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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小学法制课

  黑龙江省从1978年开始就有一些小学开展对学生的法制教育。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总 书记胡耀邦在十二大报告中提出“从小学起各级学校都要设置有关法制教育的课程”的要求 ,全省小学法制教育逐步开展。省教委和司法部门联合在部分市、县进行了小学法制课的试 点工作。据统计,试点期间全省共有小学18700所,接受到法制课教育的学生仅占当时479万 名在校生的5‰,大部分未设法制课的地方,主要是通过班会、课外活动等形式渗透一些法制 教育内容。
    这期间法制教育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小学生守则的教育,二是简单法律常识的 教育。采取的教育形式有3种:
    (1)根据党的中心工作,针对学生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法制教育。国家每颁 布一项新的法律、法规,学校就有重点地向学生讲解该项法律的主要内容和守法的基本要求 ;及时掌握学生中已经出现的违法行为和以后可能出现某种违法行为的动向,以及对国家法 律的错误认识,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从而提高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在少先队活动、“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中以及其它社会活动中,结合小学生的接 受能力和特点进行适宜的法制教育。
    (3)在当地教育和司法部门的指导下,开设法制课教育的试点学校在思想品德课中穿插 上法制课。在教学大纲中规定一学年16课时的教学时间,确保比较系统的法律常识教育的经 常化、制度化。
    1985年7月,国家教委、司法部在云南昆明召开全国小学法制教育座谈会,讨论并通过《 加强小学法制教育的意见》,明确规定在小学四至六年级的政治思想品德课中占用1/4课时 ,进行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交通管理条例》为主的法制课教育。昆明会议后,黑龙 江省在全省小学开设法制课进展迅速,截至1985年底,全省18700所小学已开设法制课的学校 达90%以上。通过法制课启蒙教育,在全省广大小学生心中播下法制的种子,增强他们的法律 意识,同时也促进小学校风校纪的转变。开设法制教育起步较早的牡丹江市东牡丹小学,原 来抽烟喝酒、小偷小摸、打架斗殴、谈情说爱等不良现象比较严重。1982年进行法制教育后 ,不良现象大为减少,学校连续3年被评为区、市文明学校,涌现出精神文明建设好事24910 件,有416名学生先后荣获区、市三好学生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