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银行邮电航运系统稽核检查工作
建国初期,黑龙江省的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也开展了内部审计稽核工作。这项工作一直分
散在行内各有关科、处,实行内部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当时地处黑龙江地区的松江、黑龙江
两省分行根据东北银行《暂行检查规程》的要求,先后于1951年4—5月间成立了检查科,主
要是监督检查银行各级领导对有关金融方针政策,计划任务及各项章则、制度、指示、决定
、法令的执行情况;检查所属员工对政府法令,金融纪律的遵守情况;检查违法乱纪、贪污
渎职、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行为。
1950年至1952年期间,哈尔滨邮电管理局(辖牡丹江邮电局、佳木斯邮电局、哈尔滨市
邮电局、电信局,管理局直属各县局),内设有审计股,编制9人。主要负责邮电事业费的审
核;债权债务的督导、处理;各项章则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贪污渎职、浪费资财及违
反法令事项的检查;工薪计算、旅费审核及有关财务工作督促事项。在局长直接领导下,独
立行使审计监督权。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结束后,哈尔滨邮电管理局审计股,
并入财务股,不再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1953年至1955年初,东北内河航运管理局(设在哈尔滨)在局运务处曾设有审计组(科
级)负责内部稽核工作。局审计组根据《客货运输章程》、《票据审查办法》、《货物运价
规划》和《港口装卸费管理办法》,定期审计检查港站上报的报表,客票票价及货票(物种
类)的运价率的执行情况;搞好港站装卸费的收费标准,处理运价杂费订正及帐表订正;掌
握多退少补的原则。对港站上报各种票据、报表做到保管完整无缺,年终指导及时准确。19
55年3月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成立之后,审计组撤销。