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罚没收入审计
1984年,按照全省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要求,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把审查国家政法
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罚没收入的收缴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根据财政部《关于没收财物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审计局《关于审计机关审出违纪资
金收缴范围的通知》规定,罚没收入应如数上缴国家财政。但是,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
财政收入时发现,一些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财经法纪观念不强,执行财政政策不认真
,罚没收入应缴不缴,擅自截留挪用的现象比较严重,必须认真进行审计检查。
全省最早进行罚没收入审计的是五常县审计局。该县审计局于1984年4月,用一个多月的
时间,对县政法、工商、物价、交通等28个部门和单位1983年到1984年4月的罚没收入进行了
专项审计。这些单位收取的40.9万元罚没款中,只上缴财政9.3万元,占应上缴的22.7%。
欠缴的31.6万元中,已有16.4万元被坐支挪用。有的单位还设立“小金库”,把罚没款单
独存入储蓄所。五常县审计局对查出的问题,向县政府提出《审计报告》,除责令违纪单位
进行检讨外,对挪用的罚没收入,限期上缴财政。罚没收入审计结束时,县政府及时召开会
议,主管财贸工作的副县长到会部署催缴罚没款的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遵守财
经纪律,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在县领导的支持下,一鼓作气,将应缴财政的钱全部缴了
上来。震动了全县,并为全省罚没收入审计的开展闯出了路子。
1984年7月,省审计局根据全省财务大检查反映出一些市、县罚没收入中的违纪问题和五
常县审计罚没收入提供的情况,制订了《对罚没收入审计实施方案》。从下半年开始,伊春
、绥化、讷河、方正、木兰、富锦、桦南、桦川、兰西、穆棱、虎林等11个市县审计局对公
安、工商、物价、交通等部门1983年的罚没收入情况进行审计。
桦南县审计局根据省审计局的部署,从7月18日至25日对县公安、工商、物价、交通、法
院、检察院等6个部门及所属的25个单位1983年的罚没收入进行审计。发现在这6个部门的29
.5万元罚没收入中,有50%未按规定上缴财政。其中公安、物价、交通3个部门欠缴金额达1
1.9万元,占应缴金额的51%。特别是交通部门的罚没收入从未上缴。
绥化市审计局从8月18日开始,用34天时间,对市公安、工商、交通、物价四个部门及其
所属57个基层单位1983年的罚没收入收缴情况进行了审计。经查,这些单位的突出问题是罚
没手续不健全,罚没收入管理混乱,漏洞很大。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
1、罚没款手续制度混乱。公安、工商部门大部份罚没收据和没收物品清单没有被扣留人
签字。
2、自制罚没收据。省人民政府1982年规定:“罚没收据由市、县财政部门印发,非财政
部门印发的收据一律无效。”绥化市公安系统农村和市郊27个派出所及市内一个自行车管理
所,使用的全是自制的罚没凭证。工商局的11个工商行政管理所,有70%以上的罚没收据是自
制的。市农机局、计量局、爱卫办、环保局等4个部门也使自制的罚没收据。
3、罚没收入不按规定记帐。市环保局的罚没收入没设专户,混记在其他款项中。工商局
有2.1万元罚没收入混记在管理费收入帐中。物价局的罚没收入有28笔791元不记帐,擅自花
掉693元。
绥化市审计局经过审计上报《审计报告》提出了处理意见,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结论
。同年9月,市审计局续审发现,有的单位不执行审计结论,继续违反财经纪律,情节比较严
重。市审计局经(市)政府批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社会反响很大。除桦南、绥化两县(
市)外,伊春、穆棱、方正、兰西、富锦、桦川、木兰、虎林、讷河等市县审计局也在8、9
月份先后进行了罚没收入审计和处理。1983年,这11个市县的公安、工商、物价、交通4个部
门应缴罚没收入款385.2万元,欠缴158.8万元,占应缴额的41.2%。其中被截留挪用86.
7万元,占欠缴额的54.6%。这11个市县挪用罚没收入的主要表现是:
1、计划外基本建设支出23.7万元。
2、购置控购商品支出20.5万元。
3、请客送礼,吃喝招待支出6.9万元。
4、滥发奖金、实物和补助支出1.6万元。
5、支付临时人员工资和服装费支出7.3万元。
6、业务费和其他支出26.5万元。
12月17日省审计局给省人民政府的《审计报告》中,对上述违纪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
(一)各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已收的罚没收入未缴库的,财政部门要令其限期缴库
。各部门动用罚没款,有资金来源的要进行冲转,如数缴库。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罚没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对擅自动用罚没款购买的控购商品,原则上一律收缴财政部门。
(四)动用罚没款请客送礼、吃吃喝喝的,原则上一律追回。
(五)罚没款不准用于超编和临时人员工资,以及经费支出。
省人民政府于1985年1月14日在11个市县截留、坐支罚没收入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通报中
指出截留、坐支罚没收入问题的严重性,要求各市县“在1985年要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罚没
款,罚没物资变价款,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检查和整顿。发现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管理。”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全省审计工作安排,1985年又有望奎、肇东、黑河、富裕、绥
滨、齐齐哈尔、讷河、通河、肇源等9个市、县审计局对罚没收入的收缴情况进行了审计。被
审计单位由1984年的4个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扩展到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交通监理站、运
输管理站、农机监理站、土地办、计量局、环保办、城建处、防疫站、畜牧防疫站,水产站
,自行车管理所及其所属单位共172个。审计的年度,也追溯到1983、1984两个年度,有的审
到1982年到1984年三个年度。这些被审单位共收取罚没款309.1万元,被截留坐支和挪用11
4.1万元。各市、县审计局对应缴未缴的罚没收入,均依据罚没收入收缴政策规定进行了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