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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计机构

  清王朝筹备君主立宪时起草的《宪法(草案)》中曾规定:“国家岁入岁出之决算,( 由)会计检查院(后来改称审计院)检查确定,呈之政府,政府并其检查报告提请帝国会议 。会计检查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并进行制定组织法、酝酿人选等准备工作。
    1911年(宣统三年)3月,在清理财政的基础上,东三省总督赵尔巽曾奏请在公署内设审 计处,专司会计检查(即审计监督)。经准,独立于财政之外的东三省财政审计处遂于1911 年(宣统三年)5月1日正式成立,总管奉天(今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审计监督事宜。 根据《东三省财政审计处章程》第二条规定,东三省财政审计处改由总督督办直接领导,设 总办1员,帮总办2员,襄理本处事务。
    东三省财政审计处的总任务是专司会计检查。凡三省各署局堂所的收支报告册,均由审 计处审核准驳。具体的审核内容是:
    1.三省岁出入总分各册所报的数目是否相符。
    2.三省岁出入各款是否违背会计条例及其他法令。
    3.三省岁出入各款的用途是否适当。
    4.超预算或预算外支出是否经度支部、资政院、咨议局批准。
    5.三省各署局呈报支出的各款是否实用实销。
    6.三省岁出入各款是否按本省所定收支章程、簿记办理。
    东三省财政审计处在会计检查中,行使下列职权:
    1.本处所派各检查官至三省各署局堂所,得调齐薄册、文件、证据查核,有玩延不交者 ,即陈明总督惩处。
    2.三省各署局堂所呈送簿册、文件、证据,检查官见有可疑之处,即可质问该经管各员 ,令其详析辨明或更正。如其答复毫无理由根据而情弊显著者,由帮总办呈请总督惩处。
    3.三省各署局堂所簿册、文件、证据,检查官审核确实无误者,由帮总办呈请总督给以 准销批文;其有贿纵隐匿、虚报浮支等弊者,则令照数赔偿,赔偿后方准销结。
    4.各署局堂所收支各款经审计处判令之赔偿,该署局堂所各员如有请求复查者,亦可照 准复查。审定后果无错误,即由帮总办呈请总督发还其赔偿之款。
    5.凡经检查官复查审定后,各署局堂所官员不得再行请求。
    东三省财政审计处,在执行检查任务时,须按如下程序进行:
    1.呈送检查册报,分随时呈报、按月呈报、按年呈报三种。凡属三省署局堂所,无论收 支各款,均各视其时之缓急、事之轻重,按照上开三种,呈报本处候核。呈报期限的长短, 则以交通便否定之。
    2.凡属三省署局堂所,关于收支章程、簿记如有拟订改订之件,须先行呈报审计处核定 施行。
    3.凡各署局堂所有兼掌收入支出两机关者,造册呈报时须分为收支两册,不得混为一册 。
    4.凡各署局堂所有须派员前往检查之案,由帮总办禀请总督委派,并先行札饬受检查之 署局堂所派员跟同检查,事毕后签字证明。
    5.经审计处检查审定后,每届年终汇集成册,由帮总办呈请总督奏明,并咨度支部备案 。
    审计处还对检查官员规定了如下执事守则:
    1.凡复查审定事件,须交另一科长检查,不得以原派检查之科股各员办理。
    2.检查官在职中,不得兼营各项实业及借债、请证、荐人之种种行为,违者由总督分别 撤参。
    3.检查官遇有被检查之署局堂所官员系属亲族者,应呈请回避,另行派员检查。
    黑龙江省公署按照东三省财政审计处的任务要求,造送了《黑龙江省公署幕职宣统三年 行政经费岁入预算》、《宣统三年正月至六月行政经费支出情况》和《收支报告册》。《黑 龙江省公署幕职宣统三年行政经费的岁入预算》中分薪水、津贴、会议厅薪水、幕职公费、 会议厅公费等5项,共京平银67948两。另有川资、公署修缮费、木炭费3项共江平银5400两和 江市钱两万吊。
    《黑龙江省公署幕职宣统三年正月至六月收领行政经费各项表》共分薪水、津贴、会议 厅薪水、幕职公费、会议厅公费、折差川资、公署修缮费等7项,共计京平银32248两,江平 银3200两。
    《黑龙江省公署幕职宣统三年正月至六月支出行政经费各项表》共分薪水、津贴、会议 厅薪水、幕职公费、川资等5项,共计京平银31620两,江平银200两。
    东三省总督于宣统三年向内阁提出的奏折中表示,在各省中“现在预算已试办二年,明 年即应实行决算。按照宪法极宜组织审计局,以符定制”,通知各省清理财政局,会同度支 司,拟定变通办法,在各省公署内设审计局。正当组织东三省各省审计局之际,辛亥革命爆 发,清王朝被推翻,各省清理财政局奉命裁撤,黑龙江省的审计机构组建工作亦告终止。东 三省财政审计处则维持局面,直至1912年(民国元年)2月12日,为中华民国的东三省审计分 处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