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工业联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联社所属各成员单位按照社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向联社
缴纳的合作事业基金和管理费。
省手工业联社的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成员单位缴纳的合作事业基金(集体事业建设基金);
2.管理费;
3.直属企业上缴的利润;
4.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拨款和资助;
5.上级联社的借款。
一、合作事业基金合作事业基金(1983年后按国务院〔1983〕国发67号文件规定,改称
建设基金),是联社成员单位按照社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出20~30%上缴
给联社,作为合作事业基金。合作事业基金主要用于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扩大生产经营
,修建生产经营用房,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和职工教育,资助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手工
业集体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并适当发展集体福利事业。国家规定,合作事业基金(集体事业
建设基金)不能挪作他用。
手工业合作社、合作小组和供销生产社上缴直属联社的合作事业基金的比例是:1983年
以前为税后利润的30%。1983年以后,按国务院文件规定改为25%,个别市县改为20%。各市县
手工业联社收缴的合作事业基金,自己留用80%,上缴省联社20%;省联社收缴各市县联社上
缴的合作事业基金,自己留用80%,上缴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20%。1979年以后,全国手工业
合作总社对大部分边远省份(包括黑龙江省)免收合作事业基金。
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省手工业联社对各地市实行合作事业基金定额包干上缴办法。
定额包干上缴的金额,参照前3年平均上缴水平上下协商确定。但是,由于手工业企业资金状
况一直处于紧张状态,各企业不能按期如数上缴,各市县上缴省联社的合作事业基金,除哈
、齐、牡、佳等大中城市外,也均有拖欠。1985年,有些省市根据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通
知精神,停止了向企业收缴合作事业基金,全省各级手工业联社资金困难,仍坚持按规定收
缴。
二、管理费
管理费是手工业企业按规定向联社上缴的管理费用,按产品销售额在税前提取。管理费
的提取标准;全国规定从事产品生产的手工业企业,按产品销售额的1%提取;从事修理、劳
务企业按收入额的2%提取,黑龙江省手工业系统普遍按1%执行。
管理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联社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办公费、差旅费和福利费等
项经费的开支,不作他用。
管理费的上缴办法,市县基层联社从手工业企业收缴的管理费,自己留用80%,上缴省联
社20%,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实行包干上缴的办法。
三、直属企业上缴的利润
实行统负盈亏期间,联社直属的合作工厂、供销企业向联社上缴税后利润的70~90%,企
业发展生产、进行技术改造所需资金也由联社投资,企业发生亏损由联社弥补。
1979年以后,省手工业联社直属的合作工厂、供销企业和各专业公司,逐步实行独立核
算、自负盈亏,仍作为联社直属企业的,一般参照手工业企业向联社上缴合作事业基金的比
例,即税后利润的25%向联社上缴,对经营状况比较好的直属企业上缴的利润,一般也不超过
企业税后利润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