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人员
1946年,黑龙江地区各省财政实行“自收自支,分散自给”时期,黑龙江省财政厅成立
了审计科。审计科长1人,(由会计科长兼任),科员4人。1947年10月,根据东北行政委员
会公布的关于省政府组织机构的安排,嫩江、合江、牡丹江、松江等省也先后在财政厅内设
审计科。配备科长1人,科员4人。随着解放战争的进展,国民经济的不断恢复,在财政上临
时性开支越来越多。中共松江省委于1948年5月1日决定成立财经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审计处
,归省委会领导,专管临时性开支的审核。1948年,各省财政厅的审计任务越来越重,急需
增加编制。黑龙江省财政厅将审计科扩展为审计处。处下设审计、调统两科,编制为14人。
处长由财政厅副厅长张锦伦兼任。这一编制情况,于11月15日向东北行政委员会呈报。同年
,松江省财政厅也将审计科改为审计处,同时增设了企业审计科,专管公营企业的会计审核
。任命王琪为审计处处长。1949年初,哈尔滨市财政局设立审计科。齐齐哈尔、牡丹江、佳
木斯等市财政局也都设立了审计股。
1949年3月,东北财政部在《东北地区财政收支预算决算暂行条例(草案)》中关于审计
体制作了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均需设审计机构或审计员专司审计业务。财政部为最终审计机
关,省(市)财政厅(局)及各财务单位为二级审计机关;县财政科及会计单位为初级审计
机关,分别接受同级政府及上级财政机关之领导,执行会计职权。此外,东北财政部制定的
《东北审计事务暂行规程》也规定:审计制度采取“三级制”,即县(包括所属机关)—省
(包括本位机关)—财政部。并以各级首长负责制为重心,以财政部审计室为最终审核机关
,以财政经济委员会为最后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