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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六、七十年代的宣传活动

  1959年黑龙江省司法厅被撤销以后,法制宣传工作主要由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兼管。
    60年代初,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针对当时包办买卖婚姻、早婚、重婚、破坏军人婚姻 等违反《婚姻法》的情况相当严重的现象,以及借婚姻索取财物、婚礼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等不良风气,与民政、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当时正在开展的社会 主义教育运动,在人民群众中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许多地方都进行调查和试点,并 于1963年“三·八”节期间集中地进行宣传。全省各地的文化艺术部门创作许多以正当婚姻 问题为题材,并能反映人们新的精神面貌和新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文艺剧目,在城乡普遍演出 ;报社、电台等新闻单位也报道很多好的典型事例。部分宣传比较好的地区,群众受教育面 达80%以上,其中受到直接教育的约占40%。这些地区的广大男女青年对结婚要钱可耻形成舆 论;借婚姻索取财物、大操大办之风也有所收敛,新的婚姻风气逐渐形成。
    “文化大革命”发动后,在全国范围内“砸烂公、检、法”,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 1967年1月1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被“红色造反团”夺权。从此,法制宣传工作处于无 人管理的停滞状态。
    70年代,在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热潮中,黑龙江省没有统一组织过大规模的法制宣 传活动。1973年6月,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相继恢复组建后,全省各地法院结合办案实际, 曾小范围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975年上半年,密山县法院在处理案件中,发现在学校里个别学生法制观念淡薄,违法 犯罪现象十分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环境。于是他们选择了连珠山镇新鲜中学 个别学生由小偷小摸发展到结伙盗窃,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例为活教材,与学校党组织密 切配合,先后在全县11所中学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逊克县法院采取“三定”的办法, 即定干部担任兼职教师、定重点班级进行系统教育、定时间一月讲一课,向全县在校学生进 行法制教育。
    1975年7月,泰来县法院结合办案编写《刑事犯罪中看党员、干部、工人犯罪情况》、《 小兴安岭到来的不速之客》以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破千年旧俗,立一代新风》等典型案 例和经验材料,下发到各单位,并提供给报社、广播站进行宣传,对提高人民群众法制观念 和阶级觉悟起到了积极作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院选择两起破坏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后果 的杀人案件,利用1周的时间深入到学校、工厂、街道进行法制宣传,震慑了犯罪分子,教育 了群众。
    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自1973年恢复组建以后,坚持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辖区 学校、工厂、商店、街道和郊区生产队共宣传230场次,受教育人数达23万余人次。撰写出有 关法制宣传方面的专题报告和情况反映12份,其中被哈尔滨市委和南岗区委批转的3份,被省 高级人民法院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批转的有5份。该院在进行法制宣传中与公安、教育等 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方法。主要是选择典型案例,在发案地点或罪 犯所在单位进行公开宣判,发动群众批斗罪犯、揭露犯罪。他们先后在大成、文化等公社以 及中、小学校组织多次宣判大会,震慑犯罪分子的同时,也教育了群众。另外,他们还经常 派干部深入到学校兼任校外辅导员,针对学校内情况,联系典型案例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 育。
    1976年12月,为贯彻中央《关于整顿铁路治安秩序的指示》精神,南岗区法院重点选择 一批内外勾结、大量盗窃铁路运输物资、严重破坏列车秩序的杀人、抢劫等重大事故案件, 先后3次在铁路系统召开宣判大会。并与铁路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印发大量宣传材料,在铁路 沿线和各站、段、厂、校广为散发张贴,极大地震慑了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