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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任务职权

  对各级财政机关内部的审计,是在解放战争形势下,人民民主政权对供给制财政进行审 核和监督,不具有审计的独立性和超脱性。其主要任务是:
    1.审核以经费和粮秣为主要内容的月度预算。
    2.审核以经费和粮秣为主要内容的季度决算。
    3.审核临时追加预算,未经审核的开支不予支发和报销。
    4.掌检机关的人员编制,是否合于供给标准。
    为了保证预算制度的贯彻执行,东北财经办事处针对当时的财政经济形势,于1947年制 定的《审计暂行条例》中,对审计职权和责任作了如下规定:
    1.在审核各机关、部队预算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如预算人员、马匹数与实有人员、 马匹数不符;决算人员、马匹数超过上级对该机关、部队所批准数;有不合理与不经济等浪 费开支及有伪造单据从中舞弊行为等,审计者有不给核发与核销之权,并呈报上级处理。
    2.有检查金融贸易、交通运输、工厂企业、粮秣被服、财政税收、机关学校各种帐目及 金库、簿记记载之权。如检查过程中认为有舞弊嫌疑时,有提议处理和追究之权。
    3.有督促各机关部队执行预算制度之责。
    4.有检查研究改进各种制度之责。
    5.有协助司法机关检查贪污舞弊案件材料之责。
    6.为了紧缩经费开支,有提出某项费用暂不批或缓批之责。
    这些审计任务和职权,黑龙江地区各省在具体审计活动中得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