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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试行股份制

  早在50年代手工业合作化时期,黑龙江地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就实行了社员入股分红的 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退还社员股金,停止了入股分红。
    1980年8月,哈尔滨市松江木器厂为扩大生产能力,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经全厂职工研 究讨论,决定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吸收本厂职工和社会各方人士的资金,计划设1万 个股,每股100元,预计筹集股金100万元。《哈尔滨日报》8月15日刊登该厂成立股份有限公 司的消息,还在第四版刊登了该厂实行股份制的章程。这是全省也是全国第一家实行股份制 的集体企业。
    松江木器厂是有20多年历史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主要生产椅凳类家具,产品畅销国内外 。1978年和1979年利润每年递增70%以上。1980年该厂又与纺织电器器材厂合并,厂房面积扩 大,预计年底可完成产值500万元,利润50万元。工厂要扩大再生产,突出的问题是资金不足 。经全厂职工反复协商,决定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制定章程,章程中除 规定办股份制企业的宗旨、股东的权利义务外,还规定本公司将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 并由董事会推荐、党组织审查批准、产生公司经理1人,副经理若干人,主持公司生产经营业 务。该厂的做法得到了领导部门的大力支持,中共哈尔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干部带头集资 。不到半个月,参加集资买股票者上千人,集资101.4万元。经过5年的建设和发展,该公司 由原来的1家集体所有制的木器厂变成拥有6个分公司5个分厂和在省内外有10来个配套企业的 股份公司。由于经营上的延伸和生产多元扩展,一个集团式的企业群体正在形成,1985年, 该公司不仅能生产20种规格的排椅,还开始生产铝合金门窗和为席梦思床垫配套的聚胺酯软 泡沫塑料。主产品排椅的产量由1980年的7.5万套提高到50多万套,产值由340万元上升到1 200多万元,利润比1980年增加两倍多。
    从1983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之后,省二 轻工业普遍恢复入股分红的制度,到1985年末,全系统职工入股金额达1114万元。
    1985年,省二轻工业开始试行股份制,在第四季度召开的全省二轻工业财务工作会议的 同时,召开了第一次股份制试点座谈会,副厅长周辉春在会上讲解了试行股份制的意义和目 的,动员各地进行试点。同年12月在厅内设股份制试点办公室,周辉春任主任、姚琨、李春 阔、黄晓旭任副主任。在全省各地二轻工业中开展股份制试点。
    试行股份制,完全出自企业自愿,不搞一种模式。试行股份制的企业,一般都认真清理 财产、划清财产归属,制订划分股份的办法和实行股份制的章程,并在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 大会上讨论通过企业留利分配方案和分红办法,宣布每个职工分得的股份,发给股份证书。 同时选举股份企业的董事会和董事长,并由董事会选聘任命企业的厂长或经理,实行厂长( 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规定厂长(经理)任期的企业发展目标、经营目标、强化管理目标 等等,以推进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