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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所有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主要按企业所有制划分管理范围。如全民所有制企业归工业 厅管理,集体所有制工业归手工业管理。当时的手工业管理全部集体所有制的手工业企业, 以及照像、理发、钟表、刻字等服务性行业和个体手工业。企业结构是: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供销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小组,农村手工业和公社工业。
    1958年以后,黑龙江省手工业的管理范围有新变化,它不仅管理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还按分管行业管理部分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在集体所有制工业中,增加了合作工厂、厂 办集体企业和家属厂。1958年的企业结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手工 业合作工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供销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小组、城市(镇)工业及街 道工业、农村手工业和公社工业、五七家属厂和厂办集体企业。
    1974年,手工业改称二轻工业,省手工业局改称省第二轻工业局。
    1977年,因国家工业管理体制再次调整,将二轻工业管理的农村手工业和公社工业划给 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从1978年起省二轻工业不再管理农村手工业和中小农具行业。二轻工业 的管理范围按分管行业管理全民所有制的二轻企业、集体所有制的二轻企业、城市区街工业 和厂办集体企业,直至1985年。
    在全省二轻工业系统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所占的比重较小,1985年在所属3703个企业中 ,只有全民所有制95个,仅占企业总数的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