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工厂是由手工业合作社升级转为工厂的。合作工厂是当地手工业联社的直属企业,
也是联社组成的当然成员。
黑龙江省手工业企业中的合作工厂产生于1958年。当时正直“大跃进”,受“一大二公
”思想的影响,一些企业组织规模较大、生产条件比较好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开始“升级
”改为合作工厂。还有一批已经升级过渡为全民所有制的手工业合作社,因为不符合国营企
业的条件,又退回给手工业部门,也改为联社直属的合作工厂。
手工业合作工厂在手工业企业中是少量的。到1967年,合作工厂在手工业企业中仍然是
少数,仅占全省手工业合作企业总数的15.7%。随着手工业生产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
以后又有一些手工业合作社转为合作工厂。合作工厂在手工业企业中的比重逐渐上升,其中
大中城市的合作工厂多些,县镇中的合作工厂较少。全省合作工厂最多的一年是1978年,19
79年合作工厂在手工业合作企业中的比重上升到49.2%,以后有些合作工厂又退回为合作社。
1983年以后,合作工厂全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再划分合作工厂和合作社。统
称城镇集体企业。
一、合作工厂的职工
手工业合作社转为合作工厂后,其从业人员也由社员改为职工,成为工人阶级的组成部
分,可以组建工会。有条件的合作工厂可以实行《劳保条例》,暂时没有条件的企业,为解
决职工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生活问题,可以按主管联社拟定的劳保方案,提取一定比
例的社会保险基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二、合作工厂的管理体制
合作工厂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也是职工参加决策的权力机构。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工厂管理委员会和监
事会,是合作工厂的管理机构和监察机构。
工厂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是合作工厂职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工厂的管理机
构。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管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即是合作工厂的厂长和副厂
长。工厂管理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实行集体领导,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1985年开始推
行厂长负责制,由厂长集中统一指挥,并对企业生产经营全面负责。
监委会(或监事会)是合作工厂的监察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监事)组成。工
厂管委会的委员和它所属办事机构的人员不兼任监委会的委员。
1983年以前,实行统负盈亏的合作工厂,厂级领导干部均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实行民
主选举厂长的很少,即或实行选举,也由主管部门确定候选人,实行等额选举。工厂的党支
部书记也由上级党委派。
三、合作工厂的产权
与合作社产权属本社社员所有不同,合作工厂资产的产权属于联社所有,工厂只有使用
权。对于企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都必须报请主管联社批准。合作工厂的核算形式实行联社
统负盈亏,企业盈利大部分上缴联社,企业技术改造由联社投资,企业亏损也由联社弥补。
四、合作工厂的收益分配
合作工厂的税后利润,在统负盈亏期间,一般要向主管联社上缴70~90%,其余部分留给
企业,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可以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福利基金、奖励基金。1979年以后合作工
厂开始由统负盈亏改为自负盈亏,盈余分配也改按手工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办法执行。
1983年以后,全省手工业合作企业中的合作工厂已全部改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民主
管理、自负盈亏。不再划分为合作工厂和手工业合作社,也不再称“大集体”和“小集体”
,统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合作工厂的出现,是手工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它是一种具有中国色特色的手工业组织
形式。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合作工厂曾发挥积极作用。第一,它突破了合作社单个集体企业
范围内的小集体所有,形成为集团式群体的雏形,使手工业能在较大范围内统一组织生产经
营,统一调剂和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第二,它有利于手工业生产的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合理布局和组织专业化生产协作,便于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开发新兴
行业;第三,有利于扶持贫困企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以及解决职工的集体生活福利问题。
但是,合作工厂的组织形式,由于实行统负盈亏,也带来平均主义和企业间“吃大锅饭”等
弊端,统负盈亏的范围越大,职工关心企业的积极性越小,逐渐使职工对集体经济的观念淡
化,使合作工厂失去了集体经济的特点和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