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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作社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是手工业联社成员单位的主体和主 要组织形式。
    黑龙江地区最早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社是佳木斯市回民马具生产合作社。该社成立于1946 年11月,接着佳木斯市又成立电器生产合作社和服装生产合作社。到1963年,全省手工业合 作社已发展到2446个。“文化大革命”期间,绝大多数合作社已改为合作工厂,但仍实行合 作社的管理制度。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是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实行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原则的群众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社会主 义经济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手工业合作社是手工业联社的主体,在手工业合作 企业中,手工业合作社是大量的,它是手工业合作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全省的手工业合作社,虽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退还了社员股金和多余存款,并将手工 业合作社的名称改为工厂,但企业的核算形式、财会制度,仍实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管理 办法。
    手工业合作社的生产方向,按1957年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修订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示 范章程》规定,首先是面向农村为农业服务,同时为城乡人民生活服务,为出口贸易服务和 为工业建设服务。1976年,农村手工业合作企业划归乡镇企业局管理以后,中小农具的生产 任务亦随之划出,手工业合作企业生产方向改为主要是生产日用工业品为城乡人民生活服务 ,同时为大工业和出口贸易服务。
    1983年后,按照国务院[1983]76号文件精神和1984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镇 集体经济的决定》,不再划分合作工厂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984年以后,不再使用手工业 生产合作社的名称,改称城镇集体企业。
    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提出轻工业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我国社 会主义经济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集体企业要真正按照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来 办。集体企业可以按照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 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的原则,自主经营管理。
    一、手工业合作社社员
    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凡年满16岁的手工业劳动者和能够参加社内劳 动的其他劳动者,承认社章、自愿申请人社的,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就成为社员。新人社 的社员,要缴纳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股金和相当于股金10%的入社费。在社员调离或死亡 时,股金可以退还,入社费不退。
    参加合作社的社员,要把自己主要的生产资料(主要生产工具和原材料),折价转为合 作社集体所有。简单的手工工具(如刀、锯、锤等)可以集体所有,也可以私有自用。社员 入社的生产资料,经民主评定价格,除了抵缴本人应缴纳的股金和入社费用,多余部分,作 为社员多余存款存入社内。1967年以后,黑龙江省根据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通知,已将社 员股金和多余存款全部退还。1983年,省手工业系统按国务院〔1983〕国发67号文件精神, 重新恢复入股分红制度,每个职工入股金额50~100元。
    手工业合作社社员在本社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参加社员大会,讨论和表决各项 社务问题;参加社内劳动,取得应得的报酬;监督社务活动,提出有关社务的批评和建议, 检举违法失职的人员。社员还有享受合作社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待遇的权利。
    手工业合作社实行劳动分红的制度,按社员全年实得工资的比例进行分配。每个社员所 分得的劳动分红,不能超过本人一个月平均工资。全省手工业合作社的名称改为工厂以后, 也一直坚持实行劳动分红的制度。
    二、合作社的管理体制
    社员大会和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是手工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通过或者修改社章。(2)选举或者罢免合作 社主任、副主任、理事会的理事,监理会的主任、副主任和监事。(3)选举或罢免出席上级 联社社员大会的代表。(4)审查和通知合作社的生产计划和财务计划。(5)审查和通过合 作社的工作报告和盈余分配方案。(6)讨论通过社员入社和开除社员出社。(7)审查和决 定对于入社社员的生产资料的折价和合作社重要财产的购置、出卖或转让。(8)审查社员对 于理事或监事的不法行为的检举。(9)决定合作社的分支机构(如门市部)的设立或者撤销 。(10)决定合作社分开为几个合作社和决定合作社同兄弟合作社合并。决定合作社的解散 。(11)决定社内的重大事项。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手工业合作社改为工厂后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改为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其职权依旧。
    理事会 理事会是手工业合作社的管理机构。理事会由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和理事组 成。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是理事会当然的主任、副主任。
    理事会对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在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 理日常业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社章、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 决议和上级联社的指示。(2)对外代表合作社。(3)管理社内的生产工作、财务工作和其 他社务。(4)编制生产计划、财务计划和统计财务等表报。(5)委派或者聘请社内的管理 人员。(6)决定对于社员的奖励和处分,向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出吸收新社员和开除社员 的建议。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和理事,任期1至2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一般不脱产。
    手工业合作社改名为工厂后,有的将理事会改为工厂管理委员会或民主管理委员会,有 的仍称理事会。
    监事会 监事会是手工业合作社的监察机构。监事会由主任、副主任和监事组成。监事 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至二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一般也不脱 产。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和理事会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兼任监事。规模较小的合作社可 以不设监事会,只设监察员。
    监事会的职权是:(1)监督和检查理事会对于国家政策法令、社章、社员大会或社员代 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联社的指示的执行。(2)检查理事会领导的生产工作和财务工作。(3 )征求社员的意见,向理事会提出改进社务的建议。(4)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 察工作报告。
    监事会对于理事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向理事会提出改变决议的建议。理事会经过 讨论不接受监事会的建议时,监事会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建议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讨论,或者向上级联社报告。
    三、合作社的盈余分配
    手工业合作社实行年终决算制度。合作社在年终决算有盈余时,要首先缴纳所得税,然 后弥补上年亏损,余额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1.合作事业基金,20%;2.公积金,不少于4 5%;3.特种基金,不超过20%(其中教育基金不超过5%,福利基金不超过10%,奖励基金不超 过45%);4.社员劳动分红不超过15%。
    1961年以后,手工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作了调整。企业税后留利上缴给联社合作事业基 金30%,然后作为100,55%作为生产发展基金,25%为福利基金,20%为奖励基金。
    1979年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 问题的决定(试行草案)》的规定,省集体所有制工业,其年终实现的税后利润(扣除按规 定提取的城市维护费和人防战备费)的分配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原则上30 %上缴主管部门,作为事业金,70%留给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共负盈亏的企业,50%上缴主管 部门,50%留给企业。根据不同企业的利润情况,企业主管部门还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企业留用部分,按下列比例使用:
    (1)公积金占50%,主要用于发展生产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2)公益金占30%,主 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3)奖励金20%,主要用于职工的阶段奖励、年终奖励和劳动分 红。
    合作社(工厂)年终决算发生亏损时,可以留记帐面,从下年度盈余内弥补。如连续两 年亏损,不再留记帐面,要依次以公积金、股金弥补。
    1983年按国务院国发〔1983〕67号文件的规定,全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按规定缴纳 所得税后的利润,向主管部门缴纳集体事业建设基金(即合作事业基金)一般应低于税后利 润25%,其余均留给企业,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扩大经营,补充流动资金,偿还贷款,也要有 适当比例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劳动分红。
    手工业合作社都要根据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制定下发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制定自己的社章。都要参加当地市、县手工业合作联社或专业联社,作为联社的成员单位, 并接受联社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