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学研究
黑龙江省最早的法学研究机构是1912年设立的共和研究所,存在5个多月,即归并到法政
专门学校。此外,民国时期东省特别区法政大学的教师在教学之余,进行广泛的法学研究,
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没有专门的法学研究机构,法学研究也没
有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60年3月,设立黑龙江省政法研究所,存在一年多即撤
销。法学研究工作一度中止。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学研究得到恢复。先后
于1980年12月和1981年1月,建立黑龙江省法学会和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二者合署办公。从
此,黑龙江省的法学研究工作步入了稳步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