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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主审机关

  1912年(民国元年),以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的北京政府,设立了国务院审计处。当时 黑龙江省没有地方政府领导下的审计机构,对黑龙江省财政审计监督的主审机关为北京政府 国务院审计处。为了维持对善后借款的偿付能力,北京政府决定“无论京内外大小衙门,凡 属财政开支,都要实行事前审计,以节约费用”。并在各省设立了派出机构——审计分处。 1913年(民国2年)5月,由大总统任命楼振声为分处处长,7月10日宣布正式成立。分处设在 黑龙江省省城齐齐哈尔省行政公署楼内。
    审计分处《暂行章程》规定,“黑龙江审计分处隶于国务院审计处,掌握本省会计监督 事务”,“审计分处审计规则依据中央审计处暂行审计规则办理”,审计人员由中央任命或 委派;审计任务由审计处规定和下达;审计职权由大总统授命;审计经费由财政部确定拨发 ;审计成果由国务院转呈大总统。分处下设三科,各科下设专业审计课,分别掌握审查军事 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外交、交通各行政机关所属收入支出之计算事项;掌管审查内务 、财政、教育、实业之国家行政机关及地方行政各机关所属收入支出之计算事项。
    审计分处应行审查事项分为事前事后两种,具体任务有:稽核支出、审查决算,检查国 库、检查簿记、检查官有财产、检查公债6项。审计分处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行使9项职权,即 调阅文卷权、质疑提醒权、停止支付权、核准认可权、判决赔偿权、解除责任权、行使处分 权、上参惩戒权、结案重审权。
    黑龙江审计分处成立之后,除了明确分处的任务和职权外,还制定了分处的办事细则, 规定了各科和审计人员的办事职责。
    黑龙江审计分处开展审计工作不到一年,北京政府于1914年(民国3年)公布了《审计条 例》,酌减了各省审计分处的职务,逐步集中于中央。酌减清单中包括:所有从前所办事前 审计事务,无庸办理;向由分处审查的外交部所管各交涉员,内务部所管各省行政公署,财 政部、陆军部、司法部所管各机关之计算事项,划归中央审计处审查;前述各机关每月支付 预算书、收入计算书、支出计算书,除有特别法令规定外,统由主管部督促转送中央审计处 审查。
    酌减审计分处职务后不到两个月,即当年5月1日,北京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约法》, 规定设立审计院,审计国家岁出入之决算。6月15日公布施行《审计院编制法》。6月20日北 京政府审计院成立。7月23日,黑龙江审计分处奉命裁撤,黑龙江省财政的审计监督,直接由 审计院掌管。
    黑龙江省各级公署,各厅局所属机关、学校、企事业向中央报送的审计事项,都要按照 系统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呈审计院的分管厅进行审计。
    审计院在审计中,行使12项职权,包括:审查各官署每月计算书、调阅证据或证明书、 发给核准状解除出纳官吏责任、对支出计算书据不正当者执行处分、对赔偿责任者限期追缴 、对违背法令呈请核办、对故意违背规则和送达期限执行处分、对不合格簿记进行更正、修 正各官署会计章程、复查已完竣事项等。
    在执行审计任务中,如发现审计官或协审官,有违背或废弛职务者,或有失官职威严或 信用者,即刻交由审计官惩戒委员会按《惩戒条例》议处,惩戒处分分为:夺官、褫职、降 官、降级、减俸、记过六等。
    北京政府审计院下设一、二、三厅和二室(书记室、外债室),分管政府机关及各省审 计事务,并公布了《审计院各厅职掌纲要》和《审计院分掌事务规程》。《纲要》和《规程 》规定,第一厅掌管审查包括地处黑龙江省各机关在内的财政部、教育部主管之收支计算事 项和外交部主管之一切收支计算事项。第二厅掌管审查包括地处黑龙江省各机关、边防军队 在内的陆军部、海军部、交通部主管之收支计算事项。第三厅掌管审查包括黑龙江省各机关 在内的内务部、司法部、农商部主管之收支计算事项。审计院设审查决算委员会,复审各厅 审查报告。
    北京政府审计院成立之后,突出事后审计。对黑龙江省各机关的审计,着重于各月份支 出及年度决算。与此同时,黑龙江省财政厅按审计院的法规要求,对各机关的财政财务进行 专业监督。1917年(民国6年)以后,各机关各月份支出计算多未向审计院报送,任意拖延, 又不齐全。对黑龙江省来说审计院形同虚设。民国八年以后,报送审计自行终止。
    1927年(民国16年)秋,国民党奠都南京。第二年7月1日,国民党南京政府审计院成立 ,并接管了北京政府审计院。包括黑龙江省在内的各省审计机构仍未成立。南京政府的《审 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定审计程序与地方收入及支出暂不适用。”因而黑龙江省 的财政预决算继续由省财政厅实行专业监督。由财政厅对地方财政实行专业监督的同时,由 于东三省实行区域自治,在黑龙江省管辖下的县乡财政机构之外,成立了具有审计性质的各 级财政监察委员会。黑龙江省政府于1929年(民国18年)10月公布的《各县财政局组织条例 》第八条规定:“财政局成立后,财政监察委员会负监察各县地方财政之责。”同时12月18 日,制定公布了《黑龙江省各县暨设治局、财政局监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层层建立起县( 设治局)、区、乡(旗)财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情况下的黑龙江省各级财权进行财政监督 。
    县(设治局)财政局监察委员会由县长或设治员指定委员一人为主任委员,其余委员均 为义务职。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是:
    1.审核地方各项预决算。
    2.监察财政局收支款项。
    3.办理县政府或设治局委托监察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