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50年代的宣传活动
1951年4月9日,东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关于《建立司法宣传网的通令》,要求各省法
院建立法制宣传委员会,除直接进行宣传外,统一领导省内所属各级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
省法院所属各市、县(旗)法院也要建立市、县(旗)法制宣传委员会,具体承担法律宣传
工作并领导其所设立的宣传小组。根据通令精神,当时黑龙江省人民法院在1951年5月中旬召
开院务会议,决定成立以正、副院长任正、副主任,吸收刑庭庭长1人、监狱典狱长1人、审
判员3人为委员,并聘请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文教厅、黑龙江日报、省文联和省广播电台的同
志参加的黑龙江省法制宣传委员会。会后指定1专人从事日常工作,督令各县建立组织。截至
同年6月25日,全省各县的宣传组织机构多已建立,初步形成以各级法院为主的全省法制宣传
网。1954年8月25日黑龙江省司法厅成立后,法制宣传工作在省里划归司法厅领导和管理,在
各县、市具体由当地法院负责实施。1959年以后,法制宣传工作全部移交各级人民法院管理
,成为法院系统的一项业务。这一时期,黑龙江地区主要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
法》等法律和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
1950年5月,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经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后,黑龙江地区有组织、
有步骤地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进行学习《婚姻法》、遵守《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宣传重点是
严惩残酷虐待妇女的犯罪分子和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黑龙江省采取的宣传方
式有7种:
(1)发行宣传画、连环画,举行图片展览。全省很多县都采用这种方式,将婚姻法图解
,将有教育意义的婚姻纠纷以及因婚姻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杀妻案件按事实画成连环画,连同
杀人凶器,举办罪证展览会。如讷河县举办的展览会历时20天,参观群众约有4万多人。广大
群众通过这种宣传教育形式认识到旧社会婚姻制度的不合理,也认识到在新社会虐待残害妇
女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为国家法律所不允许。尤其是受虐待的广大妇女深受启发和教育,
懂得了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平等地位。
(2)公开宣判本地区具有重大教育意义的案件。如望奎县在审理家庭内部虐待杀害妻子
、儿媳案件采取这种办法,收效很大。通过此种方式,激起人民群众对犯罪分子的强烈痛恨
,真心拥护政府对他们的惩处。
(3)各级人民法院与当地文化馆、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
式,演出歌剧、话剧、快板书、大鼓书等文娱节目。部分市、县演出《小女婿》、《赵小兰
》等歌剧、话剧后,在群众中引起很大反响,一致认识到包办买卖婚姻的害处,表示儿女终
身大事应当由他(她)们自己做主。兰西县法院将他们审理过的典型案件,与当地文化部门
合作编成《张桂兰结婚》、《乔佳凤受虐待》、《华建林结婚》等话剧,在城乡街道和影剧
院演出,收到较好的宣传效果。
(4)举办干部轮训班和冬学,系统地向区、村干部普及法律常识,使他们在经常不断的
工作中教育群众,从而达到司法宣教工作的普及性。
(5)开展《婚姻法》执行情况大检查,发现违反《婚姻法》的现象及时予以处理。如果
发现干部违反婚姻政策,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召开群众大会公开通报,对广大干部、群众都
起到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6)广泛张贴布告、判决书,印发宣传手册和《婚姻法》通俗读本,还通报一些有典型
教育意义的判决。
(7)区、村干部参加青年男女的结婚仪式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部落会,当场讲解《婚姻
法》,进行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的教育。
松江省也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婚姻法》颁布后,呼兰、阿城两县马上行动起来,在
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刊印大量有关《婚姻法》的学习与宣传材料,汇订成册后下发
到各区、村。然后组织各级干部、在厂工人及在校学生进行有组织有系统地学习、定期测验
、作报告及解答疑难问题。同时利用各种会议,如干部大会、人代会、妇联会、区委书记和
区长联席会等,向与会人员讲解《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县政府民政科、妇联以及法院也都
在妇女、党员、村长及民政助理等各种训练班上,做了数次有关婚姻问题的专题报告,并结
合具体实际事例讲解政策,收效很大。双城县十四区在宣传《婚姻法》过程中,利用代表会
、群众大会、妇女会、老头会、老太太会等形式,由区委书记、区长亲自讲解《婚姻法》。
该区中小学校积极配合妇女干部进行宣传活动,组织表演《新事新办》、《小二黑结婚》、
《小姑贤》、《买卖婚姻》、《不能包办》等宣传剧目。哈尔滨市人民法院积极配合民政、
妇联部门,利用黑板报、报纸、广播等宣传工具进行大量的宣传。法院还组织公开宣判大会
,通过离婚、违反《婚姻法》的杀人、买卖婚姻等典型案件进行生动、形象的法制教育,受
到人民群众的欢迎。但该院在宣传与执行《婚姻法》上也有一定的偏差,只片面地强调离的
一面,个别人宣传《婚姻法》时甚至说:“在三个月内准离,过三个月不准离”,在客观上
刺激了离婚案件的增长。
1952年11月,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鉴于《婚姻法》颁布以来,全国范围内除
极少数地区贯彻《婚姻法》获得良好的成绩外,广大的农村和市镇,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强迫
、包办、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依然严重存在,成千成万为争取婚姻自由和男女权利平等
的青年男女,特别是妇女群众,依然遭受着严重的迫害和残杀的实际情况,决定要在全国范
围内开展一个大规模地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同时规定19
53年3月为全国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要求各地认真准备,以便全面进行。
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黑龙江、松江两个省于1952年12
月分别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各该委员会的主任分别由两省人民政府主席兼任,
下设办公室,由监察、民政、司法、妇联、青年团以及报社、广播电台、文联和文工团等有
关部门抽调的20—25名干部组成。办公室内设编辑通讯报道组、文艺组和检查组。各市、县
也都成立相应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及下属办公室,负责领导本地的运动月活动。
1953年1月,黑龙江、松江两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办公室分别在本省组织试点工作。重
点选择《婚姻法》颁布以后本省贯彻较好的2—3个市、县进行试点。各县(市)的试点工作
也于同年2月初起步。试点期间,在两省省委的直接领导下,召开各县(市)有关部门干部联
席会议,传达了东北区贯彻《婚姻法》干部会议上李卓然部长报告的精神,着重阐明中央关
于贯彻《婚姻法》运动“坚持教育”的方针,同时批判了某些地区对于贯彻《婚姻法》运动
的急躁情绪和粗暴做法,会后又组织力量深入到各县(市)检查运动的开展情况。在检查中
发现讷河县第十区兴隆村在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中有很多成功的做法和经验。该村领导
亲自向群众讲授《婚姻法》,集训182名党团员、村屯干部和基干民兵、宣传员,利用黑板报
、揭示板、大字壁报等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工具,向村民进行反复的宣传。采取群众大会、
民校夜课、读报小组、业余剧团演出有关婚姻家庭的歌话剧等多种形式宣传《婚姻法》的基
本精神,宣传村中自由恋爱结婚的夫妻及和睦家庭的典型,收到很好的效果。对兴隆村的成
功做法和经验,黑龙江省贯彻《婚姻法》办公室及时在全省范围进行介绍和推广。截至同年
2月末,两省各县(市)的试点工作全部结束。试点结束后,立即集中1周时间抓对宣传员的
培训工作,为运动的开展做最后的准备。在国际“三·八”妇女节前,黑龙江、松江两省的
集训干部工作基本上结束。据统计,黑龙江省共集训区、村干部3万多人。松江省共训练了区
、村干部和宣传员、积极分子9万多人。
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广泛宣传了《婚姻法》的内容、颁布《婚
姻法》的意义以及“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婚姻法》基本原则;选择由于婚姻不自
由造成的人间悲剧的典型事例,宣传旧的封建婚姻制度给青年男女带来的苦难。同时宣传《
婚姻法》保护男女青年的切身利益,给婚姻家庭带来的幸福,从而使群众划清了新旧婚姻制
度的界限。通过介绍肇源县孟克里村出现的19对自由恋爱的新夫妇等好现象,宣传由于认真
执行《婚姻法》而涌现的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的典型夫妇范例,使群众在实际生活
中充分体会到新婚姻制度的优越性,自觉拥护《婚姻法》,贯彻《婚姻法》。各级组织发动
群众订立“保证贯彻《婚姻法》公约”和“建立和睦家庭公约”。并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同时
批评了将《婚姻法》曲解为“妇女法”和“离婚法”的错误认识。
“三·八”节后,黑、松两省各市、县普遍以区为单位,召开群众代表会,会上介绍了
《婚姻法》的基本内容和执行《婚姻法》的典型经验,并演出有关《婚姻法》节目。群众代
表会后,各市、县都统一召开村的党支委会或党团员扩大会及以村或屯为单位的群众大会,
传达区群众代表会的精神,掀起全民贯彻学习《婚姻法》的热潮。广大基层宣传员经系统的
培训学习后,普遍深入到居民组、生产组或用院心会等方式根据《婚姻法》图解,进行经常
化的宣传教育活动。据统计,两省有50%以上的村、屯演出有关宣传《婚姻法》的剧并普遍唱
起拥护《婚姻法》的歌曲。另外,省、市、县直属机关干部和工厂企业部门也都组织《婚姻
法》学习。
这次《婚姻法》宣传运动在各级党委的直接领导下,法院、青委、妇联等有关部门在人
力和物力上都给予大力支援,尤其是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做了许多具体工作。两省各级人民法
院普遍建立专门的婚姻法庭,搜集当地典型婚姻案件和错判案件的材料,在运动月中有计划
地处理一批案件,宣传婚姻政策,教育干部和群众。黑龙江省文联创作大量宣传《婚姻法》
的文艺作品,各地文工团、剧院演出《梁山伯与祝英台》、《儿女亲事》、《赵小兰》、《
小女婿》等与宣传《婚姻法》有关的戏剧和文艺节目。松江省政府文化处挑选出大量与宣传
《婚姻法》有关的影片,分发各地轮流上演;省报社连续刊登运动进展情况,介绍典型事迹
;省电台也进行连续广播。
据统计,在这次运动中,黑龙江、松江两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共下发婚姻法规
单行本4万册,图解4万幅,《婚姻法》宣传手册2万册,供省、市、县三级干部使用的与《婚
姻法》有关的文件2万份,《婚姻法》宣传提纲10万份,作为学习和宣传的主要根据材料。
这次运动的开展,使群众的觉悟普遍提高,扭转了认为婚姻法就是“妇女法”、“离婚
法”的错误认识,出现了婚姻自由、家庭和睦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为以后贯彻《婚姻法》
经常化、持久化打下了坚实基础。黑龙江省林甸县通过学习宣传《婚姻法》后,包办、买卖
婚姻以及打骂妻子、虐待妇女的现象大为减少。全县涌现出5个和睦家庭,好的典型夫妻59对
,模范军属43对,模范婆媳40对,自由恋爱结婚的79对,自愿解除婚约的17对。松江省通过
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进行正面典型实例教育,男女青年公开交往,自主婚姻大量涌现,仅佳木
斯市在运动月期间就有160对男女自主结婚。
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结束以后,黑龙江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协同
具体负责执行《婚姻法》的有关业务部门制订一些切实可行的经常化教育措施。具体做法是
:针对广大农村仍然为继续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重点,规定全省每年在挂锄和春节农闲期
间,村人代会都要集中检查几次《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力量进行
宣传教育。对那些违反《婚姻法》的人,村政府在批评教育的同时,选择其中典型的人和事
随时随地教育人民群众。对个别严重的违法犯罪分子移交上级人民政府处理。松江省各级贯
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在运动月后相当长时间内仍然继续工作,省、市、县分别指
定3人、2人和1人专门负责收集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情况,检查和推动全省各地经常性的宣
传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宣传
1951年1月18日,东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关于加强司法宣教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
结合当前形势和政治任务,支援中国人民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正义行为,对反革命分子进行
破坏活动的罪恶和阴谋在群众面前揭露出来,说明其危害的严重性,并着重宣传镇压反革命
运动的必要性,以增进群众的觉悟和警惕,同反革命分子进行坚决的斗争。对于一般的刑事
案件,也应结合这个中心,进行广泛的宣传。
同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
法院掀起大规模的镇反宣传活动。当时采取的宣传形式有6种:
(1)举办训练班,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集中辅导和讲解。
(2)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揭示板等在街头巷尾对群众进行宣传。
(3)发行宣传画、连环画、举办图片展览。
(4)利用文艺节目向群众宣传。
(5)在广播电台及报刊开辟专栏,发表专题文章。
(6)采取公开审判或就地审判的形式,吸收人民群众旁听。
这些宣传活动,使全省人民对《惩治反革命条例》有所了解和认识,阶级觉悟和革命警
惕性提高,对巩固新生的民主政权,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5年8月,黑龙江省各地人民法院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与公安、检察部门协同成立镇反
联合办公室,内设秘书、宣传、审批和预审4个组。法院系统抽调大量干部开展这项工作。据
对全省16个市、县的不完全统计,在所属法院中就抽调干部75人,一般一个法院抽调4人,多
的9人,少的2人。这批干部除负责审判工作外,有相当一部分参加了宣传工作。当时宣传形
式主要有3种:
(1)对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全省各地人民法院为了推动镇反运动的深
入开展,进行声势浩大的宣传。利用党委召开的县、区、村三级干部会议,将一部分反革命
案件和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搬到大会上,现场公开审理,以生动的案例教育广大干部,向他们
宣传镇反的重要性及意义。据9月至11月的统计,全省各地法院共公开审判反革命案件及重大
刑事犯罪案件4911件,每次都吸收很多群众旁听,宣传效果极佳。绥化、克山两县法院在9月
份连续召开了3次审判大会,会后,接到群众检举信6750多封,促使11名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
向政府坦白自首。
(2)组织审判员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律讲演。省司法厅派员首先在双城县进行试点,在该
县3个村的5个自然屯连续讲演5次。在试点期间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省铺开,收到
较好的宣传效果。
(3)编印宣传画刊、举办罪证展览会。省司法厅在1955年第三、四季度印发两期3种宣
传刊,其中两种是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照片,另一种是镇压反革命方面的套色连环画。这3种
宣传画刊两期共印刷5.2万份,发往全省各地。另外,哈尔滨、双城和阿城等市、县法院与
当地公安机关共同举办画片和罪证展览会。其中阿城县在展出的28小时内,就吸引群众9000
多人前来参观,并检举揭发了22起坏人坏事。
此外,各地人民法院还通过出黑板报,张贴布告、判决书,开展通讯报道和文件通报等
其它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宣传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法》,同年按《选举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第一次普选。黑龙江地区在选举
乡(村)、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过程中,对《选举法》进行广泛的宣传。松江省
和黑龙江省先后成立各级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这项活动的组织领导。
黑龙江省在运动之初进行试点。试点各村首先召开代表和积极分子座谈会,讲解《选举
法》的内容和召开人代会的目的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代表的权利、义务、条件以及与
群众的关系,然后再通过代表进一步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克山县组织合作社骨干、互助组
长、妇女组长、民兵骨干、毕业学生等48名,进行培训后按选区分配下去进行宣传,效果很
好。通过宣传,该县选民参选比例很高,共12个选区中有5个选区达100%。
1953年6月20日至7月5日,黑龙江省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区以上各机关、工厂、学校等在职
干部,对《选举法》及其草案说明等有关做好普选工作的文件进行学习。各级选举委员会都
组织一次干部大会,省由省政府主席、县由县长亲自做学习报告;省选举委员会为做好宣传
工作,组织编写宣传讲话通俗读物、歌剧、宣传画报等各种宣传材料,下发各地供宣传学习
时使用。宣传形式,在农村以党的宣传网为主,配合利用黑板报、幻灯及各种会议、读报组
等进行宣传;在城市主要组织报告员、宣传员深入机关、工厂、街道做报告,并配合利用文
化馆、街头板报、影剧院、夜校等进行宣传。另外,根据中央及东北人民政府司法部的指示
,黑龙江省各地人民法庭在工作中积极配合选举运动的发展,运用巡回、就地审判处理有关
选民资格案、破坏选举案等典型案件,并采用公开宣判的办法,向人民群众进行《选举法》
的宣传教育。
1956年,黑龙江省进行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第二届选举。同年8月下旬,
省选举工作办公室根据省长办公会议指示,召集各专署及所辖县选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会
议,进行宣传学习,对贯彻《选举法》起到了领导作用。同时全省训练一大批宣传骨干,据
15个市、县的不完全统计,共训练宣传员113948人。部分市、县并编印大量宣传提纲和宣传
材料,宣传方式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按照选举工作的步骤,利用报刊、广播等各种宣传工
具,在人民群众中再一次开展对《选举法》的宣传。一般群众都受到3—4次的教育。据牡丹
江、延寿、庆安等市、县的调查,80%以上的选民受到一次社会主义民主的教育,提高了人民
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意识。
1958年,黑龙江省开展第三次基层选举工作。各地在选举运动之初都以区、乡为单位组
织训练大批的宣传队伍,结合各项社会主义建设的远景规划,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
,在城乡广大群众中,对《选举法》进行更加深入的宣传。据牡丹江、巴彦、嫩江、宝清等
9个市、县的不完全统计,截至同年6月,共训练宣传员43500人,其中巴彦县就有1.1万人。
普遍利用报告会、生产会、地头会、妇女会、老头会等各种会议,以及漫谈访问、报刊、广
播、文艺演出、标语、黑板报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通过宣传使受教育的群众达90%以
上,做到家喻户晓。宣传教育激发了群众参选的积极性,很多选区象办喜事一样。选民们穿
上节日的新装,敲锣打鼓地到投票站投上自己的选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宣传
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决议》要求全国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立即在人民群众中组织对于《宪法(草案)》的宣传讨论,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提出
自己对《宪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根据该决议的精神和中央指示,黑龙江地区开展了声
势浩大的宣传和讨论《宪法(草案)》的群众性运动。
黑龙江省于1954年6月4日、松江省于6月6日先后成立了宪法讨论委员会,陈雷、王一伦
分别任两省的主任委员,负责领导本省的宪法宣传讨论工作。两省委员会均下设办公室,从
省委政法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临时抽调4—5人专门处理日常工作。据统计,从6月4日起黑龙江
省和松江省各市、县大的厂矿、机关和学校共成立1732个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和分会,负责
组织和领导当地运动的开展。为指导运动的健康发展,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宪法讨论委员会办
公室还各自编印下发本省的《宪法(草案)》宣传讨论简报。
各地宪法讨论委员会成立后马上投入准备工作,普遍制定出宣传计划。然后抓紧训练宣
传骨干和进行试点工作。黑龙江省于6月7日至12月举办宣传《宪法(草案)》报告员训练班
。参加集训的有黑河地区、齐齐哈尔市和各县党委宣传部长、宣传科长、黑河专署、齐齐哈
尔市和各县政府的民政科长以及工厂、森工、铁路、省军区和在省驻军部队等系统的党委宣
传部长或政治机关的宣传干部92人。集训期间主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初稿),并听取省人民政府主席陈雷作的关于《制定宪法是我国一件极重大的政治事件》的
动员报告。报告确定,从7月15日至8月15日,在全省各地掀起一个宣传和讨论宪法的高潮。
截至7月底,黑龙江省组织并训练报告员、宣传员26062名。其中城市报告员2726人,宣传员
17576人;21个县训练农村报告员1449人,宣传员4311人。
松江省宪法讨论委员会也于同年6月组织全省报告员训练班。据7月份的不完全统计,全
省各市、县、厂矿、森工系统等48个单位共训练报告员、宣传员、辅导员和宣传积极分子20
630人。其中报告员2471人(县级1029人、区级1442人),宣传员10702人(男8175人,女25
27人),辅导员1435人,宣传积极分子6022人(男3830人,女2192人)。汤原县群众受教育
次数最多,高达5次;双鸭山矿区受教育群众人数最多。多达4982人。为了加强对《宪法(草
案)》宣传讨论工作的领导,由省宪法讨论委员会副主任赵振华、办公室副主任张维群和6名
干部组成2个工作组到双城五区民和、民安两村进行试点,取得初步经验并在“全省市县宪法
讨论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上作了介绍,及时地指导下面《宪法(草案)》的宣传和讨论
工作。
截至1954年8月底宪法宣传讨论运动结束时,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各市、县、森工、铁路、
农场各系统的111个单位共训练宣传骨干255810人,其中报告员14459人,宣传员226317人,
辅导员15034人。
各地在宣传讨论《宪法(草案)》过程中,都采取先宣传后讨论的方式。在宣传中注意
运用各种有效的形式和工具,诸如黑板报、读报组、俱乐部、文化馆、广播站、影剧院等,
逐渐扩展宣传规模和声势。
牡丹江市于7月11日组织近120人的3个宣传队伍,并出动2辆大卡车深入街头宣传12场,
平均每场有1000多人受到教育。佳木斯市文化馆利用黑板报,版面设计得内容丰富、形式多
样,每日吸引大量群众阅读学习,有的人还将上面的材料抄下来带回家学习。佳木斯市的几
个电影院利用休息时间宣传宪法达60余次,使9500多名观众受到直接教育。佳木斯市还组织
由100余人组成的秧歌队演出多次,受教育群众达3200多人。桦川县三区本村画了3部宣传图
漫画,一是旧社会黑暗制度下人民受的痛苦,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主义新中国人民的
幸福生活,一是社会主义远景,深受群众欢迎。桦川县二区龙胜村利用典型报告的方法,通
过新旧社会对比来说明宪法中所确立的国体和政体的正确性,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各地还注意适应农村季节,随时调整宣传方法。桦川县三区通河村挂锄时,将宣传员临时分
成8个片进行宣传,白天找机会集中交流。
据1954年9月6日《黑龙江日报》报道,截至8月底《宪法(草案)》宣传讨论结束时,全
省直接听到《宪法(草案)》报告或宣传的达600万人。通过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初步明确制
定宪法的重大意义和宪法与自己的切身关系,因此都踊跃地参加学习和讨论。截至1954年8月
底,全省共提出47474条修改和补充意见,以及258809个疑难问题。很多干部每天提前完成工
作,挤时间、或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并积极自觉地向群众宣传。双城企业公司量具厂的省二
等劳模张玉山在午休时间组织全车间39名工人座谈,提高全厂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
激发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生产积极性,全厂上下到处呈现出以实际行动拥护宪法的新气象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宣传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院组织法》。黑龙江省从1954年初开始,用半年时间重点宣传《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方法
上主要运用公开审判、张贴布告和判决书、通讯报道、编印宣传书刊,以及举办展览和司法
专题报告会等宣传形式。
在公开审判案件之前,一般都先将案名、审判期间和地点向群众公布,或重点通知关心
该案件的群众,从而便利了群众自由旁听。据统计,全省各级法院在1954年1月至6月共举行
公开审判2778次,最多的县达197次,一般的县也有30—50次左右,而且每次都有很多群众参
加旁听。
为了指导和帮助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宣传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省司法厅编写《人民
陪审员讲话》,发至全省法院助审员级以上干部,每人1册。同时组织撰写关于法院组织法的
各项司法审判制度的稿件23篇,其中发表在《光明日报》和《黑龙江日报》的有15篇。另外
,还印发15000份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宣传画,下发全省各地配合宣传工作的开展。全省各市
、县、区法院在广泛地运用张贴典型案件的布告、判决、通报和广播等方式宣传外,一般都
设立黑板报,有计划地定期出刊,宣传各项司法审判制度。此外,各级法院审判人员还深入
到工厂、机关、学校和各种团体作专题报告,利用各种会议或干部培训班向群众和干部讲解
《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所确立的各项审判制度。北安县法院通过此种宣传形式就使2800多人
受到教育,使他们基本上了解新中国的各项司法审判制度,便利了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