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监督活动
1932年(伪大同元年),监察院审计部成立后,按照审计任务的要求,对黑龙江地区各
官署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要求,地方官署的会计报告表册,统由审计部进行书面审计。如
认为有必要时,派员会同民政部地方司财务科官员一起,到所管省市县进行实地会计检查。
1932年(伪大同元年)夏,监察院派出7名官员到哈尔滨,分赴各机关进行实地视察。监察院
监察部代理部长宪真、审计部代理部长值田贯太郎、秘书官森园郎三人还到黑龙江进行视察
。1933年(伪大同二年)1月起,监察院审计部对本部、奉天省公署、吉林省公署和黑龙江省
公署大同元年度的会计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结果,审计部认为“各省成绩均不甚良
好,尤其是缺乏日本人职员骨干力量的吉林省公署、黑龙江省公署等,需要改善之处较多。
”主要事项略举如下:
1.无视预算的约束力。
2.各项帐簿、报告、事务极不完备。
3.未经上级出纳官厅批准的预算外支出极多。
4.办理经费时,区分公私的观念暖昧不清。
5.现金的保管、出纳极不完备。
6.物品的出纳、保管很不准确。
7.对国有财产管理方法不当。
审计部认为,发生上述问题说明,各官署过去会计业务混乱,究其原因,可归诸如下各
点:
1.可做为依据的会计法规不完备。
2.业务能力较强的日本人官吏过少。
3.伪满洲国政府要人对公共会计业务有错误认识。
4.对业务人员培训不够。
1933年(伪大同2年)监察院安排对北满特区公署和新京(现长春)特别市,进行实地会
计审计。在这一年,一方面严格加强平时的书面监查,另一方面将审计工作重点放在业务指
导训练上。然后再根据需要,由审计部进行实地监查。
1937年(伪康德4年)的伪《审计法》第十一条规定:“审计局对于出纳官吏所办理之计
算,认为正当时,应为其责任解除之判定。”国务院审计局于当年成立后,对各公署、团体
和营造单位的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所报送的计算书类及凭证进行按期审计。对其正当者给予
解除责任。伪康德9年9月26日审计局审查了国务院总务厅所管、工作于东安省的东安土木工
程处的北边振兴特别会计桥木光次郎的会计工作,并于伪康德10年4月23日《政府公报》上列
为第1号公布解除其责任。公报说:审计局审查了他在康德8年2月8日到康德9年3月28日期间
的工作,依据《审计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于这个出纳官吏证明之计算审计完毕,
应予解除责任。
从1942年(伪康德9年)9月26日到伪康德10年10月19日,审计局集中时间判定了工作于
黑龙江地区各省的出纳官吏的责任,并分别于伪康德10年4月23日到伪康德11年2月7日,分9
批在《政府公报》上公布。解除责任的有工作在黑龙江地区的龙江、黑河、三江、滨江、牡
丹江、东安、北安等7省的出纳官吏共1182名。他们分别属于国务院各部所管的一般会计和各
种特别会计。其中:
1.总务厅所管的一般会计72名,需品特别会计、北边振兴特别会计,政府职员共济特别
会计、恩给特别会计等159名,共231名。
2.治安部所管的一般会计52名,部所管会计8名,共60名。
3.兴农部所管的一般会计174名,部所管及国有林事业特别会计、开拓事业特别会计、
内国开拓民助成业特别会计等226名,共400名。
4.交通部所管的一般会计76名,部所管及理水事业特别会计,北边振兴特别会计等20名
,共96名。
5.民生部所管的一般会计20名,禁烟特别会计147名,共167名。
6.司法部所管的一般会计93名,监狱特别会计23名,共116名。
7.经济部所管的一般会计89名,专卖作业特别会计、国有财产整理资金会计等22名,共
111名。
在1933年(伪大同2年)监察院审计部对黑龙江省实地审计时,审计部就认为黑龙江省成
绩“不甚良好”。原因之一是“业务能力较强的日本人官吏过少。”为此在以后的会计人员
安排上(包括基层的收纳官吏、资金前渡官吏、资金先付官吏、物品出纳官吏)大都是日本
人。在伪康德9年9月到伪康德10年10月,判定解除责任并公布的在黑龙江地区工作的1182名
会计中,日本人就有915名,占解除责任会计总数的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