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法制宣传
法制宣传是近代司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活动。黑龙江地区历史上的各个时期,统治阶级常
常结合形势的需要,围绕其所制定的政治法律制度,随时开展一些宣传活动,以维护自身的
利益。大规模的法制宣传牵动整个社会,涉及面比较广泛,领导组织部门亦不局限于司法行
政机关。
1912年4月8日,为宣传法律、研习共和,黑龙江行省民政司遵照东三省都督赵尔巽、黑
龙江都督宋小濂的指示,创办黑龙江省共和研究所。该所以“所究共和学理进行方法及开通
人民智识”为宗旨,内设讲演部、编辑部、调查部。开设法学通论、民法、刑法、国际公法
、比较宪法、比较行政法和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财政学、世界近代史、政治地理等课
程,遴选研精政法且有经验学识者担任研讲任务。“省内司道以下各员及神学各界著名人员
昕夕一堂,咸来听讲”,使官绅阶层悉知共和新法律。为使广大人民“咸知旧律已除,不致
误令,且晓然新律真缘,不致故违”,民政司使秋桐豫采纳警务公所稽查员鲍受衡的建议,
于同年6月27日发布命令,令各府厅州县、巡防屯垦局、警务公所在其所辖的自治机关内附设
法律讲所,将共和新法律逐条向人民进行讲解,以期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但这两个机构存
在时期很短,没有大的活动。这一时期,主要是通过布告的形式进行宣传。其中清乡布告张
贴得最为广泛。1913年,黑龙江护军使兼民政长朱庆澜制订清乡编户办法,在武力征剿“盗
匪”的同时实行宣抚政策,劝诫“盗匪”改恶从善,且晓喻人民以法律。据肇州、汤原、大
赉、绥化、木兰、兰西、大通等7个县的不完全统计,1913年12月至1914年1月,计张贴清乡
布告132张。1924年1月10日,黑龙江省长公署通令各属张贴省长吴俊陞署名发布的劝谕乡民
切勿为匪布告,除各道尹州县外,还发交警务处、设治局、各地镇守使和驻军在山林要隘、
城镇乡屯及其它适宜地点广为张贴,计张贴自治布告2830张,宣传声势很大。当时,黑龙江
省还创办发行《黑龙江官报》,刊载政府的法律和法令,要求机关团体必须订阅。民国时期
,还在师范、中学各校开设法制经济课程,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
东北沦陷时期,日伪政权为了加强法西斯统治,设立汉奸组织宣抚机构,大肆宣扬日本
帝国主义的“王道乐土”和“大东亚共乐共荣”思想,并在学校开设法制课,强化对广大青
年学生的奴化教育。据1933年伪国务院统计处编纂、刊行的《满洲国年报》记载,东省特区
高级中学普通科(文科)普遍开设“法学通伦”课程。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是开展土地改革斗争较早的地区。为了推动土改斗争的开展
,松江省人民政府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的指示,在1947年大张旗鼓地宣
传《中国土地法大纲》,将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实行《土地法大纲》的布告及《土地
法大纲与补充办法》各1.5万份下发到各县、区,并普遍张贴到村屯。在城乡的通街、道口
、庙墙、照壁上大字书写布告、标语、口号等,并将《土地法大纲》的有关材料印成小册子
散发到各机关、团体、部队和学校作为学习教材。当时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也利用多种
形式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将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以通报或布告、黑板报的形
式,在繁华市区、铁路沿线、工矿地区以及各种适当场所广为张贴。哈尔滨市法院将制裁贩
卖假药罪犯的判决贴在商场、药商橱柜上。牡丹江市法院的黑板报,每期刊登具有及时教育
作用的案件,吸引大量群众观看。1948年,哈尔滨市法院在处理航务局造船厂监理韩友三侵
犯人权案件时,与东北局、东北日报社协同进行宣传,对转变干部作风产生积极作用。该院
在处理厂主尚继芳殴打工人案时也是与哈市总工会、报社相配合公布的,并在工人中展开学
习,不但提高了工人的觉悟,而且也警诫了违法的工厂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党和政府颁布大量的政策、法律和法令,法制宣传工作日益受
到重视,在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等方面都得到加强,使这项工作呈现出勃勃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