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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审计法规贯彻落实

1983年国家审计机关组建不久,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 的通知》,对审计任务、职权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知》中规定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1.对财政计划、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进行审 计监督。2、对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基本建设单位、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 进行审计监督。3、对行政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有国家资金或接受国家补助单位的财务收 支,进行审计监督。4、对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及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违反 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5、对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联合国专门机 构援建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6、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参与拟 定重要的财政经济法规。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过程中,国家赋予审计机关下列职权:1、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资 财和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或隐匿。2、参加被审计单位的 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3、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制止严重的损失浪 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执行。4、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规定,分别作出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扣缴款项、停止财政拨款、停止银行贷 款等处理决定,通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5、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 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 人员的责任。6、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与 个人。
    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大力支持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 权。各级审计机关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国家规定的任务和职权。”黑龙江省各级审计机关在 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审计任务,厉行 审计职权,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1983年11月14日,省人民政府召开第一次全省审计局长会议。根据全国第一次省、市、 自治区审计局长座谈会议精神,按照审计任务和职权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提 出“当前审计工作,要紧紧围绕经济工作的中心,从提高经济效益出发,抓住集中财力、物 力,保证重点建设这个重点,边组建、边工作。”要求“各级审计机关,都要集中力量,抓 一两个单位,解剖典型,开展审计式点。通过试点,促进和帮助企业遵纪守法,加强和改善 经营管理,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为全省审计机关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审计,明确了 指导思想和任务。
    1984年上半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任务中,反映出一种畏难情绪。一是感到 有些违纪案件难查;二是感到审计工作有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查出的问题难处理;三是 感到审计权威与审计作用还未显示出来,工作难度大。针对这种情况,省审计局党组经过认 真分析研究,把解决“难”字作为贯彻落实审计任务和职权,打开审计工作局面的突破口, 及时向全省审计战线提出:“要以整党为动力,树立‘敢’字,突破‘难’字,克服‘怕’ 字,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狠抓违纪大案要案,攻难点,打硬仗,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以审计成果,树立审计权威,把审计任务和职权等审计法规落到实处,落到各个专业审计工 作中去。
    1984年9月,黑龙江省审计局就如何落实审计任务和职权等法律规定,为改革开放服务这 个重要问题,先后召集了8个市、6个地区、21个县的有关人员参加的4个座谈会,明确了加强 审计监督与为改革开放服务的关系,划清了政策界限。向全省各审计机关提出:要通过审计 业务活动,积极地支持改革,尊重和支持企业正确地行使自主权;热心地服务于改革,帮助 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大力地促进改革,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经济现责任制;主动地 置身于改革,参与改革,维护财经纪律。本着这些原则,黑龙江省审计局要求全省审计机关 在实际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
    (一)划清大的方面要管住管好,小的方面要放开搞活的界限。大的方面要
    管住税前的成本、费用,不能乱挤乱摊;不能截留、挪用利润,偷税漏税;对侵占国家 财产、化大公为小公、损公肥私、以权谋私,官僚主义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一定认 真审计;要注意审查固定资产的折旧、维修费用的提取,防止拼设备,保持设备完好;对弄 虚作假,盈亏不实,搞假决算、假帐等,要严格审查处理。小的方面放开搞活,主要是指简 政放权后,企业自已支配的那部份财力和物力。但也要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和承包合同的 合理性。具体要划清企业正常经济往来,互赠礼品与行贿受贿、营私舞弊的界限;划清企业 经济往来中,必要的招待与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的界限;划清承包所得合法收入与投机倒把 的界限;划清合理摊销业务费与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界限;划清高贡献、高报酬与乱发奖金、 实物、补贴的界限;划清企业按财经自主权合理留成与截留税利的界限,等等。
    (二)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加强审计监督。国家现行政策、法令、条例和制度规定是 审计的依据;改革中重新确定的政策条文,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小立法”,以不违背中央 精神为原则。凡有利于改革,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的就积极支持,不利于改革、不 利于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就建议予以制止;一时看不清、摸不准的,不急于表态,注 意调查研究,慢慢解决。
    (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发挥审计机 关客观、公正的作用。
    黑龙江省审计局在上报审计署的同时,发至全省各行署、市、县审计局,要求各级审计 机关适应新的形势要求,认真执行审计任务,厉行职权,严格执行各项法规,更好地为改革 开放服务。
    1985年根据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明确提出全省审计工作的指导 思想和任务:“紧紧围绕经济体制改革,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抓盈亏大户、老企业挖 潜革新改造资金效果和重大财经违纪案件为重点,全面开展审计监督,努力开创审计工作新 局面,为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在审审计践中,全省广大审计工作人员,认真执行任 务,厉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把监督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以实际行动和效果树立 了审计权威,进一步打开审计工作的局面。
    1985年7月2日至10日,审计署崔建民副审计长来黑龙江省检查指导工作。在此期间他听 取了省审计局和哈尔滨、佳木斯市审计局的工作汇报。在桦南县召开了绥滨、依兰、汤原、 萝北、富锦、桦川、桦南等县审计局长座谈会和部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在佳木斯和 哈尔滨市分别召开了部分审计干部和部分内部审计负责人座谈会。深入佳木斯电机厂、哈尔 滨轴承厂了解内审机构组建和开展工作情况。崔建民副审计长在检查工作中认为黑龙江省审 计工作发展较快,工作抓得紧、有路数、有效果。他还强调指出:开放搞活,必须加强专业 监督和审计监督。审计工作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围绕经济工作的中心来进行,要服务于 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搞好传统的财务审计,加强经济效益审计。审计工作要逐步达到制度 化、规范化。要加强内部审计。
    198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审计局要求全省审计 机关认真学习和贯彻《暂行规定》,把审计工作的法制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