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收益分配
一、分配比例
区工业实行统负盈亏时,企业盈利按八级累进税率上交所得税,和按规定上交城市维护
费和人防建设费以后,再将企业留利作为100,上交区主管部门70%,留给企业30%,作为企业
的公益金和奖励基金。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由主管部门平衡调剂拨给企业。
1980年以后,区工业按照省委、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9月30日制定的《关于发展城镇集体
所有制经济若干问题的(试行草案)》的规定,逐步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继续实行共
负盈亏的企业,税后留利上交主管部门的利润由70%减少到50%。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
企业,年终税后留利按规定上交各项费用后,30%以上交给主管部门作为集体事业建设基金,
其余70%留给企业。
1983年,按照国务院〔1983〕国发6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税后留利上缴主管部门的集体
事业建设基金改为25%,留给企业75%。1985年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市又将收缴集体企业的集
体事业建设基金减少到20%。企业留用部分的分配比例是:(1)公积金(生产发展基金)50
%,主要用作发展生产的固定资金和补充流动资金;(2)公益金(福利基金)30%,主要用于
职工集体福利事业;(3)奖励基金20%,主要用于职工的阶段和年终奖励。
二、事业金
事业金,即集体事业建设基金的简称。区街工业企业上缴给主管部门的事业金,主要用
于扶持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扩大生产经营,修建生产经营用户,开展科学研究和职工教育,
资助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区街集体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并适当用于发展集体福利事业
。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中都规定事业金不得挪作他用。
区工业上缴给主管部门的25%事业金分作两部分,区主管部门留15%,交区财政10%。街道
企业交工业总厂或集体企业公司的25%事业金,其中的也要交区财政10%。有的区规定将10%的
事业金留给街道办事处使用。1985年哈尔滨市南岗区规定,只向区工业和街道工业收取20%的
事业金,区工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留12%,8%交区财政。
三、管理费
管理费是区街工业企业上交给主管部门的费用。管理费按产品销售额或营业额在税前提
取。
1.管理费的提取标准。黑龙江省规定从事产品生产的区街工业企业,按产品销售额的1
%提取;从事修理、劳务、加工企业按收入额的2%提取。
2.管理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管理人员工资、奖金、办公费、差旅费、福利费等项经
费的开支,不作他用。
3.管理费的上缴办法,主要交给直接主管部门。市和区两级主管部门对管理费的分配是
,市集体企业管理局和区街工业处提取其中的20~50%,留给区街主管部门50~80%。
省区街工业主管部门,不向区街工业收取事业金和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