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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民民主政权建立后的法学教育

  一、短期培训
    短期培训是指人民民主政权建立后对司法干部进行1年以内的培训,是进行法学教育,提 高司法干部政治、业务素质的一种快速简捷的方式。1980年以前,黑龙江地区的法学教育和 司法干部的培训工作主要是采取这种方式。短期培训分为省级培训、地市级培训和中央代训 3种形式。
    (一)省级培训
    1946年,黑龙江地区建立人民政权后,即开始有计划地培训司法干部。1948年6月,嫩江 省高等法院设立司法干部短期训练班,学习时间2个月,培训司法干部18人。短训班的学习内 容有:①法律是怎样产生的?是否永不变?有无阶级性;②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特点;③今天 是革命的新时代为什么还有人要犯罪;④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及应有的认识、民主政府 各种新旧法令条例、旧刑民法等。
    1948年6月20日,松江省政府设立1个司法干部短训班,学习时间6个月,培训20岁以上3 0岁以下的司法干部40人。该班学习内容有东北施政方针、民主政府各种法令政策、新民主主 义法律的基本特点、典型案件的判决或调解笔录、旧刑民法、思想教育。
    1949年8月,松江省创办司法训练班,学习时间4个月,培训司法干部63人。学习内容有 苏联刑法及总则、有关新民主主义的法令政策及6种条例草案、法庭实习等。
    1951年10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委托松江省行政干部学院开设1个司法干部训练班,学习时 间3个月,培训司法干部36人。业务课有共同纲领、东北施政方针、民法基本知识、刑法基本 知识、婚姻法、司法诉讼程序、惩治反革命条例,政治课有三大运动学习及中国革命基本问 题。
    1952年8月,松江省行政干部学院再设一个司法班,学习时间4个月,培训基层法院、检 察院助理审判员、检察员、书记员及其他行政人员26人。学习内容与前期司法班相同。
    1954年8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厅成立后,为了贯彻实施我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分别在黑龙江省行政干部学校、齐齐哈尔市办两期司法干部训练班, 学习时间4个月。学习内容有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党在过渡时期总路 线、司法工作重要政策法令等。培训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等157人。
    1956年4月,在龙江县景星镇办两期司法检察干部训练班,学习时间5个月,培训助理审 判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240人。学习内容有哲学、国家与法的理论、宪法、刑法、民法、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4期司法干部训练班共培训 司法干部397人。
    1957年3月,在景星司法检察干部训练班的基础上扩建成立黑龙江省政法干部学校,该校 仍然以短期培训的形式培训政法干部。新校址在齐齐哈尔市解放门原黑龙江省公安干部学校 。校长刘宗参,教育长付彩波。列事业编制40人,实有36人,其中教师14人,行政人员17人 ,班主任5人。学校年经费8万元。1957年7月1日,学校正式开学,主要是培训检察院、法院 、司法、民政、监察的基层干部,培训时间3至6个月。第一期共开设了5个培训班,其中检察 班1个,司法班2个,民政班1个,监察班1个。共有学员260人。在培训课程上,司法和检察班 设置8门,即哲学、宪法、法理、婚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民政和监 察班设置6门,即哲学、婚姻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宪法、监察业务。学校共办2期培训班 。1959年2月,由于国家精简机构,经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撤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厅, 黑龙江省政法干部学校随之撤销,其人员、物资全并到黑龙江省公安干部学校。司法干部的 培训工作由法院、检察院自行组织。
    1980年1月,黑龙江省司法局重新建立。到1982年,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和国家司法部的 规定,配合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省司法局(厅)和省政法干部学校, 举办各类司法干部训练班8期,共培训司法干部2295人。具体是:律师训练班两期,学习时间 1个月,学习内容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律师业务、国家与法的理论、民法基本知识,培训律 师工作者240人;民事审判干部训练1期,学习时间1个月,学习内容有法学基础理论、婚姻法 、民法基础知识、有关方针政策,培训基层法院副院长、民庭庭长以上干部166人;公证人员 训练班1期,学习时间1个月,学习内容有民法、公证暂行条例、公证员制度讲义、国内公证 、涉外公证,培训各市县专职公证人员112人;黑龙江省政法干部学校司法干部训练班两期, 学习时间3个月,学习内容有法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 经济法、司法工作任务和方针政策,培训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副科级以上干部和业务骨 干475人;委托黑龙江大学法律系举办司法干部师资班1期,学习时间5个月,培训45岁以下具 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能担负司法业务学习辅导或讲课任务的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系统 的干部103人;军队转业干部司法专业训练班1期。军队转业干部司法专业训练班是根据国务 院、中央军委为转入政法战线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上岗前的训练的指示,在黑龙江省军转干 部专业训练领导小组领导下,以黑龙江省政法干部学校为主举办的。该训练班在哈尔滨、齐 齐哈尔、牡丹江、合江、大庆、绥化、黑河、大兴安岭8个市地,设12个教学点,学习时间5 个月,训练即将转业到司法部门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1199人,其中分配到黑龙江省工作的60 8人。
    1983年至1985年,司法干部培训工作有较大的变化和发展。随着劳改劳教工作划归省司 法厅领导,农垦、森林系统建立司法机构,司法干部队伍扩大,培训任务增加。为适应改革 、开放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斗争的新形势,省政法干部学校和省劳改工作干部学校 在新校舍举办各类司法干部训练班13期,培训司法干部2405人。其中省政法干部学校(1984 年改名为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举办7期,具体是:司法领导干部训练班1期,学习时 间4个月,培训地、市、县、区各级法院正副院长、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司法局长、法律顾问 处主任、省直司法机关副处级领导干部和准备进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175人;司法干部训练班 1期,培训分配到司法部门未经培训的军队转业干部、森林系统未经培训的司法干部和妇联从 事法律工作的干部183人;法院、检察院干部训练班1期,培训经济、民事助理审判员、检察 院助理检察员以上干部200人;司法行政干部训练班1期,培训司法行政系统未经训练的科股 级干部和农垦、森林系统律师149人;经济审判、经济检察干部训练班1期,学习时间3个月, 培训从事经济审判、经济检察工作的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以上干部和律师130人;企业法 律顾问班1期,学习时间2个月,培训企事业法律工作者295人;协助农场总局,举办司法干部 训练班1期,培训农垦、森林系统司法干部482人。省劳改工作干部学校共举办短训班6期。具 体是:举办新增劳改、劳教干警训练班5期,培训全省劳改系统新招干警385人,培训新增科 、大队级劳改工作干部、新增中队级劳教工作管教干部、省直劳改系统政治处正副主任、党 支部书记等干部298人;举办新招干、新增点管教干部训练班1期,培训管教干部108人。司法 干部短期培训的情况详见表8—2。
    (二)地市级培训
    地、市级司法干部培训工作是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家司法部关于司法干部分级培训 的规定,为适应黑龙江省法制建设的需要进行的。从1980年至1985年,松花江、嫩江、合江 、哈尔滨、大庆、伊春、牡丹江、绥化、齐齐哈尔、大兴安岭、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 14个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租借地市委党校、行政干部学校或林业干部学校,举 办司法干部训练班6期、司法助理员训练班4期、刑事审判干部训练班2期、公证业务训练班1 期、法制宣传摄影技术训练班1期、劳改劳教干警训练班1期,共培训基层司法机关的助理审 判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助理员等干部6211人。
    各地、市司法干部训练班,主要从当地政法机关聘请政法院校毕业的或经中央政法干部 学校训练过的司法干部,以及做司法工作多年、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干部,担任兼职教员 。培训时间1至3个月。学习内容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宪法、经济 合同法、政治理论或为适应形势、任务以及工作要求等急需的司法业务知识。
    (三)中央代训
    中央代训是选调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到中央级政法院校举办的各类司 法专业训练班学习的一种形式。1954年8月省司法厅建立到1956年,选调干部到中央政法干部 学校(包括东北人民政府司法部举办的司法干部训练班)学习,为黑龙江省培训基层法院正 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以上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检察、司法行政干部161人。培训时间 一般为5个月。学习内容主要是哲学、国家与法的理论、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刑事诉 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司法业务知识。1957年至1980年 ,中央代训曾一度中止。1980年省司法厅恢复建立后,这一工作也随之恢复。从1980年至19 85年省司法厅选调干部,分别到中央政法干部学校举办的普通班、律师班、师资班、公证班 、领导干部轮训班,中央第二政法干部学校举办的普通班,中央党校举办的司法干部进修班 ,司法部举办的公证班,司法部委托深圳大学举办的涉外经济法班和西北政法学院政治经济 学习班,以及劳改劳教工作管理干部学校学习。共为黑龙江省培训科级以上干部和业务骨干 426人。学习时间4至5个月。学习内容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四、五、六中全会公报、 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建国 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及其它法律、司法业务知识。
    二、学历教育
    (一)普通教育
    1.黑龙江大学法律系
    1980年9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黑龙江大学增设法律系,为大学本科法律专业,学制4 年。
    1985年黑龙江大学法律系设有行政办公室、党团办公室、资料室以及法理、刑法、刑侦 、民法、经济法、国际法、诉讼法、法制史8个教研室。全系共有教师员工62人,其中教学人 员有副教授8人,讲师12人,教员3人,助教28人,计51人;行政人员11人。经费由学校统一 管理,没有定额。
    法律系开设的必修课程有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共党史、外语、体育、法学基础理论、 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公法、国际 私法、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刑事侦查学、司法文书等22门,1918学时。规定选修课时 数为774学时。共计2692学时。
    1981年7月,面向全省招生。规定报考人员必须是应届或往届高中毕业生,考生参加全国 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由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择优录取。1981年,首届招收学生 29人;至1985年招生5期,共计325人。此外,招收研究生3人。第1期学员经学校统一考试全 部合格,现已毕业分配到黑龙江省各级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
    2.黑龙江省泰来人民警察学校
    1979年5月,经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在省公安厅劳改局干部训练班基础上建立黑龙江 省泰来技术学校。这是一所中等专业学校。校址由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农场迁至泰来县城内 ,隶属省公安厅劳改局。从1981年开始,为适应我国新时期劳改事业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 较高的政治素质、能掌握劳改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胜任劳改工作的干警,设置劳改专 业。1983年11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泰来技术学校改为黑龙江省泰来人民警察学校,隶属 省司法厅劳改局。校内设有党委办公室、行政科、学生科、教务科、图书室以及基础教研室 、专业教研室等机构。人员列劳改系统警察编制65人。
    学制2年。开设课程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中共党史、法学基础理论、宪 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劳改法学、犯罪学、监狱史、改造教育学、狱政管理学、罪 犯改造心理学、狱内侦查、劳改工作概论、劳改企业管理、劳改工作应用文、擒拿技术、武 器原理与使用、摩托车驾驶、体育、音乐等24门,总计2484学时。
    规定报考人员必须是应届或往届高中毕业生(主要是从事劳教工作的干警子女)。考生 经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考试,择优录取。1981年首届招生50人,至1985年共 招收5期,共有学生228人。第1、2期学生90人已毕业。
    (二)成人教育
    1.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1981年4月6日,根据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加强和建立地方政法干部学校的请示报告 》,经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黑龙江省政法干部学校筹备组。次年11月5日 ,省编委黑编(82)93号文件通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撤销黑龙江省政法干部学校筹备 组,成立黑龙江省政法干部学校。学校为副厅级单位,隶属省司法厅。校址在哈尔滨市南岗 区学府路四道街45号。占地面积2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600平方米。刘承业任学校党委副 书记,李树声任副校长。内部机构设有党委办公室、行政处、教务处、教研室。
    1984年2月28日,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管理干部学院问题的请示的通 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政法干部学校改为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正厅级 单位,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省司法厅代管。内设机构调整为党委办公室、行政处、教务处、 政治处、政治理论教研室、法理教研室、刑法教研室、经济法教研室、民法教研室、图书馆 ,1985年图书馆藏书7万余册,各种资料1300册,订阅报刊杂志300多种。
    学院列事业编制150人,其中教师64人。学院形成一支以政法院校毕业的本科大学生为基 本力量的师资队伍。学院采取多种形式致力于教师素质的提高,选送教师进修,组织教师到 司法部门学习,从事实际工作,充实理论知识,组织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学术讨论会和教学 大纲研讨会。至1985年,教师中获得职称资格的有副教授18人,讲师24人,助教22人。学院 常年经费70万元。
    学制规定为专科2年。开设必修课19门,即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共党史、语文和司法文 书、逻辑学、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 婚姻法、经济法、司法会计、国际法、国际私法、法医学、体育。讲座课4门,即外国法制史 、犯罪心理学、刑事侦查学、刑民法专题讲座。总计1622学时。
    1984年7月,面向全省招生。主要招收40周岁以下,工龄5年以上,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 度的各级政法机关在职干部。经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考试,择优录取。从1984年 至1985年,招生2期,计370人。其中法院系统92人,检察系统72人,司法行政系统83人(含 劳改、劳教干警49人),公安、政法委、人大法制办等政法系统123人。 (见附图)
    2.黑龙江省劳改工作干部学校
    1982年7月13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黑龙江省劳改工作干部学校。校址由泰来县迁 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城高子镇,后来又迁至哈尔滨市动力区朝阳乡。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建筑 面积1.5万平方米,隶属省公安厅劳改局。1983年8月1日,改属省司法厅劳改局。校内机构 设有办公室、政治处、教务科、学生科、政治理论教研室、劳改业务教研室和图书室。图书 室藏书7000余册,订阅报刊、杂志近百种。学校共有职员41人,其中教师22人。常年经费12 万元。
    1985年7月,为适应新时期劳改事业发展的需要,多层次培训劳改系统干警,与省政法管 理干部学院联合举办法律专业大专班,同时举办职工中专班。
    法律专业大专班学制2年。开设必修课22门,即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共党史、语文和司 法文书、逻辑学、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 法、婚姻法、经济法、司法会计、国际法、国际私法、法医学、行政法、犯罪心理学、劳改 学、军事体育,总计1610学时。主要招收40周岁以下、工龄5年以上,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的劳改系统在职干警。经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考试,择优录取。1985年,首届招 生78人。学习期满,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由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发给法律专业专科毕 业证书。
    职工中专班学制2年半。开设课程有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共党史、语文基础知识、写作 、数学、外语、中国历史、世界近代史、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劳改学 概论、监狱史、狱政管理、狱内侦查、罪犯教育学、罪犯心理学、劳改企业管理、劳改工作 应用文、军事体育等22门,总计2427学时。主要招收35周岁以下,工龄2年以上,具有初中毕 业文化程度的劳改系统在职干警。经哈尔滨市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考试,择优录取 。1985年,招生52人。学习期满,所学各科成绩合格,统一发给中等专业毕业证书。
    3.黑龙江大学夜大学法律专业
    随着黑龙江大学增设法律系,黑龙江大学夜大学于1981年7月开始设法律专业。聘请黑龙 江大学法律系教师为兼职教师。
    学制为专科3年。开设课程有哲学、政治经济学、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刑事诉讼 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刑 事侦查学、逻辑学、法医学、犯罪心理学、司法文书等19门,总计1270学时,主要招收40周 岁以下,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哈尔滨市所在地的各级政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或待 业知识青年。1981年和1982年,由黑龙江大学自行考试录取。1983年以后,由省成人高等学 校招生委员会统一考试,择优录取。1981年,首届招收学生240人,至1985年招生5期,共计 710人。第1、2期学员380人,经统一考试全部及格,已经毕业。
    4.吉林大学法律函授教育
    1983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同意,司法部委托吉林大学法律系在黑龙江省举办法律专业函 授教育。是年8月25日,为配合吉大法律系在黑龙江省的函授教育,培养更多更好的法律人才 ,黑龙江省司法厅设立函授总站,列司法行政系统事业编制40人,处级单位。并在松花江、 嫩江、合江、牡丹江、绥化、黑河、哈尔滨、齐齐哈尔、鸡西、鹤岗、双鸭山和大兴安岭、 伊春、大庆14个地、市司法局设立函授站。吉林大学法律系负责教学、招生和考试工作;省 函授总站和地、市函授站负责组织面授、辅导和批改作业、组织考试、函授教学管理、学生 的思想教育等工作。为便于面授,全省设有4个面授点,每学期集中面授1次。
    学制为专科3年,本科5年。一次入学考试,分段毕业。学习期满,所学课程全部及格者 ,由吉林大学发给法律专业函授专科或本科毕业证明。国家承认学历。
    在课程设置上,三年制专科开设必修课门18门,即中共党史、国家学说概论、汉语写作 、政治经济学、法学基础理论、司法文书、哲学、宪法学、逻辑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 犯罪心理学、民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经济法、婚姻法、中国法制史。总计3312学时, 其中面授580学时,自学2732学时(每周自学18小时)。五年制本科开设必修课31门。在学完 专科18门课程基础上,继续学习13门,即预防犯罪学、行政法、中国法律思想史、国际私法 、外国法律制度史、劳动法、西方法律思想史、比较刑法、刑事侦查学、法哲学、外国宪法 、法医学、外语。总计5368学时,其中面授920学时,自学4448学时。
    1983年开始招生。主要招收40周岁以下,在政法部门工作2年以上,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 度和各级政法机关的在职职工。参加全国成人高等院校统一入学考试,择优录取。从1983年 到1985年,招生3期,计有学生808人。到1985年末,实有学员759人,巩固率为93.9%。其中 法院系统171人,检察系统161人,司法行政系统213人(含劳改劳教干警75人),公安、政法 委、人大法制办政法系统193人,政法系统知识青年21人。
    5.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
    1985年,随着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设法律专业,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也增设法律专业。 隶属省教育委员会。根据司法部《关于认真组织司法干部参加电大法律专业学习的有关问题 的通知》,经该大学同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1985年9月9日成立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省司 法厅法律分校,刘振兴副厅长兼任分校校长,贾玉琢、刘忠文担任副校长,另配专职工作人 员5名。同时,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鹤岗、绥化、佳木斯、伊春、大兴安岭 9个地、市司法局建立电大工作站,与函授站合署办公。按有关规定,经与省电大协商,省电 大对省司法厅法律分校负责学籍管理,制定教学计划和考试;省司法厅法律分校负责组织管 理、教学辅导和思想教育等工作。
    学制为专科3年。开设必修课17门,即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共党史、写作基础、司法文 书、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概论、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婚姻法、劳改法、律师公证与调解业务。选修课6门,即逻辑学、中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刑事侦查常识、自然科学常识、法医学。选修课学生可任选3门。总计20门课程 ,3000学时。其中广播电视授课1120学时,自学1880学时。每学期播讲的课程一般为3至4门 ,每周约为10学时。各教学班聘请专职或兼职教师进行辅导,辅导时间一般是授课时数的1/ 4。
    主要招收4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各级政法职工,企事业法律工作人员, 中小学法制课教师或待业知识青年。经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统一组织考试录取。1985年4月开 始招生。由于省司法厅法律分校正在筹建,考生未赶上省电大统一招生考试时间。经省电大 同意,由省司法厅法律分校招收视听生1132人。规定经第一学期学习,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 ,取得电大学籍,成为正式学员,余者仍为视听生。其中法院24人,检察12人,司法行政11 9人,劳改单位152人,劳教单位81人,公安101人,民政11人,知识青年227人;教师和其它 部门职工378人。学习期满,总分达到150学分的,由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统一发给法律专业 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6.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黑龙江分校
    1985年3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黑龙江分校成立。隶 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设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内。在各地、市和铁路中级人民法院建立18 个分部。
    学制为专科3年。开设必修课15门,即哲学、政治经济学、法学基础理论、宪法、中国司 法制度、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婚姻法、国际私法、审判业务知 识、写作基础、司法文书,计1030学时。选修课6门,即中国法制史、国际公法、法医学和司 法精神病基本知识、刑事侦查学基本知识、逻辑学、自然科学基本知识。选修课学生可选3门 。总计120学时。以录音授课方式为主,辅以必要的辅导,辅导时间一般为授课时数的1/5。 每周上课10学时左右,自学15学时。
    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各级人民法院在职干部。1985年,经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考 试,录取2384人。学习期满,总学分达到152学分者,发给法律专科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