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员与职工
手工业合作化初期,由小生产者(手工业独立劳动者)组成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从业
人员称社员,那时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一样,不算职工,也
不被视为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不准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建工会。
那时,社员是手工业企业的主体,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绝大比重。1949年,全省手工业有
职工2227人,其中社员2006人,占全部职工总数的88.1%,1953年,全省手工业有职工1109
9人,其中社员9253人,占全部职工总数的83.4%;到1956年,全省手工业有职工100299人,
其中社员88943人,占全部职工总数的88.6%。因为社员是手工业企业主要组成部分,1963年
,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时,会标写社员(职工)代表大会,在新闻报导中也称社员(职工)
。
1958年以后,全省各地部分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开始升级组建合作工厂,还有部分手工业
合作社升级过渡为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职工的比重开始增多了。特别是1966年以后,各
市县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逐渐都改为工厂,并按照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和第二轻工业部的通
知,退还了社员的股金和多余存款。社员都改成为职工。这些集体所有制的工厂,仍执行集
体企业的财会制度,企业的经济性质并没有改变。
按上级工会组织规定,凡是改为工厂的手工业企业,都可以建立工会组织,手工业工人
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在手工业合作社中,社员是企业的主人,但不是工人阶级。建立工
厂后,成了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仍是企业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