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林业发展项目审计
经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发展林业的项目,主要建设商品材基地,并
列入国家总体计划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的开发信贷协定(1605CHA),
在黑龙江省尚志、方正、宾县、汤原、依兰、宝清共6个县林业局的所属52个国营林场及宾县
木梭厂、林业厅土壤化验室等54个执行单位和61个核算单位,共投资10752.6万元。其中,
世界银行贷款1389.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896万元);国内配套投资5162万元;林业自筹资
金1700万元。林业发展项目,计划营造人工林4.4万公顷,速生丰产林0.31万公顷,总计4
.71万公顷。林业发展建设期从1985年开始实施,到1989年完成。还款期为25年(包括宽限
期5年)。
林业部核定黑龙江省1985年林业发展项目贷款830万元。其中:世界银行贷款66万美元(
折合人民币185万元),国内基本建设配套投资贷款510万元,黑龙江省林业自筹资金135万元
。
根据世界银行同我国政府签订的信贷协定及同龙江省签订的项目协定,“各项目执行单
位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与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帐目,配齐财会人员,将配套资金
尽快落实下来。如果1985年没有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而发生了国内配套资金支付时,也应填
报财务报表,并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和审计”。
1986年1月7日至22日,黑龙江省审计局外资处李江、郭聃后对尚志、宾县两林业局及其
所属的林场1985年度贷款项目进行了审计,并到现场查看了造林情况。同年5月2日,对林业
厅1985年底以前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而发生国内配套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计。
黑龙江省林业厅于实施项目开始召开了有地区林业局、6个县林业局及54个项目执行单位
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讨论和制定了《黑龙江林业发展项目计划管理办法》、《黑龙江林业发
展项目统计报表制度》、《黑龙江林业发展项目会计核算办法》、《黑龙江林业发展项目管
理验收办法》等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为促进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了
条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止1985年底,项目共完成投资844万元,占总投资的7.9%,
占年度投资计划的104%。其中,世界银行贷款投拨6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85万元),占总投
资的4.8%,占年度计划的100%;国内配套投资完成659万元,占总投资的9.6%,占年度计划
的102%。主要完成了营造人工林9805公顷,投资支出332.7万元,占总计划的3.16%,占年
度计划的104%;林区道路完成61.45公里,投资支出147.5万元,占总计划的0.13%,完成
年度计划的100%。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如下:
1、国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已生效,项目建设正在进行。但如何偿还贷款本息的
问题,贷款项目执行单位尚未明确。黑龙江省审计局建议项目执行单位与林业部及有关部门
共同商量,尽快层层签订转贷协定,明确责任。同时建议对项目投资实行包干,坚持投资与
产品挂钩,投资与新增生产能力、经济效益挂钩,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项目所提取
的拆旧基金、育林费、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应首先用于贷款的还本付息,并尽量提前
还本,以减少债务负担。
2、由于1985年建设计划下达较晚,贷款指标不足,项目造林比规定少完成1973公顷,其
它配套工程也受到影响。省审计局建议省林业厅与上级主管计划、信贷部门一起研究,林业
项目建设能否完成当年任务,与上年的准备工作有很大关系,因为造林季节性强,所以对年
度计划应采取特殊办法提前下达。贷款标准亦应与建设任务同步投放,对上年未完成的任务
,下年度补上,以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3、《信贷协定》中规定造林每公顷只许列决329元,而实际造价达450元,超过40%。省
审计局建议上年超支部分,项目单位应遵照我国现行《会计法》的要求,还原列入下年度项
目决算中。
4、按《信贷协定》规定,由项目执行单位先垫付,后申请贷款。从垫付到提回款需九个
月的时间,垫付的额度太大,明间太长。项目执行单位有的动用了生产资金,有的使用了生
产贷款,增加了成本;有的拖欠应付职工的费用,给项目执行单位带来了很大困难,也影响
项目建设速度。省审计局建议省林业厅,或是核定项目建设周转金,或是给予贴息贷款指标
,合情合理地解决项目单位的实际困难。
5、内部控制制度不够严密,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就此,省审计局向林业厅建议:一是
有关上报林业部审批的各项制度,在上级部门没有提出异议之前,应视同生效试行。二是建
立项目单位负责人离职时,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下进行交接的制度。三是制定内
部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