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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企业破产

  1982年,黑龙江省的北安和双城两县二轻集体企业最早实行企业破产倒闭,到1985年末 ,全省二轻系统已有105家企业破产关闭。试行企业破产倒闭过程中,各地根据企业的不同情 况,采取不同形式的破产处理办法。经政府批准关闭的企业,按破产企业有关规定,将企业 财产划归债权人。经主管部门同意关闭的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办法,一是将破产企业所欠外 债和银行贷款转给由原企业职工新建的企业;二是将贷款按比例转给接收部分破产企业资产 或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企业;三是停息挂帐,将贷款记在企业主管部门的帐户上。
    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排,除由主管部门调入其他企业外,主要是采取重新组合的办法, 安排就业。例如1985年,明水县二轻系统的20户企业中,除两三户能够正常维持生产外,其 余大部分连年亏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其中有两户企业先后经县政府批准正式宣布破 产关闭,有3户企业自行解体。从1985年下半年开始,该县二轻局组织破产企业职工,在自愿 的原则下,自筹资金、自愿组合,重建7个集体企业,使大部分破产企业的职工得到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