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审计机关遵循依法审计的原则,在边组建、边工作,摸索审计路子的同时,逐步建
立了审计程序,探索了审计方法,使审计工作有秩序的开展。
一、审计程序
1、审计准备。各级审计机关在建立正常审计程序的过程中,都首先做好准备:确定被审
单位、审计目标和审计工作重点;深入被审计单位,调查研究,收集资料,拟定审计方案;
确定审计负责人和主审人员,明确审计要求。经领导批准后,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实施。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中,都认真地听取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介绍财务收支等
方面的情况,细心地审查财会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以及向有关
人员调查、询问。对审计的主要内容,发现的问题都随时记入审计底稿。对检查发现需要查
证核实的各种违纪问题,或其它重大问题,都逐笔逐项进行登记,认真查核。查核后,认真
地复制证据。审计揭露的问题基本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充分,证据齐备。对这些实施活动,
凡有文字记载和数据等必要的资料,审计结束后,都加以整理,附于《审计报告》。对于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刑事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审计处理。审计终了,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写出《审计报告》,并附有
关证明材料,提交本单位领导审查和审计会议审议。作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后,通知
被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和上级主管部门。
审计会议具有对审计查出的违纪问题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审计权威性。黑龙江省
各级审计机关为了切实贯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审计的原则,体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
,按照审计工作程序的要求,凡是审计单位或专案所形成的《审计报告》,经审理部门和局
领导审阅后,都提交审计会议或局务会议进行讨论,对违纪认定的真实性、法律依据的准确
性和审计结论及处理意见的正确性进行审查。从而对违纪单位作出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使
人信服的处理决定,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五常县审计局于1985年初开始,建立了审计会议制
度。明确规定:“凡审计实施后形成的审计报告,必须经审计会议讨论审议方能定稿,审计
决定通知书方能生效。”通过审计会议,杜绝了定性不准,处理偏松的问题,强化了审计的
内控制度,保证审计工作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审计机关既是国家经济监督机关,又是经济司法部门,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具有法律效
力。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后,如有疑议,限在15天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
复议。如无疑议或经复议结论后,要严格按照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要求依法认真执行。各级
审计机关对审计处理完毕的审计事项,包括审计方案、审计底稿、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处
理决定,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按规定期限保管,不得任意销毁。
以上审计工作程序,也是审计监督工作的规程。严格按照这个规程办事,才能正确地行
使职权,维护国家利益,也才能保障被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审计方法
两年来,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经历试审和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审计工作的实践,在建立和
完善审计程序的同时,逐步摸索和形成了有审计专业特色的基本方法。
1、事后审计。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比较普遍而经常实行的方法,是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和
财务决算事后审计。也就是按照财经法规要求,对财务收支进行合规性审计。检查揭露违反
财经纪律的问题,分析资金使用效果,监督被审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纪,合理、合法而有效
的使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2、定期审计。1985年6月开始,借鉴湖北省襄樊市审计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定期审计
的作法,在总结本省汤原县试行报送审计经验的基础上,省审计局决定对省委、省人民政府
两个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人大、省政协、省顾委、省纪委办公厅,省体委、教委、卫生厅、
文化厅、广播电视厅、社会科学院等12个单位实行定期报送审计。在试行中一月一审,主要
审计上月财务收支决算。
在省直机关重点试行审计的同时,省审计局向各行署、市、县发出了《关于在全省行政
事业单位试行定期审计的通知》。到1985年底,先后有哈尔滨、鸡西、绥化、桦南等30多个
市、县审计局在不同范围内开展了定期审计工作。这项审计本身具有连续性,下期审计除审
计本期财务收支外,重点检查上期审计结论落实情况,违纪问题改正如何。这样上下街接进
行续审,违纪率明显下降,效果比较显著。
3、事前审计。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规模的宏观控制,防止重复和盲目建设,管好用好资
金,提高投资效益,1985年11月经与省计委、财政厅、建委和建设银行共同研究决定:全省
各级审计机关全面开展对同级基本建设单位的基建资金来源进行事前审计。(1)凡全民所有
制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所建设的生产、生活项目(含
“五不列”项目)的自有资金来源,都属于国家审计范围。(2)凡用自筹资金(包括预算外
资金)和自筹资金同财政拨款、建设银行贷款合资的建设资金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来源,在批准计划下达时,由主管部门报送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办理资金来源审计手
续(基本建设自筹资金来源审计通知单)。(3)在未接到同级审计机关基本建设自筹资金来
源审计通知单之前,各级建设银行对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存款不得作为基建支付。各施工单
位不予施工。(4)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批准程序及国家的政策、法令、制度的
规定进行依法审计。经审计,凡属资金来源违反政策规定,以及资金来源不合理的,按照国
务院颁发的《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违纪严重的给予经济制裁。
这样把事中、事后审计与事前审计结合起来,定期审计与后续审计衔接起来,为实现审
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创造了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