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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整顿与培训

  一、整顿
    人民调解工作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调解组织没有建立起来,有的建立了 也不健全。还有的调解人员不遵守调解原则与纪律,变相强迫调解,出现了一些违法违纪现 象。
    1954年,省龙江县1调解委员在调解中态度专横,采取卡压等手段迫使当事人同意和解, 否则即用“不给出村介绍信”来阻挡当事人起诉;还有的威逼当事人承认通奸问题。其他县 的有些调解人员也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违反政策滥用处分、罚款,到当事人家中吃吃喝喝, 无原则地调解纠纷,用斗争大会形式解决纠纷等问题。针对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人民 法院、省司法厅不断地对调解组织进行整顿。仅克山县1县就整顿调解委员会134个。
    1961年,全省调解组织经过整顿,纠正以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卡压、罚款、限制当事人 上诉等偏差,使调解组织比过去健全和纯洁。
    1962年,全省结合社会整风整社运动对调解委员会普遍进行整顿。据齐齐哈尔市、肇州 县、哈尔滨市道里区等30个市、县、区的统计,有3340个调解委员会与治保会分开设立,进 一步明确了调解组织的工作任务和职权范围。
    1965年,全省又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整顿健全调解组织,纯洁调解队伍。整顿工作 做得较好的有集贤、阿城、庆安、宁安、爱辉、拜泉6个县。通过整顿清除了阶级敌对分子、 蜕化变质分子和不称职人员。新选任的调解委员绝大多数是工人、贫下中农家庭出身,其中 许多是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的积极分子。新选任的调解人员上任后,积极开展工作。仅甘南 县长回山公社1个调处委员会,从年初到10月底,就调解了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306件, 其中婚姻纠纷34件,打仗斗殴225件,偷摸27件,其他20件,绝大部分得到及时解决,合乎政 策,群众满意,当事人满意,基层干部满意。群众反映说:不花钱,误工少,比上法院打官 司心情舒畅,不伤团结,有利生产。
    1973年以后,各调解组织仍然不定期地进行整顿。1977年,延寿县人民法院本着调整、 充实、提高的原则,对15个公社的158个大队,4个街道和48个社直单位的调解委员会进行整 顿和组建,到1978年6月止,整顿和建立基层调解委员会210个,其中大队调解委员会158个, 街道4个,社直单位48个,通过整顿,提高了工作效率。整顿期间受理的纠纷754件,有637件 得到及时解决。延寿县新村、延安两个公社所发生的民事纠纷,都由调解人员就地解决。19 80年,宾县新立公社调解组织整顿后,将一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群众拥护的人充实到调 委会。
    1981年,省司法厅对全省农村生产大队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已恢复建立起来的28381个调解 委员会程度不同地进行调整或整顿,使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更加得力,积极发挥作用,调解 人员对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意义认识明确,工作更加努力,调解组织更加得到广大群 众的信任与支持,群众发生纠纷也愿找他们处理。
    1983年,全省各地根据《宪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要求,从人民调解组织 建设面临的实际出发,在当地党政组织的领导下,抽调大批司法行政干部和司法助理员,对 28518个调解委员会进行整顿,对不起作用的调解组织和不适应工作的调解人员进行调整,充 实一批会做调解工作的“三老”(老工人、老干部、老教师)和骨干。
    1984年,省司法厅人民调解处结合农村政权体制改革,在加强乡镇司法助理员配备工作 的同时,重点抓了建村中农村调解组织的整顿工作,对城市街道、厂矿企业的调解组织也进 行整顿:共整顿了27448个调解委员会,占总数的61.3%,使调解组织基本达到组织、工作、 报酬、制度“四落实”,同时还在深入基层中抓了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1985年,全省整顿了51.3%的调解组织。
    二、培训
    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初期,绝大多数调解人员不懂业务,只能是边实践,边学习,随着调 解工作的开展,调解人员逐渐积累工作经验,总结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龙江县调解 委员吴殿元总结出让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面对面调解,单独对一方分别调解,请亲朋、邻居 可心人说和,请行政干部帮助调解等调解方法。肇东县西八里村的调解委员还摸索出调解工 作应做到的三满意(政府满意、当事人满意、群众满意),四勤(勤调查、勤跑腿、勤思考 、勤回忆),三稳(立场稳、作风稳、嘴稳)的经验。
    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颁布后,除铁力、桦南、孙吴、景星4个县外 ,对调解人员都进行过业务训练。据鸡西等15个县统计,训练了2100人;尚志、木兰、宾县 共有调解委员2070人,训练了686人,占调解委员总数的30%。训练方法主要有:
    (1)以老带新,让新调解人员旁听调解。
    (2)共同研究,共同调解。
    (3)帮助出主意想办法,让新调解员自行调解,在调解实践中锻炼提高。
    (4)检查调解员工作,帮助总结提高。
    1955年,为提高调解人员的思想、政策、业务水平,各地在春耕前用分片集中或集中到 县的方法,先后有准备、有计划地训练了大批调解人员。仅据哈尔滨市、呼兰县等22个市、 县统计,就训练了1646名,占这些市、县调解人员总数的50%。训练的方法和内容也有所改进 :
    (1)集中传授有关政策、法令及调解人员必须遵守的原则纪律。
    (2)分组讨论,消化讲课内容。
    (3)组织典型发言,消化吸收工作经验。
    (4)通过奖励模范调解组织和模范调解人员调动调解人员的积极性。
    1962年,全省在结合社会整风整社运动对调解委员会进行整顿的同时,对部分调解人员 进行短期业务能力训练,使调解人员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职权范围,提高了政策业务水平。
    1965年,有佳木斯、集贤、汤原、龙江等10个市、县对调处委员会主任进行训练,训练 中突出政治,学习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纠正了“有理五八,无理四十”不分是非 粗暴压服的方法。其中集贤县共训练104人,训练前每月上交法院的纠纷20多起,训练后1个 月只上交4起。
    1980年,全省共举办调解人员短期训练班176期,有10186人次受到训练,提高了调解人 员的政策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较好地掌握了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包括调解简单经济合同纠 纷的方法。
    1981年,全省培训的调解人员约占总数的80%。
    1982年,为加强全省调解人员的培训,省司法厅编印三期《调解工作》,计11万份,发 至全省各调解委员会,既为各地培训调解人员提供教材,又为广大调解人员提供业务学习材 料。这一年,全省共培训调解人员159581人次,占调解人员总数的66%。配备司法助理员的市 、县还对司法助理员进行短期培训。巴彦县利用5天时间,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全县27名司 法助理员和10余名较大工厂的调解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一次训练。庆安县利用7天时间对城乡2 6名司法助理员进行培训。通过学习《司法助理员暂行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等提高司法助理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1983年,全省各地通过以会代训和办训练班的形式分期分批地对180199名调解人员进行 培训,使82%的调解人员受到训练,学到有关法律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增强了做好调解工作 的自觉性。
    1984年,全省采取多种形式培训调解人员180321名,占调解人员总数的82.66%。
    1985年,全省各地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佳木斯市和鸡西市都集中较长时间系统培训 调解工作人员。齐齐哈尔市、绥化地区、松花江地区和佳木斯等市、地都先后召开工作经验 交流会,以点带面,推动基层调解业务的开展。五常县司法局实行机关改革,每名干部承包 几个乡镇调解组织,定期检查督促和汇报调解工作情况,还采取以会代训形式不断总结调解 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问题,认真汲取,使调解人员思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在调解实践中 不断地得以巩固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