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方审计法规建设
在审计工作中,根据国家规定的审计任务和职权,黑龙江省审计局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
情况,作出了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审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保证应缴国家的违纪资金及时入库,1985年5月4日,省审计局与省
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关于审计机关审查出的违纪资金缴款试行办法》。针对“
审计难”、“处理难”和违纪资金“收缴难”等问题,1985年5月14日省审计局、省财政厅通
知规定:“凡违反国家规定,侵占国家收入,或增列支出的都必须认真清理,及时足额补交
财政。所有企业和有营业行为的事业单位被查出有偷税漏税行为的,要如数补交税款,并按
税法规定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还对擅自多留利润或多提减亏分成,乱发奖金、补贴、实
物,用公款请客送礼,划预算内为预算外,转移国家资金,私设“小金库”,违反规定购买
控购商品等违纪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和收缴规定,严肃了财经法纪,维护了国家财政收
入。
为了纠正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等新的不正之风,严肃财经法纪,保证改革开放顺利进
行,省审计局、财政厅、人事监察局、劳动局和体改委于1985年7月6日发了联合通知。规定
:1、各国营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对1984年发放的各种奖金、补贴和实物,凡
违反政策规定,任意提高发放标准,扩大发放范围,奖金来源不正当的,弄虚作假,以及在
发放办法上谋私利、送人情等,均属滥发,必须制止和纠正。特别是用违纪资金发放的,要
足额上缴财政,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2、凡未经批准,
由主管部门和单位自行决定用公款制作服装的以及以劳动保护为名发放的服装,超过劳动保
护有关规定标准和范围的,要一律纠正。3、禁止党政机关和业务部门从基层企事业单位平调
资金。1984年有这类问题的单位,要将平调的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今后对应该发放的奖金,
要公开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应该发给重奖,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还对行政事业单
位经费包干结余奖,科研单位、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奖,以及商业洽谈业务、同外地经济技术
协作的招待支出等作出相应规定。
1985年6月1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就如何加强审计监督工作问题,专门召开了有部分市
、县人大财经办和部分财政、财务干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反映和要求。19
85年7月3日至7日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听取了审计局长孙春生受省政府委托所作
的《关于审计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议》,就有关加
强审计工作领导,严肃财经法纪,支持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审计自身建设,提高审计人员政
治业务素质等问题提出了要求。特别强调指出: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典型,一定要严肃处
理,对触犯刑律的,建议司法部门绳之以法。对钻改革空子,破坏改革,更要严厉制裁,公
开处理。强调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敢于斗争,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
职权,推动审计工作的开展。
1985年8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后,各市(地)、县审计局把
贯彻《暂行规定》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结合起来,结合本地情况,作出一些决议或
规定,采取了一些措施,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绥滨县政府结合贯彻《暂行规定》和《决议》
,检查修订了现行奖金发放和其他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县人大常委会把审计工作纳入
日程,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后,经认真讨论,作出《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议》,在全县贯彻
落实。鹤岗、绥化等市为了充分发挥审计的职能作用,保证应缴国库资金及时足额上缴,根
据《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作出关于审计缴款的规定,在银行开设“审计缴款专户”,凡是应
上缴的违纪资金一律缴入“专户”,再由审计局分款项缴入财政金库。对逾期不缴的单位,
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或通知银行扣缴等办法,强化了审计手段,严肃了财经法纪,树立了审计
权威,维护了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