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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主审机关

  1932年(伪大同元年),东北地区成立伪政权后,日本侵略者实行中央集权制,通过伪 中央政府对东北地区各省的财政管理和监督,进行直接控制。当时,被日本帝国主义侵占的 黑龙江、吉林、辽宁和热河等四省都没设省财政厅,财政管理权集中在伪国务院民政部。这 四个省也没设地方审计机构。在黑龙江省内的(包括伪中央各部所管)机关、团体或营造单 位的审计工作,统由伪监察院审计部掌管。
    伪监察院审计部于1932年(伪大同元年)设立,日本人寺崎英雄为部长。审计部有部长 、审计官、属官、雇员等24人,其中14人为日本人,审计官8人中,5人为日本人。伪大同2年 ,审计部官员共19人,其中日本人为12人。审计部下设四个厅,每厅设三个科。第一厅的第 二科、第三科分别掌管司法部、交通部所辖(包括设在黑龙江省)的机关、团体或营造单位 的会计检查工作。第二厅第一科掌管民政部、实业部、文教部所辖(包括设在黑龙江省)的 机关、团体或营造单位的会计检查工作。第二厅第三科掌管北满特别区公署、黑龙江省公署 以及热河省、兴安总署的会计检查工作。
    1934年(伪康德元年)成立伪满洲国时,将东北地区的奉天、吉林、黑龙江、热河4省, 划分为10省。原黑龙江省划分为龙江、黑河、三江、滨江4省。这4个省依然没有地方审计机 构,审计工作仍由监察院审计部掌管。
    1937年(伪康德4年)5月,日本侵略者为了加强对东北地区的统治,进行了行政机构“ 改革”,调整了日伪管理机构。这一年6月5日,撤销了监察院审计部,成立了国务院审计局 ,继续掌管国务院各部所管机关、团体或营造单位,以及各省公署的会计检查工作。各省公 署包括龙江、黑河、三江、滨江4省以及后来又划出来的牡丹江、东安、北安等省。
    审计局下设总务处和第一审计处、第二审计处。两个审计处各设4个班。第一审计处第一 班掌管总务厅所管(包括设在黑龙江地区各省)的补助团体,包括龙江省在内的9个省的地方 团体的审计。第二班掌管三江、牡丹江、黑河、东安、北安等9个省的地方团体,以及新京( 现长春)特别市的审计。第三班掌管治安部所管(包括设在黑龙江地区各省)各单位的审计 。第四班掌管交通部所管(包括设在黑龙江地区各省)单位的审计。第二审计处的第一、二 、三班,分别掌管民生部、司法部、兴农部、经济部及其在黑龙江地区各省所管单位的审计 。第四班掌管补助团体的审计,包括设在黑龙江地区各省的协和会、兴农合作社、采金株式 会社、矿业株式会社等几十个单位。
    审计局内部实行审计会议制度。审计会议是审计局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审计局长官和审 计官组成(大多为日本人),须经审计会议议决的事项有四:
    1.审计成绩上奏案之决定。
    2.国家总决算审计之确定。
    3.审计报告书之决定。
    4.赔偿责任之判定。
    国务院审计局名义上受国务院领导,实际的审计监督权控制在日本人手里。审计局第一 任局长为日本人荒井静雄,第二任局长为日本人松木侠,第三任局长为日本人青木佐治彦。 伪康德5年,审计局的13名正副审计官中,日本人占12名;伪康德7年和伪康德9年的16名正副 审计官中,日本人分别占10名和11名。伪《满洲国政府行政机构改革大纲》中规定,“国务 院设审计局,审计监督不受国务院总理大臣之干涉。”伪康德4年6月公布的伪满《审计法》 第十一条中也规定:“审计局长官及审计官关于其职务执行不受国务院总理大臣之指挥。” 伪康德8年8月为了加强对审计事项的处理权,成立更高层的“审计事项处理委员会》,并公 布了委员会规程。委员会属于代表国务院总理大臣的监督机构,对审计局长官之审计报告或 意见,善后处理之方法进行审议。委员会完全由日本人直接参予和控制。委员会设委员长1名 ,由国务院总务厅次长(在殖民统治中掌实权的职务,日本人)担任。委员8名,(总务厅有 关处长6名,审计局审计处长2名),完全由日本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