在双城县召开地、市司法局调解科(处)长座谈会,使全省司法助理员 的配备在建乡中取得较大进展。年底,全省共配备司法助理员1263名,比1983年增加了138名 。
    1985年,司法部下达司法助理员专项编制577名,全省各地、市、县(区)为加强基层司 法行政工作,解决司法助理员人员少、编制紧的问题,又在地方行政编制中拿出707名编制, 用以配备基层司法助理员,使全省82%的基层政权都能按照司法部的要求配备司法助理员。在 黑龙江省配备司法助理员虽然历史较短,但按照司法助理员的职责,绝大多数司法助理员都 能较好地发挥作用,积极开展工作。基层干部和群众把司法助理员看作是党委的“好助手” ,调委会的“好参谋”,群众的“好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