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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东北沦陷时期的法学教育

  一、北满特别区区立法学院(滨江省立哈尔滨法学院)
    北满特别区区立法学院的前身是东省特别区区立法学院。1931年“九·一八”事变日本 侵入东北后,该校仍有原招收的俄、中学生,学制为4年。该院院长仍由已充当汉奸的前东省 特别区行政长官张景惠兼任,并委派康梓林为代理院长。1931年底,该院有职员14人,伪满 部12人,俄部2人,伪满部有教授6人(内兼任职员3人,一是伪满部学监、一是俄部主任、一 是秘书),俄部有教授23人。伪满部有讲师18人(内兼职者14人),俄部有讲师4人。学生分 伪满部和俄部,伪满部有学生6班193人,法律系和经济系各3班;俄部有学生8班143人,法律 系和经济系各4班。全校学生总计336人。1932年,伪满洲国成立后,该法学院即按伪满洲国 文教部颁布的各项法令及“建国主旨”,以“王道主义”、“大同学说”为根据,改变民国 时期的教学方针和宗旨,实行奴化教育。同年春,经济本科第一班、预科第五班均已毕业。 秋季开学,又招收经济和法律本科各1班。同年12月,康梓林因病去职,由本院教务长李培清 代理院长,执行校政。1933年4月,伪满《文教月刊》调查表明,该院当时有教员68人,学生 总数为675人,经费由伪东省特别区长官公署拨给。1933年7月后,随着伪满将东省特别区改 为北满特别区,该学院随之改名为北满特别区区立法学院。1935年,伪满洲国实行帝制,该 院院长改由伪北满特别区行政长官吕荣寰兼任,仍由李培清代理院长。此时,该院职员17人 ,在校学生伪满部138人,俄部142人。全年经费为17000元,由伪满帝国教育厅管理。学院俄 部自1920年3月成立之时起,至1935年,总共举行12次毕业式,共有232人经考试委员会发给 一等及二等毕业证书。其中法律科143人,经济科89人。中国学生在俄部毕业者17人,后来担 任较高伪官职的有伪北满铁路督办李绍庚,伪北满铁路局副局长张明哲,伪北满铁路理事会 总务处处长杨寿镛。
    1936年3月1日,该学院由于伪北满特别行政区被撤销改名为滨江省立哈尔滨法学院,赵 贵任院长。由于学院经费预算减少,职员辞职数人,伪满部同时取消专任教授制。该学院院 址一直是占用伪北满铁路局房舍。1936年,伪满洲国政府清理路产,一切占用房舍均须由路 方收回。故该学院于同年3月15日由南岗铁路局官房迁往黑水道街第一中学校院内。同年7月 ,法律四班学生48人、经济三班学生7人,均已修业期满毕业。1937年6月,法律五班学生41 人,经济四班学生13人,经济五班学生27人,修业期满毕业。同年6月30旧,该法学院停办。
    二、哈尔滨地方司法职员训练所
    东北沦陷时期,日伪为了加强对司法职员的训练,强化其镇压工具,除在中央设伪中央 司法职员训练所外,在地方也同时设立地方司法职员训练所。哈尔滨地方司法职员训练所即 属此类。哈尔滨地方司法职员训练所的宗旨是“专为训练东北满各种司法职员中之满系委任 官试补级者”。该所分为甲、乙两班。开设课程有精神训练、法学通论、民商法大意、刑法 大意、民事诉讼法大意、刑事诉讼法大意、特别法、会计法及统计学、经济学大意、东洋史 、实务演习、语学、科外讲话。甲班共训练6期,训练期限为4个月。1944年6月30日,甲班第 6期46名学员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