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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督活动

  民国初期,对黑龙江省财政的审计监督活动,依照各个时期的法规,经历了具有不同工 作重点内容的三个发展阶段:1913年下半年到1914年下半年,黑龙江审计分处以事前就地审 计为主,对黑龙江财政进行审计监督;1914年下半年开始,以北京政府审计院为主审的对黑 龙江省财政进行事后报送审计。1928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审计院对黑龙江省地方政府的财政审 计,主要由省财政厅依据国民党南京政府审计法规进行专业监督。
    一、事前就地审计
    根据北京政府设立地方审计分处的宗旨和《黑龙江审计分处暂行审计规则》的规定,黑 龙江审计分处把“稽核支出”做为重点,同时进行“审查决算”、“检查国库”、“检查官 有财产”、“监盘官吏接交”等审计工作,并主要采取就地审计方式。黑龙江审计分处成立 的一年间,黑龙江省的国家审计监督开始兴起。
    (一)稽核支出
    按黑龙江审计分处《暂行审计规则》的规定:各主管官署编造之每月支付概算书,先送 黑龙江行政公署核办。转送审计分处复核后,再行知照行政公署办理。如不由行政公署核办 者,即由主管官署直送审计分处核办。
    民国2年8月7日,审计分处向北京政府审计处汇报时提出:“审计工作刚刚开始,头绪纷 繁,会计既未定法规,稽核更难寻标准,江省(指黑龙江省)情形特别,困难尤多,将来筹 划进行,势须酌量变通”。考虑到黑龙江省幅员辽阔,有的机关离省城远者几千里,往返一 次多者累月,少者兼旬,如按规定按月编造概算,按月领款,送处审核,诸多不便。经审计 处批准,对审计分处成立前已经实行按季领款的各机关,黑龙江审计分处采取变通办法,准 其提前编送三个月概算暨领款凭单,来省一次支领。
    黑龙江审计分处7月组建时,由于颁发各种表册需要时日,而各机关7、8月份应领经费又 不能延缓,经与省行政公署商定变通办法,先将7、8两月应付之款由财政司查照上月实支数 照发,然后补造概算送处审核。同时要求各机关赶紧造送9月份支付概算。民国2年,审查了 黑龙江省实业司所管各机关10月份支付概算书。概算书共63项、162目、399节中,共有违纪 40笔。国务院规定,自民国2年1月起,伙食费支出一项一律停止。因此,审计分处在审核实 业司各机关概算书时批示,各机关伙食一节,请并入薪水工资内,将伙食名目取消,以归一 律。另一处批示,甘井子学田局薪水违纪5节,实支银294两5钱1分,本月概算计列银298两, 照实支数超银3两4钱9分。
    (二)审查决算
    黑龙江审计分处成立之前,黑龙江省各机关包括北京政府各部设在黑龙江的各机关的决 算,由北京政府审计处审核。民国2年,审计处审查了农林部所管哈尔滨林务分局民国2年1月 至7月的月份决算册及证明单据。对有疑问的问题都详列清单,要求林务分局逐项查复。如在 林务分局1月份的决算册中,仍列有伙食支出113.6元。对此,审计处要求遵照国务院规定剔 除。在审查中还发现,有一项特别旅费108.5元无单据。审计处指出,嗣后旅费一项,派员 时应由该员按照旅程时日估算数,开具领款收据,事竣销差应令该员开具清单,附证明单据 送审计处查核。林务分局3月份的决算中还列有炮台烟、刀牌烟和施助孤儿院等支出,审计处 认为,烟款虽系接待室需用,似不应以公款开支。施助系个人慈善性质,尤不应由公款项下 开支。审计处审查黑龙江省于民国2年会勘权林河用款,计羌洋1175.25元,原无预算。黑龙 江民政长呈请外交部转函财政部准予追加后,财政部认为,“该项会勘经费既系对外条约所 必需,应准照支,归入2年度决算案办理。”审计处则转令黑龙江审计分处准报。
    黑龙江审计分处在完成上级机关交办工作的同时,主要审查各机关决算,重点是各月份 支出。《暂行审计规则》规定:“总决算未成立以前,各主管官署应编造每月决算书送黑龙 江行政公署核办后,转送黑龙江审计分处复查。”分处成立不久,就对黑龙江省文报处民国 3年上半年各月实支经费进行了审计。审后于10月2日批复:“少列银91两应代为补列。”批 复中指出:“柴炭油布号衣等款,共支5300余两之多。既为上半年实支数所无,前册亦未开 列,总以12个月决算总数不超过全年预算总数为度。”黑龙江审计分处在审查决算中,还发 现各机关造送决算册报时很不完整。木兰县民国2年7、8、9三个月决算的凭单收据全未造送 ,仅以“罗科员”一纸空凭即作为三个月核销5000元巨款之确证。审计分处审查木兰警察事 务所报送的10、11、12三个月概算总册时,发现同时报送出同期的决算,并且收据全无。审 计分处批复指出:“这种同期决算与概算同时报出,显然不实”。
    黑龙江审计分处审查各月份决算后,都经省行政公署向被审单位发出《审查通知单》。 如民国3年3月23日,黑龙江省行政公署向拜泉县三道镇警察事务所发出训令:“该事务所前 送民国2年7、8、9、10月份决算分册及附属表单据粘存薄,经本公署送由审计分处审查,现 已审查结束,准送《审查通知单》过署,照抄一纸随令发往。”
    (三)检查国库
    民国初期,审计机关“检查国库”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盘查各机关的库储公款和检查 金融机关的信贷收支。
    1.盘查库储公款
    民国2年7月,黑龙江审计分处的《暂行审计规则》规定:“本省国库未成立之先,凡一 切储藏公家款项机关,每月月杪得由审计分处派员详细检查应存现金及票据。”同年8月,北 京政府审计处向各分处推行吉林分处《盘查库储公款章程》。审计处指出:“盘查库储公款 ,为今日整理财政之第一要务,各省亦应一律办理”。黑龙江审计分处按要求相应制订了黑 龙江审计分处《盘查各机关储藏公款章程》及表式。通过省公署于10月19日训令各所属机关 按章执行和填报。《盘查各机关储藏公款章程》规定:“各机关存储公家款项,无论领款预 算盈余及自收未经支用之项,概由本分处派员清查”。“盘查存款分现金、债权、债务三类 。”
    黑龙江审计分处考虑到黑龙江省幅员辽阔,决定此项检查先从省城各机关入手。按审计 分处要求,省城各机关先后将“库储公款表”报送到审计分处。黑龙江省文报处于11月8日报 送到审计分处的“库储公款表”详细列出民国2年7月1日至8月31日存于广信公司的各项活支 节余之款。包括大车费、邮票费、川资费、电报费、扩充费等各项活支节余之款,共计江平 银九百九十五两三钱五分五厘,合银元一千三百八十二元四角三分六厘,民国3年1月16日, 文报处又补报出民国2年6月以前的库储公款。报表列出民国2年3月至6月的电报费、邮政费、 号衣费、川资费、大车费、修缮费、柴炭费等46项,共计大银元六千零七十元。黑龙江审计 分处详细审查后指出“当经按款复核,数目均属相符”。
    2.检查国税存款
    民国2年7月,黑龙江审计分处成立时,黑龙江省国库尚未成立,由广信公司代办国税存 款事宜。是年8月14日,广信公司成立了“代办国税存款处。”广信公司向来是官商合办,民 国以来,地方预算不敷之款,均来源于该公司发的纸贴。广信公司垫给公家之款已达800万元 之多,以致银价日涨、钱法毛荒。广信公司营业部分掌全省金融的枢纽。
    根据《暂行审计规则》的规定,从民国2年10月3日开始,黑龙江审计分处派员对广信公 司进行实地检查。逐一检查了广信公司的各种账簿及证凭单据。检查结果:广信公司民国2年 7月份新收租银契税及各贷捐款共合银七万二千零四十九两四钱七分二厘五毫。8月份新收租 银契税及各种贷捐税并罚款杂款共银一万零四百四十八两八钱一分五厘。以上两个月的收银 与凭单收据核对,都相符合。广信公司7、8月份还存有金砂(分“汉”、“乾”两个字号) 共11色,一千零一十六两七钱八分。检视过平,数目无误。还检查从清光绪三十四年起至民 国2年6月底止,财政司划归国税积亏银四百八十四万三千八百一十两零五钱一分八厘,与财 政司来函指出的四百八十四万三千八百一十两零三钱六分七厘核对,不符零数一钱五分一厘 。
    不久,北京政府审计处又向各分处发出训令,转引了财政部的来函:“各省官钱局行号 发行纸币漫无限制。请转饬各分处,将各省官钱局行号所有已发未发纸币数目及号码,根据 帐簿逐一查明,函达本部。以后添发新币或以新票购换旧票,须先经部核准,并由各省审计 分处实行监督,否则不得再发。”根据审计处训令的要求,黑龙江审计分处分别派人对广信 公司和官银号两处进行实地检查。审计人员对广信公司、官银号自开办起截至民国2年10月底 止,已发未发纸币数目及号码,并资本贷借现存各款,逐一调取帐簿查明。并于11月27日分 别列出清单,由审计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坐办、出纳员会同盖章。经过检查发现,广信公司 11月份尚有续印票四千三百零五万吊。在审计人员质问下,广信公司声称:续印这批纸票是 呈请省公署核准,专作购买军粮垫发军饷之用,由民政长担负完全责任,并已报送财政部查 核。审计分处处长楼振声于12月2日专门呈文审计处汇报检查情况时提出:“对此能否通融照 准,应该听候财政部指示办理。”
    民国3年6月1日,在省城齐齐哈尔建立的中国银行开始营业。同年9月,财政部命令将广 信公司代办省库业务转交中国银行接管。在此期间,黑龙江审计分处奉命裁撤。
    (四)检查官有财产
    黑龙江审计分处《暂行审计规则》规定:“关于官有财产应由各主管官署造册,呈报民 政长转交审计分处,以备查核。”省行政公署于民国2年8月初,向教育、实业、财政、内务 等司发出训令,限6到15日内送署,嗣后要按年续报。但是,由于黑龙江省各机关对调查官有 财产理解不清,询问文牍往还累月,直到9月末,审计分处也未见各机关造报。
    民国3年2月10日,省行政公署转发了审计分处1月24日的公函。分处公函指出:“案查《 暂行审计规则》,凡官有财产暨受公家补助之事业,本分处均有清理检查之责。江省(指黑 龙江省)官有营业其沿革及一切情形,本分处未据各该机关具报,无案可稽。现当财政困难 ,凡属公家款项丝毫不准弊混。其有确系公家事业或名存实亡或已经停歇者,均应分别清查 ,以重公款。”省行政公署依审计分处的意见又重申:“借用官款者亦应切实调查,”并将 此指令下发到旗民工艺厂、齐昂铁路公司、隆平煤矿局等12个基层营业单位。
    东三省呼兰制糖厂于同年2月24日向审计分处呈报了沿革情况和调查表册。这家制糖厂的 前身是富华公司,创建于清光绪三十四年,原为商办,后因外债颇多,不得已收归官办,改 名为东三省呼兰制糖厂。自民国2年4月开工,至3年3月底为开办时期,4月以后进入营业年度 。这家制糖厂座落在哈尔滨北马家船口附近。地基由前富华公司移交二十七垧四亩四分五, 后又续购二十三垧三亩,共值洋7万元。厂房及住屋并一切附属之池、港、堤、栈等共值洋5 3.2万元。外有肇州境内荒地三千八百一十八垧二亩五,预备种制糖原料。当时已垦熟地二 千二百垧,共值洋3.6万元,余存荒地一千六百一十八垧二亩五,共值洋3560元。所有房屋 、围墙、水井、砖窑等项约值洋7520元以上。制糖厂的呈文与表册,经审计分处初步审查后 指出:表内江堤、围墙、泄水沟、引水港、土墙等,均未将长宽若干开列,贮糖栈未将房屋 间数列入,要详细列表补报。3月27日,呼兰制糖厂又将借用官款情况向审计分处呈报。呈文 中说:“本厂前归富华公司办理时,曾向吉林永衡官银号借龙洋8万元。黑龙江官银号八股本 羌洋5万元,又借小洋1万元,大洋4000元。广信公司股羌洋5万元,又借羌洋86500元,又江 钱10万吊。自本厂接办后,由奉天(指奉天省)行政公署拨到沈平银59万两,又羌洋1.4万 元。
    民国3年4月28日,省行政公署又向审计分处转交火磨公司营业情况的呈文。火磨公司创 始于光绪三十三年秋,由公家拨银四万两,按当时市价折钱十七万四千吊。公司用此款建厂 房,购置机器、面磨,加上开办费共用十二万八千三百七十五吊零二文。其余净剩钱四万五 千六百二十四吊九十八文,用作营业流通资本。至清宣统二年二月二十日结算,除前流通资 本赔尽不计外,尚亏钱二万二千五百七十四吊二百四十二文。于是奉命归实业公司接办,接 办3年又亏钱七千八百零七吊二百二十三文。统计前后,除原存资本赔尽不计外,尚亏钱三万 零三百八十一吊五百七十五文。因火磨公司屡经亏赔,于民国2年1月底呈准停办。
    民国3年3月12日,北京政府颁布的《审计条例》,以及后来颁发的《审计法》都没有规 定检查官有财产的内容。同年7月,黑龙江审计分处奉命裁撤。检查官有财产工作,统归财政 部门建立的清查官产处管理。并委派原审计分处处长楼振声负责这项工作。
    (五)监盘官吏交接
    对于官吏离任交代的监盘,早在清朝末期即有规定。1909年(宣统元年),黑龙江省民 政司规定,各县知事卸任,按照各县呈报的交接日期,由民政司会计科呈请派员监盘。交代 期限均限两个月。中华民国建立之初,黑龙江省行政公署进一步明确,关于官吏离任交代“ 曾于前清宣统元年11月经前民政司通饬有案。民国建立后并无另定新章。则前次通饬当然有 效”。
    1913年(民国2年)7月,黑龙江审计分处刚刚建立时,北京政府审计处推行河南审计分 处关于新旧官吏接交的经验,并要求各省审计分处筹办。7月25日,黑龙江审计分处致函省行 政公署,提出:“本处为全省财政监督机关,新旧官吏结清理交代实为清理决算之要著,拟 仿照河南审计分处所订办法,凡各主管官署局所官吏,遇有交替,先将卸任日期分报本处。 其结报交代时,应将册折总结及其他有关款目手续分送本处备查。”四天后,省行政分署将 审计分处的意见和要求,训令全省“遵照办理”。
    同年8月,大通县知事高登甲,奉委调署省城兼商埠警察厅长。8月20日,卸任知事高登 甲呈文省行政公署,表示已于8月18日将印信、案卷、铺垫及经手款项等项,逐一函交新任知 事福平安接收清楚。9月6日,省公署指令福平安要把交接情况分报审计分处,并在结报交代 时,仍要将应报册结及关于款目事项分送审计分处。但是,直到9月17日,福平安的接任日期 ,前后任交接款项册折总结,尚未报到审计分处。就此,审计分处通过省行政公署又令行大 通县知事福平安即依限送报。
    1914年(民国3年)2月底,安达县知事李锺山卸任,由邬汉章接任。黑龙江行政公署委 派龙江县知事杜荫田为监盘官,并指令安达县,“一俟监盘到日,即便令同前知事李锺山将 应行交接各项,查算清楚造册结报,并分报审计分处备案。”同年4月,安达县前任知事李锺 山将自民国2年10月1日起至民国3年2月底止,所有任内经征的正、杂各款,并卷宗、铺垫等 项,会同监盘官杜荫田逐项核算,移交接任知事邬汉章接收清楚。李锺山,邬汉章和杜荫田 联名出具印结,呈报省行政公署和黑龙江审计分处签核。不久,黑龙江审计分处奉命裁撤。 同年,黑龙江省财政厅成立,接管原国税厅等各处和原财政司的工作,官吏离任交接的经济 审核工作,继续由财政厅负责。关于安达县前知事李锺山和接任知事邬汉章交接的呈文,直 到10月19日,省巡按使公署转交省财政厅查核并详复备案。
    二、事后报送审计
    1914年(民国3年)7月,北京政府审计院成立后,黑龙江省国家审计的内容和方式有较 大改变。“所有从前所办事前审计事务无庸办理,”对各机关每月支出预算及请款凭单不用 事前审查。《审计法》没有规定检查国库的内容,检查官有财产已另外或立专门检查机构, 监盘官吏接交仍由财政部门管理。经大总统批复的审计院呈文中进一步明确:“本院为财政 上司法机关,其职权以审查决算为最要。而审查各官署每月收入支出计算书,即为将来审查 总决算之根据。因此,北京政府审计院对黑龙江省财政的审计监督,主要是检查黑龙江省总 决算和各官署机关各月份收支计算的事后审计。
    北京政府审计院成立之初,接收黑龙江省业经办结和未经办结的收支计算书继续办理。 审计院将各收支计算书以审计院成立时为界,分为旧案和新案分别处理。对于旧案都变通处 理,准予核销。到民国4年,对黑龙江省的旧案大都清理完毕。
    北京政府审计院对黑龙江省民国3年7月以后的新案,包括总决算和各公署机关月份收支 计算等审计,以内务、外交、财政、农商四部所辖之机关为多,教育、交通、司法三部次之 。
    (一)公署机关支出审计
    由内务部统辖的黑龙江省各机关经费,报送审计院第三厅主审,主要包括:黑龙江省公 署,龙江、黑河、绥兰三个道尹公署,龙江县公署以外的30个县公署,7个设治局,以及警察 厅机关的经费和典礼费等。
    民国4年7月,黑龙江省公署报送的文报处及其分处民国3年4、5、6、7月份计算书据,经 审计院审核,提出两点疑问,要求分别查复。一是呼兰文报分处民国3年3月份结存1016.21 5元,而在4月份计算书上仅列收上月结存908.929元,计少列107.286万。二是文报处所辖 各分处民国3年7月份计算书,“经常门”第三项第二目,计列大洋171.203元,按照目下各 节及单据以散合总,实系大洋221.203元。另外,文报处所辖各分处5—7月份,计有76人少 贴印花二分,7人少贴一分。7月17日,省公署向审计院转交文报处的答复:前提两点疑问均 系笔误,并补送印花1.57元。
    1916年(民国5年)2月29日,审计院对呼玛县报送的7—12月查边费计算书进行了审核。 对查边费每月羌洋2.5元,定自何衙门,起自何年月,提出查询意见。另外指出:计算书册内 列财政厅发银元,而单据内均填羌洋,册据互不一致。计算书中又声明:决算例价以104折兑 换羌洋,此折合率系根据于何案?6月21日,呼玛县答复如下:查边旅费一项,从前并无定额 ,纯系实报实销。从民国2年7月起,曾经本县揆度极边生活程度,并查照前审计处颁发决算 每月之定额,以最少数之定额支出。前审计分处规定,民国2年度决算例言,以羌洋折合大洋 一元零四分。
    民国5年和6年,审计院对黑龙江巡按使公署、省城兼商埠警察厅,以及三个道尹公署、 30个县公署、7个设治局等机关民国2、3、4年各月收支计算书进行了审查,其中多数单位册 据相符,审查后准予核销;但也有一些单位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支现象。审查后决定,个别超 支项目准从下月计算中销结外,其余超支者,或由该机关自行解决,或由道尹、知事、县佐 的薪俸项下弥补,审计院分别如数剔除。如民国5年内审计院两次审查中发现,肇州县民国3 年3至6月超支458.475元,该县知事声明由俸给项下自行弥补。审计院业经如数剔除。
    (二)财政税务机关支出审计
    由财政部直属的黑龙江省各机关的经费,报送审计院第一厅主审。主要包括:省财政厅 、国税厅筹备处,省城和地方的35个征收局等单位的经费支出。
    民国4年,审计院审查了黑龙江省财政厅长魁升3次进京的旅费。其中民国2年11月的进京 旅费,比规定标准多列马车费每天6元,酒饭费4角16天共计大洋192元。经查核,按每天6. 40元计算,16天仅需102.40元,原册多列89.60元。另外,在凭证簿内有云飞车行收据3张 ,每张注明10天,收洋64元。30天共计收洋192元,清册和收据所列日期显然不相符合。黑龙 江巡按使对上述问题答复如下:民国2年11月,厅长与驻京员谈国桓,商会总理王廷瑞赴京会 谈纸币办法。除去往返程期,计在京62天。除雇用人力车32天,实际雇用马车为30天。以每 天马车费6元,饭费4角计算,30天共计192元,有车行收据可以证明。至于清册中所列马车费 16天,实为书写错误,请据情准予更正。根据上述答复,审计院对财政厅长魁升三次赴京会 议旅费支出报告书,作出“准予报销”的批示。
    民国5年8月16日,审计院审查了黑龙江省财政厅民国3年7月至民国4年6月支出计算书。 在此期间,财政厅共支出46699元,计超过预算699元。审查认定:“前项溢支之数未便核销 。”除了在该年度计算书内如数扣减外,该厅于编造全年决算报告书时,减去699元,以符预 算。”
    民国3年至民国6年,审计院先后审查了前国税厅所属安达、讷河等各征收局民国2年度各 月支付决算和财政厅所属拜泉、巴彦等各征收局民国3年至5年度各月支付决算。审计结果认 为:各局每月支出计算书,或收支相符,或超支无几,一概准予核销。只有兴隆镇征收局民 国5年度1至6月份支出计算书,实支1549.388元,超过预算19.388元,溢支部分于6月份计 算书内扣除。
    (三)外交机关支出审计
    由外交部统辖的黑龙江省各机关经费,也是报送审计院第一厅主审,主要包括:省城交 涉局经费,铁路沿线各交涉分局经费,瑷珲等各交涉分署经费,富拉尔基巡警经费,外交顾 问经费等。
    民国6年,审计院对驻哈尔滨铁路交涉总局,安达、扎兰屯、博克图、昂昂溪、海拉尔、 满洲里等各铁路交涉分局民国4年1月至民国5年6月期间的支出计算书进行审核。在审核民国 4年上半年支出计算书时,发现安达铁路交涉分局1月份特别费目下有庆祝一节,共支大洋59 .224元。审计院指出:究因何事庆祝开支,计算书未经说明。唯其所附单据数目尚属相符, 比较预算亦复减支。嗣后,对于此种庆祝等项开支,务须将理由说明。本案准予核销。在审 核铁路交涉总局及沿线各分局民国4年7月至民国5年6月的支出计算书时,提出几点疑问:1. 总局民国4年7月至12月支付预算是18471元,支出计算也是18471元。民国5年1月至6月支付预 算是19575元,支出计算也是19575元,收支适合,各分局也大致相同,似此蹊跷,“迹近包 办”。2.总、分各局各月特别项下支出浩繁,似有不甚经济之嫌。总局请客单据多未详注事 由,各分局单据并未注明用途。3.关于总分各局的囚粮,总局仅将在押人犯开单,未附米粮 单据;各分局仅有米粮单据,未将在押人犯开单附送,手续很欠完备。民国7年,审计院接续 审查驻哈尔滨铁路交涉总局及各分局民国5、6年各月支出书据时,发现该局对民国6年指出的 问题仍未遵办。审计院提请省公署再次严格要求各局,务须查照前后提出的各节办理。
    (四)实业经费支出审计
    由农商部管辖的黑龙江省各企事业经费,报送审计院第三厅主审。主要包括:省实业厅 经费、省城电灯厂经费、电话局经费、造纸厂经费,东三省林务局摊款(分担额)等。
    民国4年8月,审计院先后审查了安达县东集镇稽垦局和漠河金矿局民国3年的月份支出计 算书。8月4日,该院下达审计通知书,指出:安达县东集镇稽垦局民国3年1至6月支出计算书 ,审定“核明相符”。审计院在对漠河金矿局民国3年7月份支出计算书的审查中,发现收据 数目和分月列支数目不相符合。据漠河金矿局答复:订阅《政府公报》的两张收据,一张支 洋1.666元,一张支洋0.801元。两张系一次认订,分期汇缴,这就是收据数目和分月列支 数目不相符的原因。这个问题可以由会计员开单作证来解决。审计院在8月5日的审计通知书 中指出:此项报费既系分期汇缴,即应在汇缴之月将实数列出,不必按月分列。
    三、财政专业监督
    1916年(民国5年)以后,北京政府失去控制各省财政权力,6、7两年均无正式预算。黑 龙江省各机关的月份支出乃至年度决算,多未向北京政府审计院如期报送,任意迟延,又不 齐全。以后,军阀混战,各自为政,黑龙江亦实行自治。北京政府审计院对黑龙江形同虚设 ,报送审计自行终止。1927年(民国16年)秋,国民党南京政府审计院接管北京政府审计院 后,又一次强调事前审计。但因经过战乱之后,包括黑龙江省在内的各省审计机构均未成立 。有事前审计性质的审查支付预算,在黑龙江省各机关早已奉行,只是由各机关呈报省财政 厅,并未报送审计院审核。根据国民党南京政府新的《审计法》规定,黑龙江省政府训令财 政厅加强对地方财政收支的监督,并决定自民国18年度开始,凡由金库领款的各机关,一律 查照此项规定书式,根据新编年度预算范围,每月编送支付预算书三分,连同请款凭证,一 并专文送财政厅,以凭核转。至于审核各机关每月支出计算书,则由省财政厅通过各主管机 关进行专业监督。
    1929年(民国18年)1月26日,省教育厅审核了拜泉县呈送的民国11年7月至9月份教育费 支出计算书,经审核指出:“查此项计算与各月支付预算数多不相同。如7月份预算为21484 元,8月份预算为16260元,9月份预算为14234元,究系何因不同,仰速查明呈复,以凭核办 。”还指出:“支出计算书仅送到11年9月份,其应送11年10月至17年各月份计算书尚未造送 。如此延缓数年之久,殊属非是。足见该局长诸事漫不经心,应予申斥。”2月1日拜泉县教 育局遵令声复:“查11年7月份支付预算数,因有男女公立国民学校30处之半季津贴(每校7 5元),及留学费(其留东学生3人,半季各支1250元,留京学生4人,半季各支250元)并图 书馆之半数购书费250元,均在此月支出。至于8月份支付预算数,因有各校半季房租费共20 26元开支于是月。以故7、8两月之支付预算数目超出9月份。”并呈文答复:按照省政府对以 前漏报的月份支出计算书分期补报的要求,对所有17年9月以前漏报的和10月份以后的各月未 报的支出计算书,按限编送,以重审计。
    民国19年5月,黑龙江省政府又发出训令:“乃查本省各属地方收支计算,按月造送者固 多,而任意积延者亦属不少,甚至逾期数年延不造报,一再饬催,置若罔闻,实属不成事体 。嗣后务须按月报由各主管官厅。”民政、教育、建设等厅都相继转发了省政府的该项训令 ,及时核转各县有关机关陆续补报。拜泉县实业局是民国15年2月份建立的。到民国18年,该 局一直未报月份支出计算书。按照国民党南京政府《审计法》的规定,和省政府训令要求, 民国18年5月8日,拜泉县政府将该县实业局民国15年2月份支出计算书及收支对照表呈报到省 农矿厅核转。以后又陆续将该局民国16年、17年和18年1至6月份各月份支出计算书和收支对 照表报省农矿厅。
    1931年(民国20年)“九·一八”事变,东三省沦陷,国民党南京政府对黑龙江省财政 监督及省财政厅的专业监督,遂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