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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学法制课

  1980年,根据牡丹江地区试点学校的经验,全省2903所中学的初三年级普遍开设法律常 识课。1981年根据教育部的统一规定,全省中学法制课进一步调整,确定只在初三开设法律 常识课,使用教育部统编教材,每周2课时,全年68课时。初中一、二年级和高中不设法制课 ,主要通过讲座、报告等形式不定期进行法制教育。
    1983年以后,法律常识课被列入毕业生统一考试科目。1984年全省有276154名毕业生参 加法律常识课考试,及格率占参加考生的51.9%,平均分数为59.76分,在各科考试成绩中 得分最高。1985年,全省中学都按教学大纲的规定,安排法制课教学计划,95%的中学开设了 法制课。各地为上好法制课,采取集体备课、专门辅导、观摩教学等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使在校中学生对国家颁布的重大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基本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