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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环境保护资金审计

  环境保护资金审计包括审查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费的收缴情况和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 用情况。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开展基本建设投资和建筑企业经济效 益审计的同时,对环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
    1984年10月,拜泉县审计局对县环境保护办公室的环保资金收缴和支出情况进行了审计 。经审查,县环保办1981年4月至1984年9月共收排污费26.1万元。按财政部、省政府规定应 上缴财政20.1万元。实际该环保办包括误缴税务局的交通、能源基金4.5万元在内,只上缴 9万元,截留排污费11.1万元。
    按规定,排污费收入是治理环境污染源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包括财政部门都不准挪 用。而该县环保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擅自批准借出6.2万元,用于经费开支3.4万元,用于建 家属房6000元,共挪用10.2万元。县环保办在财务支出上违反财经纪律,采取以假单据报销 等手段随意开支。
    拜泉县审计局于1985年1月向县政府提出了《审计报告》,对县环保办财经违纪问题,按 有关规定作了处理。并建议,在银行建立排污费专户,收缴的排污费要如数上缴财政,不准 动用;县财政部门对环保办的日常经费和业务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业务部门可动用的 20%排污费收入,亦应通过预算进行管理。
    进入1985年,又有富裕、齐齐哈尔、哈尔滨等县、市审计局,对环保资金收支情况进行 了审计。
    1985年4月1日至7月13日,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审计了1983年和1984年度的排污费收缴和环 保补助费使用情况,审计对象是市环保局和7个区环保科。该市、区环保部门两年共征收排污 费、罚款、滞纳金和利息收入总额为705万元。审计发现,市、区环保部门截留、挪用和坐支 105万元,占收入的15%。这些款项主要挪用于购建办公室、职工宿舍,买汽车、摩托车和其 他控购商品,及发放奖金、补贴和实物等。
    1985年7月29日,省审计局在转发审计署、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1985〕88号《关于 对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通知》中,提出:“今年有的市县已经对环保费进 行审计的,要按照通知精神搞好续审。年初没有安排这项审计的,或已经做了安排尚未进行 审计的,由审计、财政、环保部门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要求“对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 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按照《通知》精神和省审计局要求,嘉荫、延寿 、望奎、佳木斯等县市审计局陆续对环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佳木斯市审计局于1985年8月19日至12月27日,用100多天的时间,全面审计了市环保局 1982年至1985年排污费收缴和环保补助金的使用情况。佳木斯市环保局1982年至1985年上半 年共征收排污费2400万元,除了上缴省和返回企业外,市环保局提成391万元,占总收入的1 6.1%。在提成中用于环境综合治理的补助资金173.4万元,占提成部分的44%(扣除用于自 身业务补贴和其他用款100万元,占提成部分的18.8%)。在开展环境保护、污染源治理上, 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1.1983年10月,假借上缴省环保局提成管理费名义,从环保专项资金帐户给省环保局1 5.5万元。此款汇出后,市环保局主要领导又亲自到省环保局,要求将此款变为职工建房资 金。为此,省环保局将这15.5万元,以“补助购仪器款”之名返还给佳木斯市环保局,给职 工购买了商品房。
    2.1982年11月,从环保补助资金帐户支出20万元,借给所属企业综合利用加工厂使用。 1983年又以污染源综合治理名义,下拨给该厂20万元。就这样把20万元的“借款”,变成了 补助资金。后来,加工厂改为综合商店。这笔补助资金被市财政局收回10万元,其余仍在商 店使用。
    3.把环保专项补助资金借出90.5万元,搞基本建设占用108万元,送给某个人购买商品 房3000元。
    佳木斯市审计局初步查实,从1982年到1985年初,各单位欠缴排污费共187.2万元。近 郊11个砖厂1984年应征未征排污费7.2万元。抽查25户企事业单位,有10户把综合治理专项 补助资金用于买设备、建楼房、修公园等,计10.7万元。
    佳木斯市审计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向省审计局提出的《审计报告》中,对上述问题 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环保局执行。
    按照审计署、财政部、国家环保局〔1985〕88号通知要求,省审计局于1985年10月对省 环保局及所属环境监测中心站、环保科学研究所、环保干训班、环境监测管理站、咨询服务 公司、物资供应站等单位1985年排污费、专项科研基金,以及基本建设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 了审计。
    经审查,省环保局1985年挪用10万元排污费搞基本建设,还挪用环保补助金30万元作为 其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的流动资金。省环保局物资供应站以收取6%管理费的名义,变相截留 1.56万元;以设备增值变相截留1.04万元。加上其他截留挪用的,被审计的这些单位共截 留、挪用排污费、环保补助资金85.6万元。
    省环保局等单位还将排污费由预算内管理转为预算外管理。将监测站的预算内5.9万元 基建投资转为预算外,用于修理船舶;将预算内事业费结转到预算外7.7万元,还将1.8万 元环保补助资金转为预算外。共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23万元。仅这一项就非法获得银行 存款利息7.5万元。此外,还存在漏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转移基建投资,擅自购 买控购商品,收取卖片款,滥发实物、补贴等违纪问题,金额达73万多元。甚至把国家和省 政府1985年拨给的续建省放射性废物库及配套项目资金46万元、设备购置费10万元,擅自挪 用于续建职工宿舍15万元,新建宿舍41万元。
    省审计局从省环保局等单位共审计出有问题金额780.1万元。其中,违纪金额177.1万 元,拖缴应缴排污费60.3万元(已于1985年末清缴入库)。省审计局对上述问题,在上报给 审计署、省政府的《审计报告》中提出:
    1.对变预算内为预算外,挪用排污费搞基建,非法获取银行存款利息、挪用环保补助金 作服务公司资金,咨询服务公司非法所得收入,以及帐外库存等项共64万元,收回上缴财政 。
    2.漏缴能源、交通基金9.2万元,向税务部门补缴。
    3.挪用续建放射性废物库及设备购置费44万元,全部收回环保局,专户存储,用于续建 原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4.对套取现金,滥发奖金、咨询费和补贴等违纪问题,分别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审计 局并建议:省环保局要在认真检查、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和财务制度 ,整顿完善财务核算体制,堵塞漏洞。环保资金要纳入预算内统一管理,实行排污费收支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