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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篇 工业管理

  黑龙江省手工业(二轻工业)的管理体制、管理范围、行业管理和企业管理制度,是根 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和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 定执行的。1961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试行草案》以及中共黑 龙江省委、省政府扶持和发展城镇集体的有关规定,是党和政府对手工业进行经济管理的基 础依据。1951年,在手工业合作化重点试办、典型示范、普遍发展期间,第一次全国手工业 生产合作会议制定了《工业生产合作社章程准则》,准则对手工业企业的生产管理、技术管 理、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财务管理和工资福利等基本原则,都作了明确规定。1957年,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制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对企业管理制度又进 行充实和完善。黑龙江省手工业贯彻执行这些规定,不断地改进对手工业企业的领导和管理 。
    1958年,手工业合作工厂和手工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出现,是追求“一大二公”思想的 产物。这些企业管理制度一般学习国营企业的管理模式,按照国营企业的管理办法管理集体 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统负盈亏。虽然在当时对手工业合作事业的发展起过重要作用,但也 逐步滋长了不讲经济核算的“吃大锅饭”的做法和依赖国家包下来的“铁饭碗”思想,使这 些企业逐渐变成“二国营”。
    1974年,黑龙江省手工业改称二轻工业,但管理体制、管理范围和企业管理制度基本上 没有较大的变化。
    1983年,省第二轻工业厅按照国务院〔1983〕67号文件《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 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精神,组成两个工作组到牡丹江市和双城县进行试点,贯彻文件精神 ,帮助企业重新制订企业章程,试行民主选举,恢复入股分红制度。从此以后,全省二轻工 业逐步恢复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重新按照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办 集体企业。1983年以后,在手工业集体企业中,不再划分手工业合作社和合作工厂,也不再 分大集体和小集体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